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对《工伤保险条例》中第22条第2、3项的具体规定,是一般单独的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的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工工伤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本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适用于什么人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2014--09--03 发布 2015-01--01 实施 也就是说,2015年1月1日之后职工所申请的鉴定,都适用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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