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依据有哪些方面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依据的方面:法律法规依据主要为我国现行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等。
2、法律依据: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预评价。目的与意义:评估危害因素:旨在评估项目建成后工作场所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确定危害类别。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与控制效果评价☆ 评价的主要方法 1)检查表法:依据现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编制检查表,逐项检查建设项目在职业卫生方面的符合情况。 2)类比法:通过与拟建项目同类和相似工作场所检测、统计数据等,类推拟建项目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情况。
4、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要对职业病危害程度严重的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是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技术性文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目的、依据、范围、内容和方法。
5、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6、具体而言,职业病危害等级评定的依据为: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威胁程度、工作场所内暴露程度、工龄和个人防护措施等方面的因素。其中,甲级职业病危害等级指的是职业病危害较高、对职工健康影响严重的建设项目,例如含有铅、镉、醛类等有害物质的建筑装修工程、钢铁制造工程、化工生产工程等。
职业病防护设施由什么部门组织验收
1、还有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2、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3、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4、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5、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判断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若齐全,将决定受理申请;若不齐全,需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对于已受理的申请,监管部门将组织专家或指定机构审核建设项目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如何处理
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提交未经备案或审核同意的报告,擅自开工的,将被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将面临10万至50万元的罚款,严重时甚至会暂停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或关闭相关工程。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步投入使用的,同样会被警告并给予相应罚款。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与验收意见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整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如违反规定,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未通过审核,将面临警告和罚款,严重时会暂停或关闭产生危害的作业。例如,未按照规定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或设施设计不符合标准,将受到相应处罚。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查询华律网官网得知[strong]职业病防护设施评价[/strong],《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strong]职业病防护设施评价[/strong],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strong]职业病防护设施评价[/strong],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因此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
该评价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目的主要是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strong]职业病防护设施评价[/strong],采用类比法、经验法、检查表法和定量分级等科学方法和手段对其职业卫生方面进行系统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可行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因为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需要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以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一般包括以下内容:确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工作场所和工作任务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和人因因素等。评估危害程度:评估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造成的潜在风险程度,包括危害物质的毒性、暴露水平、接触方式和频率等。
【答案】:A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指评估工作环境中的职业病风险,预测可能对健康的影响,以制定预防和控制策略。这一过程确保劳动者健康和安全,符合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7条,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时,需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职业病预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三同时)
在建设项目中[strong]职业病防护设施评价[/strong],职业病危害评价和“三同时”审查是确保劳动者健康[strong]职业病防护设施评价[/strong]的重要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strong]职业病防护设施评价[/strong],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需在三十日内审查并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报告未经审核同意[strong]职业病防护设施评价[/strong]的项目,将不得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是确保职业健康安全的重要环节,具有多重意义。首先,它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预评价。
法律分析:建设项目的三同时是指: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法律依据: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要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则进一步明确,根据职业病危害程度,建设项目分为两类。一般危害项目需进行预评价的卫生审核和竣工验收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严重危害项目还需在设计阶段进行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法律分析:职业卫生“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2)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3)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在什么时候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1、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2、竣工验收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验收的规定包括: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对于职业病防护设施,要依法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3、《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4、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一般在项目建成后试生产阶段,产量一般至少达到设计的70-80%时进行,环保和安全是有明确规定,卫生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
6、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2)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3)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健康危害的,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健康控制效果评价一样吗
1、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健康控制效果评价不一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strong]职业病防护设施评价[/strong],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健康危害[strong]职业病防护设施评价[/strong]的[strong]职业病防护设施评价[/strong],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strong]职业病防护设施评价[/strong],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2、评价阶段[strong]职业病防护设施评价[/strong]的区别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在项目的拟建阶段,项目还属于规划阶段,并未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是在竣工验收阶段,就意味着控制效果评价需要在试运行阶段编制,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3、控制效果评价则更侧重于建设项目完成后的情况。根据工程概况、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现场监测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现场监测包括测定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对接触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以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并评估控制效果。
4、控制效果评价的意义深远,它不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如规定建设项目需纳入预算并同步设计、施工与使用,而且能有效源头控制职业病的发生,通过专业的建议,确保项目完成后职业病防治体系的正常运行。
5、控制效果评价则是在工程竣工后,基于工程概况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实际建设与运行情况展开。包括现场监测,即对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进行测定;以及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根据具体的职业危害因素确定相应的健康检查项目。评价内容涉及选址、总平面布置、工程防护设施及其效果。
6、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需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报告内容需全面覆盖建设项目概况、职业病防护设施执行情况、检测和运行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健康的影响、防治管理措施、职业健康监护、应急救援措施、预期效果及改进措施等。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什么对职业...
1、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建设单位应当会同设计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完善,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
2、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3、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需组织职业卫生专家评审设计专篇,进一步完善并确保其真实、合法和实用(第十八条至十九条)。对于危害较重或严重的项目,还需在设计审查通过后进行施工,并提交相关审批文件和资料(第二十条)。
4、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工作程序又是怎样的呢?编制完成以上报告后,建设单位负责人还需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有关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评审,向卫生健康监管部门报送验收方案,形成书面报告等责任,并要求通过公告栏、网络等方式公布有关工作信息,接受劳动者和卫生健康监管部门的监督。
5、第十八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6、在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后,建设单位应委托专业机构或自行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此专篇需根据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设计采取的防尘、防毒、防暑、防寒、降噪、减振、防辐射等防护设施的设备选型、设置场所和相关技术参数等内容。
哪些单位需要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存在职业病危害[strong]职业病防护设施评价[/strong]的单位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规范[strong]职业病防护设施评价[/strong],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strong]职业病防护设施评价[/strong],如工厂企业,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若发现工作环境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需立即采取治理措施,直至符合要求,否则应停止有害作业。
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厂企业。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厂企业,如化工、冶金、电子、制药、纺织等行业的工厂,都需要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这些企业的工作环境中可能存在各种有害物质,如化学毒物、粉尘、噪声和振动等,它们会对劳动者的健康产生影响,甚至引发职业病。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单位[strong]职业病防护设施评价[/strong]: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规范,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如工厂企业,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单位:对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单位,每三年需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以综合分析和改善问题,降低职业病风险。
在生产过程中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必须执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这些企业中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同时,每三年至少需要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的全面评估。
法律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是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是每年至少1次。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strong]职业病防护设施评价[/strong]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化学因素的职业病防护设施选用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一级预防原则:采取措施从根本上减少或消除劳动者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机会,确保工作场所的有害物质浓度或强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规定。 二级预防原则:通过实施健康监护计划,早期发现职业健康损害,及时采取干预措施,如治疗和康复,以防止病情恶化。
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选用应考虑工艺改进,使用低毒或无毒材料,以及采用有效的控制技术,以确保工作场所的有害因素浓度低于卫生标准允许的限度。 应实施健康监护计划,包括就业前、定期和离职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以便及时发现职业损害并采取相应措施。
化学因素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级预防:采取措施从根本上减少或消除劳动者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机会,确保工作场所的有害物质浓度或强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规定的限值。 二级预防:通过实施健康监护计划,早期发现职业性损害,采取及时有效的处理措施,防止疾病进展。
②降低有害因素浓(强)度。常见的卫生技术措施有从工艺上改进、防止有害因素逸散,推广运用低毒,无毒的材料或技术,配置个人防护用品、通风防尘等;③职业性健康筛检。已成为常规的措施有就业职业性体检,定期职业性体检和离退休职业性定检。
选择合适的防护设施:根据职业病危害源的特点,选择适合的防护设施,比如在需要处理化学物质的区域设置化学品存储柜、通风系统和防化服装等;对于噪音和震动的防护,可以采用隔音墙、隔音设备和减震器等;针对粉尘危害,可以设置除尘设备、防尘口罩等。
加油站职业病防护设施有哪些
1、加油站配备了可燃性气体报警仪[strong]职业病防护设施评价[/strong],这种设备能够及时检测到空气中可燃气体[strong]职业病防护设施评价[/strong]的浓度,从而预防潜在的火灾或爆炸风险。 员工在作业时需穿戴防静工作服,以减少静电的产生,防止静电火花点燃油气混合物,确保工作安全。
2、加油站职业病防护措施:第加油站内应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必要时安装通风排毒装置,进一步降低工作场所空气中汽油的浓度。正确穿戴涂有聚乙烯脂的手套、工作服和工作鞋,避免皮肤接触。同时工作场所应有可用的安全淋浴和冲洗器具。
3、劳保手套:用于保护工作人员的双手,避免接触油污、化学品等有害物质,同时减少尖锐物品的割伤和摩擦损伤。 口罩:用以防止吸入有毒有害的气体、蒸汽、粉尘或细菌,保障呼吸系统安全,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4、加油站劳动防护用品有劳保手套、口罩、安全鞋、劳保服。劳动防护用品(又称 “个人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的所配备的一种防护性装备。
5、加油站应当通过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提高鹤管,加油枪等油气挥发部分的封闭性。同时确保管道,阀门,法兰等设备完好,不发生跑冒滴漏。站内通风条件应保持良好,从源头上减少汽油在大气中的浓度。
6、加油员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噪声、一氧化碳、高温(夏季露天作业)、汽油。没什么太好的防护措施。
“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批文已经申请,不知道具体要多久才有下来...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strong]职业病防护设施评价[/strong],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判断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若齐全,将决定受理申请[strong]职业病防护设施评价[/strong];若不齐全,需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对于已受理的申请,监管部门将组织专家或指定机构审核建设项目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2、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批文后,首先需确保所有提交材料齐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核对,并决定是否受理。若材料不足,将收到补正通知。对于受理的申请,部门将组织专家或指定机构审核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3、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
煤矿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当年还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吗...
1、根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这些检测和评价的结果需要被记录在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中,并向员工公示,同时还要上报给当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3、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评估危害因素:旨在评估项目建成后工作场所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确定危害类别。确定防护措施:通过预评价,明确职业病防护措施,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健康安全:有效保障工作场所的健康安全,促进职业健康与可持续发展。
5、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6、这有助于及时发现并处理职业病隐患,保障员工健康。对于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规定则要求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这一频率的设定旨在确保这些单位能够持续关注其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状况,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避免职业病的发生。
7、需要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的单位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单位: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规范,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如工厂企业,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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