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停工留薪期规定
根据中国国家法律,职业病患者有权享受职业病停工留薪期的规定,停工留薪期通常分为两个阶段:
1.治疗期留薪:指职业病患者在被医疗机构确诊为职业病后,在治疗期内经医疗机构休养的时间。这个阶段的留薪期一般为1年。
2.观察期留薪:指职业病患者治疗期结束后,需要在观察期内定期检查和观察的时间。这个阶段的留薪期一般为1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患者在治疗期和观察期内可以依法享受停工留薪的待遇,停工留薪期内,职业病患者所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200%的工资,直至其恢复劳动能力或者被工伤认定为伤残。同时,用人单位应该为职业病患者提供相应的医疗保障和康复治疗。
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职业健康一法六令指的是
"职业健康一法六令"是指中国劳动法第十九条和国家职业安全健康法修正案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一项原则和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 职业健康第一法:雇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2. 六个令:即分别要求雇主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履行六项职责,包括:
(1) 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作场所和劳动保护设施;
(2) 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条件和操作程序;
(3) 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设备;
(4) 提供职业健康检查、诊断和咨询服务;
(5) 组织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
一法:《职业病防治法》
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0号《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1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2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3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5号《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职业病防治法中劳动者应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有哪些
第四十条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司对离职人员的职业病健康体检,国家强制规定一定要做。还是离职员工自己决定是否要做
公司对离职人员的职业病健康体检是强制的《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3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04.10)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十二条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未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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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的健康管理规定是什么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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