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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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职业病防治监督办法(2004修订)
1、第六条 鼓励开展职业卫生科学研究,推广职业病防治先进技术,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第七条 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2、认真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贯彻执行卫生部《职业卫生健康检查管理规定》和《山东省职业病防治条例》以及《淄博市职业病防治监督办法》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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