为守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安全,富阳卫健执法队结合双随机抽检任务、重点行业专项等常态化开展整治行动,严厉查处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的行为,如未安排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但对于以下这种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却出具了“不予处罚决定书”……
近日,富阳卫健执法人员对某公司开展职业卫生检查,据现场了解,该公司主要从事环模生产,设有倒角、钻床等岗位,存在噪声、粉尘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且今年已完成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能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
“工作场所内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结果公示了吗?”
本以为提供了检测报告就能顺利应对检查的管理人员愣了一下:
“呃,这个,我们没有公示,我今年才负责公司职业卫生这块工作,以为检测结果只要公司负责人知道就行了,劳动者不需要知道。”
违法了?确实违法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规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然而,富阳卫健执法部门并未给予处罚。
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公司已及时上墙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并提交了整改照片。其行为系初次发生,并已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故符合《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中的轻微违法行为适用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并结合《关于在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意见》,富阳卫健执法部门作出了不予处罚的决定。该公司管理人员也表示会尽快熟知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要求,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严格自查,切实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
“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不等于撒手不管,也不意味着降低监管标准,而是在把握公平正义的尺度上,让执法更温情,更优化。对于已适用“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用人单位未停止违法违规行为或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立案查处,切实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用人单位仍不可麻痹大意了!
相关知识:
适用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且符合下列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轻微违法行为适用条件的;2.危害后果轻微;3.及时改正。
来源: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_部门动态,由职业病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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