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人员如何预防自己得上职业病呢?
1、长时间坐在电脑前全身酸痛 现代社会需要行政人员频繁地使用电脑,为长时间坐在电脑前埋下了健康隐患。我就是长时间坐着不动,才导致颈椎、腰椎、肩周等部位经常疼痛,最近体检还伴随有高血压病症。
2、久坐不动:对于长时间需要坐在办公桌前的职业,如程序员、会计或行政人员,长时间久坐可能导致颈椎病、腰椎病等问题。在工作或休息时,突然转动颈部或腰部可能引发疼痛。 高强度劳动:对于需要长时间站立或进行高强度体力劳动的职业,如厨师、服务员或建筑工人,可能会出现关节疼痛、腰背疼痛等症状。
3、职业病防止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基本方针。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成立职业健康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提供职业病防止所需的经费和设备。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5、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在岗多久被判定为职业病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职工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如果对市级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针对职业病处理,有以下几种情况:在岗阶段,用人单位应在职工被诊断为职业病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争取工伤权益。未按规定申请的,职工或其亲属、工会可在1年内直接提出申请。离职或退休前,用人单位应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
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件的,按就高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
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定职业病名单,这些疾病是由国家相关部门根据国际劳工组织(ILO)的规定和本国的实际情况确定的。劳动者所患疾病必须符合国家法定职业病的相关标准和定义,才能被认定为职业病。职业病的防治 预防为主,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 预防是防治职业病的关键措施。
根据以上三方面取得的资料,经过综合分析,得出诊断结论,对慢性职业病,往往需要长期动态随访,才能作出最后判断,对一些病因未能确定的临床表现,要排除职业因素以外的疾病,这是职业病诊断中重要手段,此时除需要利用以上三方面资料予以综合分析外,还可应用职业流行病学方法予以鉴定。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病归哪个部门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职业病归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职业病的防治工作是劳动保护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关乎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而卫生行政部门在中国负责管理和监督全国的公共卫生事务,包括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
职业健康的监管涉及多个政府机构,主要包括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我国实施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法律及国务院赋予的职责,共同负责全国范围内的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同时,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也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条款,以及根据本级政府分配的职责,具体负责各自区域内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这一规定的实施,旨在确保全国各地的用人单位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妥善处理职业卫生相关事宜,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者激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职业病归哪个部门监管
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2、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而言,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各自领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其中,卫生行政部门侧重于卫生方面的管理,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则侧重于劳动保护方面的管理。
3、职业病归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职业病的防治工作是劳动保护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关乎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而卫生行政部门在中国负责管理和监督全国的公共卫生事务,包括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
4、专业管理:医疗机构对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控制等需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监管,体现法律对职业病防治的严谨性和专业管理。保障措施 权益保障:职业病的认定和处理必须遵循明确规定,以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
5、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规定,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职业病报告管理与发布,推动科学研究。开展宣传教育和职业人群健康促进活动。安全监管总局的职责是:起草相关法规,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规章,制定工程控制、防护设施等标准。负责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监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参与新建项目的职业卫生审查和监督,管理职业危害项目申报。
被认定为职业病的,还需要上班吗?
如果因患职业病导致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视其伤残等级判断其是否需要继续工作。但是无论其是否需要工作,用人单位均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解除的,应当支付双倍的赔偿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认定书拿到了还在上班没有影响。工伤认定后,工伤职工未解除劳动合同的,仍然应当继续在工厂工作。其中停工留薪期期间劳动者不需要上班;如若构成一至四级伤残的,劳动者应当退出工作岗位,保留劳动关系。
工伤发生后,职工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除非经医生评估确需停工留薪。对于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当保留其劳动关系。如果职工因职业病或工伤导致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通常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并应考虑为其调整工作岗位。如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须支付双倍经济补偿。
可以拒绝上班。《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如果是因工受伤的工伤期间,被认定为伤工期间,员工可以申请伤工津贴,并且不需要还班。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伤工期间,员工可以不用出勤上班,而是集中休养,以便更好地恢复身体健康。
按照国家规定诊断为规定职业病的,需由诊断部门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规定职业病患者,在治疗休息期间,以及确定为伤残或治疗无效而死亡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有的国家对职业病患者给予经济赔偿,因此,这类疾病称为需赔偿的疾病。
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六)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因为做行政工作,你得了什么职业病
1、三高由于行政人员属于脑力劳动,久坐机关,缺乏锻炼,加之工作应酬饮酒,暴饮暴食,生活无规律,又容易出现高血脂、高血压、高胆固醇、脂肪肝、超重及肥胖、骨量减少等问题,而公务员的每年体检报告中,“三高”问题都较普遍。
2、眼睛过度疲劳 行政人员需要面对电脑屏幕长时间工作,我就是因为长期面对电脑工作,才导致眼睛疲劳和近视。所以奉劝大家,频繁使用电子设备容易导致眼睛干涩、红肿、视力下降等。
3、白领、行政管理人员:高压、长时间坐姿、长时间使用电脑或手机可能导致颈椎疾病、脊柱病、近视、手腕疲劳以及肝胆疾病。矿工、建筑工人、农民:高温、尘土、噪音等恶劣环境可能导致皮肤病、喉部及肺部疾病、关节痛和听力损失等。
4、常见的职业病包括尘肺,森林脑炎,接触性皮炎,职业性哮喘,职业性肿瘤和职业性耳鼻喉疾病,职业性眼病等。在被鉴定成职业病的情况下,员工是可以享受到工伤待遇的,但是不是职业病,需要由职工所在地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鉴定。 劳动关系中常见的职业病都有哪些?尘肺。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分为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如中暑,高原病等,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如炭疽、布氏杆菌病等,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等十大类115种。
6、不同职业的人可能因为长期从事某一种工作,而存在特定的职业病,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职业病和可能发作的时刻: 计算机程序员:长时间坐在电脑前,容易导致颈椎、肩膀和背部疼痛等问题,特别是对于长时间使用鼠标和键盘的程序员,也容易导致手腕和手臂的关节疼痛。
7、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来看,如果职工因为工作原因身患职业病的话,那么可以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职工患职业病的情形是属于工伤的。之后得职业病的职工就可以享受职业病相应的工伤待遇。但要注意,职工是由于其居住环境周围的有毒物品等原因而引起的,那么这种疾病就不属于职业病。
职业病的定义是什么?如果得了职业病,公司该承担什么?
1、职业病病人[strong]行政岗位职业病[/strong]的诊疗、康复费用以及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职业病病人除了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外,如依法有权获得赔偿,则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3、得了职业病公司补偿标准: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4、职业病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5、职业病是一种法律规定的疾病,符合法律规定范围的才叫做职业病。比如在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是在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工人在[strong]行政岗位职业病[/strong]他们长期的工作的过程中,因为长期接触到粉尘、放射性物质之类的有毒、有害的物质而导致自身身体患上疾病。在[strong]行政岗位职业病[/strong]我国职业病的诊断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来承担。
职业病怎么处理
1、法律分析:如果得了职业禁忌症,员工可以调换岗位,但工资不能降低。如不同意调岗,可以解除合同。
2、有职业病单位按工伤方式处理。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享受工伤待遇。在接受医疗期间,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公司如果未缴纳工伤保险,则由公司自行承担相应的赔偿。
3、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4、员工在职期间患职业病用人单位的处理方法:(1)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病病人 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病报告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当发现有职业病病人时,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
5、职业病医疗待遇; 职业病津贴; 职业病护理费; 辅助器具费; 伤残抚恤金,包括定期抚恤金和一次性抚恤金; 在职伤残补助金; 异地安家补助费;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6、对在职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这是法定调岗,不论员工同意与否。
7、职业病范围 患病主体: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病因:直接关联到工作环境,即由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发。法定性:疾病必须属于国家公布的法定职业病范畴,这一范畴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共同确定和管理。
职业病的监督归哪个部门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而言,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各自领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其中,卫生行政部门侧重于卫生方面的管理,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则侧重于劳动保护方面的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国家现行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分工,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者激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规定,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依据卫监督发〔2005〕31号文 ,有关用人单位员工职业健康和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有关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事故 、安全生产培训等的监督执法,由安监部门负责。如您所指的职业健康为狭义的“健康”,仅包括职业健康查体、职业病诊断等,则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
综上所述,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行政岗位需做职业健康体检吗?
原则上应该都做,但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公司章程。国家有规定需去做。对于职业病的体检,国家卫生部有在2014年有制定一个《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这个规范对职业危害因素、健康检查的内容以及周期都进行了一个明确的指示,所以相关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规范做好对其员工的职业病体检。个人健康保护的需要。
部分文职类工作。比如一些不涉及特定健康标准的办公室职位,如行政管理、文案编辑等,通常不需要体检。这些工作主要侧重于脑力劳动,对身体健康状况没有特定的要求。此外,一些不涉及公共安全或特定行业规定的工作,如销售、客服等,也可能不要求体检。部分服务行业的工作。
在一些行业中,因为工作职责的特殊性质,可能不需要进行体检。以下是一些通常不需要体检的职业: 网络编辑、网络写手、编辑等文职类工作。 艺术行业,比如演员、歌手、画家等,因为其工作职责与身体健康无关。
最好去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人事部门。劳动法规定企业每年要体检吗国家没有相关法律必须要求公司员工体检,对公司员工健康体检是公司对职工的一种福利待遇。所谓的单位体检就是根据您所从事的工作或者您所在的岗位来对您的身体进行针对性的体检。
体检机构职责:体检机构在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需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并通知雇主和劳动者进行进一步的诊断或医学观察。同时,体检机构还需按照规定的项目和周期进行检查,并根据需要增加复查内容。结果告知与后续处理:体检结果需在30日内书面告知雇主,特殊情况下的延长期限需说明。
我国常见职业病类型
尘肺病类:尘肺病是由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引起的肺部疾病,是我国职业病中的常见类型。具体疾病包括矽肺、石棉肺等,共计十余种。 职业性放射病类:职业性放射病是由长时间接触放射性物质引起的疾病。此类疾病包括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等。
我国常见职业病类型如下: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我国法定职业病分为10类132种。分别是:尘肺。有硅肺、煤工尘肺等。职业性放射病。有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内照射放射病等。职业中毒。有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物理因素职业病。
职业性骨关节疾病:如腰椎间盘突出、颈椎综合征等,由于长期处于不良姿势或重复性动作所致。职业性心脑血管疾病:如高血压、冠心病等,由于长期处于高强度工作状态或情绪紧张所致。职业性精神障碍:如职业倦怠、抑郁症等,由于长期工作压力过大或工作环境不良所致。
尘肺病是职业病中较为常见的一种,主要是由长期吸入含有游离二氧化硅、煤尘等粉尘所引起的肺部疾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则是指长期接触放射性物质所引起的疾病,包括放射性肺炎、放射性骨损伤等。职业中毒则是因为长期接触有害化学物质所引起的中毒症状,如铅中毒、汞中毒等。
我国常见的职业病主要有4种:(1)尘肺病:由长期吸入有毒物质(如石棉、粉尘等)引起的一种骨关节系统疾病,常见于矿山工人、磨料工人、混凝土工人等。(2)噪声性听力损失:由于长期暴露于噪声环境中,造成听觉神经功能障碍而导致的耳聋,常见于机械制造、交通运输、设备维修等行业的从业人员。
职业病在我国被划分为十大类,具体包括132种不同的疾病。法定的职业病种类繁多,涵盖了尘肺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以及其他职业病。
查出职业禁忌症后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如果得了职业禁忌症,员工可以调换岗位,但工资不能降低。如不同意调岗,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业禁忌症可能导致劳动者获得赔偿。用人单位必须对从事潜在职业病危害工作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并且要将检查结果明确告知劳动者。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被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作。
对在职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这是法定调岗,不论员工同意与否。
对于在职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进行法定调岗,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这一决策是法定的,不论员工是否同意。这是为了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权益,避免职业病的发生。如果员工不同意调岗,而公司仍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其禁忌的作业,将可能面临法律的严厉处罚。
法律分析:职业禁忌症可以得到赔偿。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依法针对职业禁忌症员工,公司必须将其调离职业危害岗位,否则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首先可以让部门经理跟员工去沟通,了解员工基本情况和想法,更重要的是对调整工作岗位事件的态度反应如何。
我国法定的职业病有10大类115种
1、法律分析:在我国,现行的法定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包含10大类共132种疾病。与此相对,之前的旧版职业病目录包含10大类115种疾病,但该目录已于五年前被废除。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联合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并定期公布。
2、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职业性皮肤病; 职业性眼病;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职业性化学中毒;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职业性传染病; 职业性肿瘤; 其他职业病。
3、我国的职业病分类科学严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被分为十大类,共计115种。
4、法定职业病目前规定的是115种。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5、我国职业病有几类几种如下:十大类115种。
职业病有哪些?
它包括十大类,分别是: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尘肺病,如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等;其他呼吸系统疾病,如过敏性肺炎、棉尘病、哮喘等。职业性皮肤病。如接触性皮炎、光接触性皮炎、痤疮等职业性眼病。有化学性眼部灼伤、电光性眼炎、白内障。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职业性皮肤病包括接触性皮炎、电光性皮炎、痤疮等八种,依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进行诊断。职业性眼病包括化学性眼部灼伤、职业性白内障等三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包括噪声聋、铬鼻病、牙酸蚀病等三种。职业性肿瘤包括石棉所致肺癌、苯所致白血病等八种。
国家职业病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尘肺病类:在从事与粉尘相关的行业,如采矿、冶金、建筑等,工人长期吸入粉尘会导致肺部功能受损。例如:硅肺和石棉肺等。这些职业病的形成是由于工作环境中的粉尘微粒被吸入肺部,长期积累导致肺部结构和功能发生改变。
下面是部分职业病的介绍: 颈椎病、腰椎病:长期处于静态、重复性工作岗位,如长时间在电脑前工作、长时间站立等,其中颈椎、腰椎作为人体重要的支撑部位,如果经常处于不自然的姿势,就会引起颈椎病、腰椎病等问题。 职业性皮肤病:如铬、镉等重金属过量接触导致皮肤病,如铬皮炎、牛皮癣等。
电工有可能患的职业病:尘肺类。职业性放谢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如;中暑,高温因起)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具体内容是什么?
职业病防治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制度。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具体内容是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职业危害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明确职业危害检查负责部门和人员,检查内容包括思想认识、管理制度、现场环境、职业危害标志、设施、工艺、设备和仪表等。检查中发现问题需及时处理,并对事故隐患整改限期要求及复查要求进行跟踪问效。职业危害申报制度需明确申报负责人、时间、程序和存档资料。
安全、卫生及相关部门负责尘毒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具体职责包括通风规章制度的制定、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制定、尘毒浓度的测定与报告、职业病患者查体与脱尘管理等。矿卫生所负责职业病防治与管理,包括职业病患者的检查、冶疗、健康教育等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以下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制定职业卫生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卫生职责,确保职业卫生工作有人负责、有人管理。
总经理的职责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那么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的责任是什么呢?下面将为大家做具体的介绍。
延伸阅读:
凡本网注明“来源:职业病网”的所有作品,转载请注明“来源:职业病网”。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职业病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全部评论
山东省职业健康质量控制工作组莅临济南检查工作
陕西卫健委:以健康企业建设为载体全面提升职业健康工作水平
东莞市正式启动“职业健康达人”评选活动
上海着力探索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模式
阜阳市在全省率先完成职业病防治 “十四五”规划编制
洪泽区卫生监督所开展洪泽区非医疗机构放射防护专项检查
沧州市卫健委对320家企业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免费“体检”
安徽省召开2022年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