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职业病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职业病病人享受工伤待遇,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责任,除此之外,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法律依据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年3月1日实施)第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法律分析
劳务派遣涉及三方主体,即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同时还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要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 2 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当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劳动者可以同时向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要求赔偿,即使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有一方并没有违法行为,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劳务派遣实践中,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责任主体不清,经常相互推诿,导致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鉴此,《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因此,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该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赔偿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同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 年 5 月 1 日生效)第二十二条也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即双方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当工伤事故发生后,一般应由派遣单位承担保险责任,但具体的补偿办法派遣单位可以与用工单位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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