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什么时候颁布的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职业病防治法立法理论基础和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立法的预防医学理论基础和依据是三级预防理论。
三级预防亦称临床预防。是对已知患某种疾病的患者,采取措施,积极治疗,防止病情进一步发展和恶化。对于慢性病,通过加强医学监护,防止并发症,防止伤残;对于已丧失劳动能力或伤残者,通过康复治疗,以提高其生活能力。由于三种预防措施是连续的梯次性预防措施,故称为三级预防。三级预防的实施,有赖于必要的物质条件、高超的医疗科技和十分关注患者的爱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要是为了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引起的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而制定。职业病通常是指事业单位,组织企业等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慢性化学品中毒等引起的一些疾病。
此法制定是劳动者依法可享有职业卫生保护权利,职业病防治工作还是以坚持预防为主,建立用人单位负责制,行政机关监督,行业自律等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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