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
1、识别和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各种申报表。 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 1 成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职业病防治工作。2 制定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时间安排。
2、- 降低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至最低,职业病发病率降至0,急性中毒发生率为0,不发生重大人身和设备安全事故。实施方案 **组织管理与规章制度**: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规划、组织、管理全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的危害,保护员工健康,促进企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年度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
4、落实值班管理制度,确保应急装备、物资可靠有效,及时发现处理异常情况。环保工作 加强生产现场管理,实现清洁文明生产,完善设备设施日常维修、保养,确保“三废”达标排放。职业健康工作 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检查,确保防护设施有效,及时公布职业病防治信息。
5、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产安全,制定的一系列标准、措施和政策,具体如下:坚持预防为主,治理结构安排 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的首要原则是“预防为主”,此外还需要制定明确的组织机构、责任分工和工作计划等结构安排。
6、为了做好我矿职业病防治工作,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制定我矿2013年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2013年度防治计划目标1 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控制在5%以内。
上海市人社局关于执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意见。2023年12月1...
为确保《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效执行[strong]职业病实施意见[/strong],解决实践中的问题,进一步保障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现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strong]职业病实施意见[/strong]: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应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执行意见(沪人社规〔2023〕28号)自2023年12月1日起,上海市将严格执行新的工伤保险规定,以保障工伤人员权益和规范处理流程。
办理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依据法律文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29号)、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以及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4]36号)。
《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4〕36号 )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经治疗工伤的定点医疗机构确认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派人护理或者按该定点医疗机构的护工标准支付护理费。
其中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可以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按《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选择按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领取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上海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到十级都可以享受,伤残就业补助金只有五级到十级可以享受,具体规定如下:第五十一条(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规定)(四)致残五级至十级的,由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业病怎么处理
1、法律分析:如果得了职业禁忌症,员工可以调换岗位,但工资不能降低。如不同意调岗,可以解除合同。
2、有职业病单位按工伤方式处理。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享受工伤待遇。在接受医疗期间,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公司如果未缴纳工伤保险,则由公司自行承担相应的赔偿。
3、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4、员工在职期间患职业病用人单位的处理方法:(1)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病病人 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病报告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当发现有职业病病人时,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
5、职业病医疗待遇; 职业病津贴; 职业病护理费; 辅助器具费; 伤残抚恤金,包括定期抚恤金和一次性抚恤金; 在职伤残补助金; 异地安家补助费;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6、对在职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这是法定调岗,不论员工同意与否。
7、职业病范围 患病主体: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病因:直接关联到工作环境,即由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发。法定性:疾病必须属于国家公布的法定职业病范畴,这一范畴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共同确定和管理。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江苏)
1、二十四) 用人单位中断参保后职工发生工伤,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二十五) 职工被派遣出国工作,工伤范围、认定、鉴定、待遇等按照相关法规执行。(二十六) 用人单位应为本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二十七) 用人单位未参保的,补缴费用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2、十六)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后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十七)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因死亡或失踪终止劳动关系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八)工伤职工离职或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享受待遇。
3、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011年1月1日后的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与旧政策有冲突的按新意见执行,有新规定的则按新规定执行。这些修订意见确保了新老工伤保险条例的平稳过渡,并进一步完善了江苏省的工伤保险制度。
4、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适用《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执行。
5、条例概述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公民在遭受工伤事故或患有职业病时,能够依法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该条例详细规定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保险待遇、工伤认定程序、赔偿标准等内容,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有哪些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以下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制定职业卫生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卫生职责,确保职业卫生工作有人负责、有人管理。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法律分析:健康保障义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职业卫生管理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保险义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首先,用人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或指定相关组织,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职业病预防与管理工作。这有助于确保单位内部的职业卫生政策得到有效执行。其次,用人单位应制定详细的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用人单位应采取的职业病管理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措施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制定具体的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针对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决定
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
法律分析:职业病防治法已历经四次修订。首次修订发生在2011年12月31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
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5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制定旨在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相关权益,以及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该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 《职业病防治法》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2011年12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职业病防治法》分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7章90条,自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
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1、《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2、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处理办法 (1)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决定和实施对发生事故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有关改进措施建议。(2)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工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5号《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原因是以上管理职能划分归属国家安监总局。
4、第四条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内容是:(一)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二)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三)组织事故调查;(四)依法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查处;(五)结案存档。第五条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迅速、有效、科学、公正。
5、《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是中国国务院工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出台的一项法规,旨在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程序,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并预防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
怎样做好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通过日常监测、检测和评价,确保工作场所无或低职业病危害因素。配备并维护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用品,如通风设备、防护服等。加强过程防控:告知员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提高员工的防护意识。提供职业卫生培训,使员工掌握防护知识和正确使用防护设备与用品的方法。
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包括职业卫生培训、作业场所管理、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建设项目管理和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培训内容涉及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对违反规定者给予处理。职业健康检查应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结果应公示,不得隐瞒。
首先,建立完善的职业健康责任制。企业可以选择单独制定职业健康责任制,或者将职业健康管理的相关内容纳入到安全生产责任制中去。其次,构建全面的制度体系。这包括根据国家规定制定的十二项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这些制度同样可以融合进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中。接着,设置专业的管理机构。
加强过程防控,企业需告知员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并提供职业卫生培训,使员工具备防护知识,正确使用防护设备与用品。
因此,用人单位应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是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关键。大力推进生产工艺改革。首先,改革工艺条件,采用低毒或无毒原料替代高毒或有毒原料,努力开发无毒无害的新型原料。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以下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制定职业卫生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卫生职责,确保职业卫生工作有人负责、有人管理。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组织 职业卫生管理组织应由单位负责人、工会负责人,安全卫生机构负责人及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人员组成。
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于什么公布实施
1、法律分析[strong]职业病实施意见[/strong]: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是于2011年12月31日公布实施的。法律依据[strong]职业病实施意见[/strong]:《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并于同日由第五十二号主席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是于2011年12月31日公布实施的。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出修改。
3、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于2018年12月29日公布实施。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是为[strong]职业病实施意见[/strong]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而进行的。该法律的修订,不仅体现了国家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高度重视,也反映了社会各界对劳动者权益的关注和呼声。
4、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于2018年12月29日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实施。此次修订旨在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预防与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并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修订后的法律不仅凸显了国家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视,也反映了社会各阶层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关注。
5、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是于2011年12月31日公布实施的。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并于同日由第五十二号主席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淄博市职业病防治监督办法(2004修订)
第六条 鼓励开展职业卫生科学研究,推广职业病防治先进技术,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第七条 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认真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贯彻执行卫生部《职业卫生健康检查管理规定》和《山东省职业病防治条例》以及《淄博市职业病防治监督办法》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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