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分为几大类共多少种
1、法律分析:该《分类和目录》将职业病分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10类132种。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职业性皮肤病(8种)、 职业性眼病(3种) 、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 、 职业性肿瘤(8种)、其他职业病(5种) 其他职业病包括:金属烟热、职业性哮喘、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棉尘病、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3、我国法定职业病共分为10大类,总共有132种。这10大类包括尘肺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职业性化学中毒是一个分类,其中包含了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
4、年12月23日,这四部门联合印发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职业病分为十类共132种,包括职业性尘肺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及其他职业病。
5、第四大类至第八大类分别涉及耳鼻喉口腔疾病、化学中毒、物理因素如中暑、高原病,以及放射性疾病和放射性肿瘤。第九大类是职业性传染病,包括炭疽等。第十大类为其他职业病,如金属烟热和特定行业特有的病症。这一分类有助于明确职业病的识别和防治措施,从而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
6、职业病在我国被划分为十大类,具体包括132种不同的疾病。法定的职业病种类繁多,涵盖了尘肺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以及其他职业病。
职业病防治法自哪一日起施行?
法律分析: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是于2011年12月31日公布实施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并于同日由第五十二号主席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于2001年10月27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该法确立了职业病防治的基本原则,包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等,以确保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实施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02年5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1日正式实施。
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在2011年和2016年进行过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该法于2001年10月27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人社部73号文件细则特殊工种
1、人社部73号文件细则特殊工种是对特定行业或领域中的特殊工种从业人员的详细规定和操作指南。这些细则明确了特殊工种的认定标准、管理要求以及权益保障措施[strong]职业病相关文件[/strong],旨在保障特殊工种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73号文件对特殊工种的定义、认定标准、管理要求以及相应的权益保障措施做出了详细规定,目的是确保特殊工种从业人员的合法权利,推动相关行业的稳定发展。 特殊工种涵盖了一系列具有特殊性质、工作环境复杂、要求高技能水平的职业。
3、人社部73号文件对特殊工种的认定标准、管理要求以及相应的权益保障措施做出了明确规定,旨在保障特殊工种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 特殊工种主要包括那些具有特殊性、工作环境复杂以及要求高技能水平的工种。
4、证明材料主要是档案资料中填写的工作经历等。 第二类是实际特殊工种[strong]职业病相关文件[/strong]:在国家(当地)实施特殊工种备案制度之后,备案且有实际特殊工种工作的。特殊工种审批 法律文件依据[strong]职业病相关文件[/strong]:《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文件。
5、特殊工种的审批流程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实行企业申报、属地审批、部级备案的原则。企业需每年在线申报特殊工种名录、用工人数、人员名单和工作时间等信息。
6、南通市通州区二2022年特殊工种人员申报人数18人。经审查,2022年8月拟申报特殊工种18名,根据人社部发〔2018〕73号文件规定。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
7、淮南市特殊工种12月份提前退休公示7天。根据相关资料显示:2022年12月拟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职工7名,根据人社部发〔2018〕73号文件规定,现将拟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7天(2022年12月07日至12月13日)。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
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后健康检查、应急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法律依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1职业健康监护。
氨的职业禁忌证:a)慢性阻塞性肺病; b)支气管哮喘;c)慢性间质性肺病。
《GBZ188--2014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是针对一般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规范,放射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有专门技术规范《GBZ235-201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这个规范里面对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做了详细的描述和规定,你可以参考一下。
针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数量相对不足的情况,新gbz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增加了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规定,目的是为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充足、便捷的职业健康检查服务。
本次《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修订,对职业健康监护的内容和要求进行了明确和细化,以适应新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与会代表深入研究了当前我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运行现状,识别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就此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铅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分为五类:上岗前健康检查、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离岗时健康检查、离岗后医学随访和应急健康检查。这些检查旨在监测并预防职业病的发生,确保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依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的要求,血液常规检查成为强制性检查项目。这一规定旨在保障电工等职业人群的健康权益,通过血液常规检测,可以及早发现可能存在的健康隐患,从而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治疗措施。
2002年的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被废止了吗
1、以下二个文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2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5号《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原因是以上管理职能划分归属国家安监总局。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已废止。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卫生部近日发布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以下简称49号令),原2002年3月28日发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2号令)同时废止。
3、第四十四条 自2008年9月1日起,本规定开始实施。同时废止2002年5月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8—1号)。
4、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10类132种。《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2年4月18日原卫生部和原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予以废止。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8号废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对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并经2010年12月13日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改水防治地方性氟中毒暂行办法》等48件部门规章(见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什么时候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02年5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strong]职业病相关文件[/strong],防治职业病[strong]职业病相关文件[/strong],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1日正式实施。
法律分析[strong]职业病相关文件[/strong]:《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02年正式实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八十八条 本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02年5月1日正式生效,它[strong]职业病相关文件[/strong]的出台是为了全面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该法的制定基于宪法,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其实施标志着我国对职业病防治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修订信息: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02年5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法律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并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明确用人单位、政府和劳动者的责任与义务,建立完善的职业病防治机制。
职业病防治法于200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该法于2001年10月27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鉴定职业病需要什么手续
1、鉴定职业病需要的手续如下: 身份证明: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strong]职业病相关文件[/strong],如身份证或护照等。 职业史资料:包括工作单位的名称、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详细的工作履历。 医学诊断报告:需要提供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相关的医学检查报告。
2、申请鉴定:劳动者需要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户籍或常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的初步诊断。这是鉴定的第一步[strong]职业病相关文件[/strong],也是确定是否患有职业病的基础。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机构会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3、职业病可以自己去鉴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4、鉴定职业病的手续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步骤:申请:劳动者或其用人单位需向当地职业病诊断机构提出职业病鉴定申请,并提交相关职业病诊断所需的资料,如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等。
5、最终做出是否为职业病的诊断结论。整个过程可能需要一定时间,包括现场调查、资料审核、专家讨论等环节。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或相关部门申请复核,确保诊断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同时,获得职业病诊断后,申请人还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和其[strong]职业病相关文件[/strong]他权益保障。
国家公务员职业病规定
1、国家事业单位在工伤保险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国家机关也基本存在,只是由于国家有具体的、单一的规定,这些问题表现不突出罢了。 从《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1款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看,国务院仍将国家机关放在社会工伤保险制度之外。 由于工伤认定权在国家机关自身,其弊端是不言而喻的。
2、职业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明确限定于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这些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可能引发的疾病,均在该法的保护范围内。然而,公务员并不属于上述用人单位的范畴。因此,职业病防治法并不适用于公务员群体。
3、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公务员工伤医疗待遇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条例,国家机关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由所在单位负责支付相关费用。具体赔偿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七条 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5、公务员工伤认定及补助的规定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公务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6、《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
1、职业病范围 患病主体: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病因:直接关联到工作环境,即由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发。法定性:疾病必须属于国家公布的法定职业病范畴,这一范畴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共同确定和管理。
2、诊断与报告 对于疑似职业病患者,应及时进行诊断,确诊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告。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档案,记录患者的个人信息、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信息,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治疗与康复 职业病患者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待遇,用人单位应提供医疗救助,确保患者的治疗费用得到保障。
3、新的《职业病目录》详细列出了各类职业病,包括但不限于尘肺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等,旨在保护劳动者免受职业危害。对于患有职业病的患者,处理办法也有所调整,强调了早期诊断、治疗和康复的重要性,同时规定了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和职业病防治措施。
4、去:当地劳动鉴定委员 劳动者患职业病按照1987年由卫生部等部门发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和所附的“职业病名单”(〔87〕卫防第60号)处理,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并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劳动行政部门据此确认工伤,并通知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发给工伤保险待遇。
5、法律主观: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6、职业病范围包括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接触有害因素引发的疾病,如需增补职业病,需报卫生部审批。职业病诊断按照卫生部的规定执行,确诊者将享有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或职业病待遇。对于职业病患者的待遇,由单位行政、工会和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确定,费用开支按相关规定办理。
职工患有职业病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strong]职业病相关文件[/strong],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strong]职业病相关文件[/strong],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strong]职业病相关文件[/strong]的医疗期。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strong]职业病相关文件[/strong]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员工在职期间患职业病用人单位的处理方法:(1)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病病人 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病报告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当发现有职业病病人时,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
有职业病单位按工伤方式处理。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享受工伤待遇。在接受医疗期间,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公司如果未缴纳工伤保险,则由公司自行承担相应的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同时规定了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和职业病防治措施。处理职业病患者时,医疗机构需遵循严格的诊断程序,确保患者得到及时、科学的医疗援助。同时,企业需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改善措施,预防新的职业病发生。劳动者在遭遇职业病时,应积极向相关部门申请鉴定和补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987年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为什么有两个文件号...
1、去:当地劳动鉴定委员 劳动者患职业病按照1987年由卫生部等部门发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和所附的“职业病名单”(〔87〕卫防第60号)处理,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并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劳动行政部门据此确认工伤,并通知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发给工伤保险待遇。
2、根据卫防字[1987]第82号文件,由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联合颁布并实施,制定了关于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3、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商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调出、调入单位都应将情况报各所在地的劳动卫生职业病的防治机构备案。
4、治疗与康复 职业病患者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待遇,用人单位应提供医疗救助,确保患者的治疗费用得到保障。对于康复阶段的患者,用人单位应提供康复待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同时,应鼓励和支持患者积极参与康复训练,提高生活质量。
5、职业病范围主要包括由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发的疾病,且这些疾病必须属于国家公布的法定职业病范畴。对于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相关条款的规定。以下是具体说明:职业病范围 患病主体: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6、本文主要阐述了关于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详细规定。首先,为了保障劳动者健康,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措施来妥善处理职业病患者,这些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乡镇和私人企业也可参照执行。规定自1988年1月1日起实施。
7、职业病的概念最早在1957年我国发布的《关于试行“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提出,当时确定了14种职业病。1987年,职业病的分类增加到9类99种。随着经济发展和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广泛应用,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的危害因素更加多样和复杂。
怎么申请职业病诊断证明
首先,申请当事人应当向其所在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交鉴定申请,申请时需附带包括鉴定申请书、职业病诊断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书以及鉴定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等在内的相关文件。其次,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职业病鉴定委员会。
怀疑得了职业病怎么办:第一时间请到当地疾控中心申请职业病诊断,工作人员会告诉相关流程和需要提供的诊断资料,均为书面资料,目前职业病防治法要求不能拒绝诊断,无论诊断是否是职业病,均有诊断报告。
提交证明材料:记得带上相关的证明材料,比如工作证明啊、健康记录啊这些,这些都是申请过程中需要用到的。等待受理立案:如果你的申请符合受理条件,诊断机构就会受理立案,并且给你发出一份职业病诊断受理通知书。
申请职业病诊断,你可以按照以下步骤来操作哦:提交申请:先准备好一份《职业病诊断申请书》,里面要写清楚你的职业史、接触的职业病危害情况、临床表现和就诊情况,还有你想申请诊断的职业病种类。然后,你可以选择去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你自己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提交这份申请。
申请职业病诊断流程:申请提交《职业病诊断申接触情况、临床表现和就诊情况、申请诊断职业病种类。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诊断。提交材料: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国家对职业健康工作的新要求
1、在对职业危害全面辨识的基础上[strong]职业病相关文件[/strong],存在较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职业危害告知牌。警示标志格式要求见《工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职业危害告知牌式样见附件3职业危害告知牌,内容包括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
2、首先,[strong]职业病相关文件[/strong]我国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针,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核心,强调劳动者的安全至上,认为生产过程中,唯有确保安全,生产才能顺利进行。这一方针的实施,要求企业在生产活动中始终将安全放在首位,持续进行隐患排查,预先堵截可能的风险点。
3、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要求包括职业健康监护的一般原则、检查周期、离岗时检查、紧急照射后的检查等。检查项目包括基本信息资料、常规医学检查和特殊医学检查,如细胞遗传学检查、眼科检查等。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包含汇总报告和个体报告,提供全面总结和详细分析。
4、—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确保职业病防治管理必要的经费投入;—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制度建设 根据国家、地方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5、新标准包含[strong]职业病相关文件[/strong]了三个部分:标准正文强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附录A提供使用指南,附录NA则明确了与GB/T 28001的关系。此外,GB/T 45001在术语定义上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特别强调了安全生产的职责和问责制。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6、主要负责人需全面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需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制定并实施职业病防治计划,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为职业病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提供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规定的行为。
职业危害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 噪音:长期暴露在高噪音环境下,会导致听力损失、耳鸣等问题。 振动:长期接触振动设备,容易引发手臂、手指等部位的震颤病变。 辐射:长期接触放射线或电离辐射,可能导致白血病、骨髓瘤等疾病。
职业危害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劳动者接触到的、可能对健康造成损害的各种因素。这些因素是造成职业病的原因。具体来说,职业危害主要包括以下几类:粉尘类:如矽尘、石棉尘等,长期吸入这些粉尘可能对呼吸系统造成严重损害。放射性物质类(电离辐射):如X射线、γ射线等,过量接触可能导致放射性疾病。
有毒有害物质危害隐蔽:通常,工作时泄露的有毒物质不易察觉,初期无明显不适。但长期接触,对人员健康造成损害。 职业危害影响范围广:在同一工作环境下的所有劳动者,如遇突发毒气泄漏,环境内多数人员将遭受中毒。
职业危害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职业意外事故:这类危害是指在职业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不可预期的偶发事故,如工作中的摔伤、撞伤等。职业病:这是指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与职业危害因素有直接联系,并且具有因果关系。
职业危害因素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过程中、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害从业人员健康的因素,称为职业性危害因素。按照性质可分为环境因素(物理、化学、生物因素)、与职业有关的其他因素和其他因素。
职业病危害的三大类别如下:物理因素:这类危害主要包括噪声、振动、辐射、高低温、气压等物理条件对工人身体的直接或间接影响;化学因素:这类危害包括各种有毒有害的化学物质,例如重金属、有机溶剂、农药、毒气等。
职业危害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分类: 物理危害:包括噪音、震动、辐射、高温、低温、电击等对工人身体健康造成的物理伤害。 化学危害:指工作场所中存在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如有机溶剂、重金属、农药、酸碱等,对工人的呼吸系统、皮肤、消化系统等造成危害。
职业卫生法规有哪些
我国职业卫生法规体系分为五个层次,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保护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如《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等。
卫生监督涉及的法律法规繁多,主要法律有五部,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除此之外,还有超过一百部的行政法规和众多与卫生相关的标准与规范。
我国下述法规有职业卫生相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规定了雇主应当保障职工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的责任,并规定了职业病防治的措施和职业卫生检查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该法明确了雇主责任、职业病的认定、防治措施、职业卫生监测等职业卫生相关的规定。
在法律层面,我国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基本法律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建筑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等。这些法律为职业安全卫生设定了基本原则和框架,为后续的法规和规程制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卫生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这是为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和公共卫生而制定的法律法规。主要内容包括传染病的预防与监控、疫情报告和通报等内容。加强对传染病的防控管理有助于保护群体健康和安全。
延伸阅读:
凡本网注明“来源:职业病网”的所有作品,转载请注明“来源:职业病网”。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职业病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已咨询:




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29号第21层1、2、3、4#
全部评论
山东省职业健康质量控制工作组莅临济南检查工作
陕西卫健委:以健康企业建设为载体全面提升职业健康工作水平
东莞市正式启动“职业健康达人”评选活动
上海着力探索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模式
阜阳市在全省率先完成职业病防治 “十四五”规划编制
洪泽区卫生监督所开展洪泽区非医疗机构放射防护专项检查
沧州市卫健委对320家企业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免费“体检”
安徽省召开2022年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