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近日,武义县卫生健康局依法向某工业企业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企业负责人表示今后要进一步加强卫生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守法,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定义务,避免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据了解,武义县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2022年度职业卫生双随机监督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因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卫生行执法人员依法对该企业予以立案调查并责令限期改正。
经调查,鉴于该企业的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危害后果轻微且已主动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结合《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所列情形,县卫生健康局决定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实施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制度是卫生健康领域行政执法的一次探索创新,目的是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理念,将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优化,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下一步,武义县卫生健康部门将继续按照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要求,积极探索创新执法模式,把握执法尺度,推进卫生健康监管的柔性执法,让行政执法更有温度,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引导和促进企业自觉守法。
适用条件
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不代表企业的任何违法行为都可以被容错,更不代表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可以随意不处罚。
《关于在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意见》规定,适用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且符合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轻微违法行为适用条件的;
● 危害后果轻微;
● 及时改正。
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摘录)
政策背景
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推出“首违不罚”的新规则,其中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于2021年9月出台了《关于在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意见》,明确了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内涵、适用条件、流程,以事项清单形式明确不予处罚范围。
实施初次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通过转变监管理念、完善监管方式、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服务型政府,防范化解社会矛盾,在严守法律、安全底线的前提下,为市场主体发展营造良好公平的法治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包容支持创业创新和推动传统产业提质增效的发展环境。
法律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订)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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