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是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此办法在2012年3月6日的局长办公会议中审议通过,并于同年4月27日公布。它自2012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以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49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4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不放松 用人单位要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保证体检质量,要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一份规范的体检结果报告和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等,这些要求都要在委托合同中约定清楚。合同要存档长期保存备查。
职业健康检查规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详细说明了职业健康检查的相关要求。包括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符合岗位要求。对于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员工进行专项检查,及早发现并预防职业病的发生。此外,检查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详细记录。
首先,对于未建立或执行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未按规定制定计划和落实经费、冒名顶替检查、提供虚假文件资料、不采取相应措施或不承担检查费用的行为,将被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作废了吗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没有作废。该办法仍然是我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重要依据。它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并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这些规定有助于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2002年3月28日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经2015年1月2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2015年3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健康检查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28条,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年3月28日原卫生部公布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规定,将受到警告、罚款,情节严重时将取消相应资格。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规定,将受到警告、罚款,并可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降级或撤职处分。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实施此管理办法的初衷在于提高职业病诊断的效率和准确性,同时保护劳动者权益。通过废止旧办法并引入新的规范,为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提供了更为明确和具体的指导原则,从而为劳动者提供了一个更为公正和安全的诊断环境。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1、《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起草说明要点如下:制定目的:确保法律实施:旨在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通过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制定过程:成立起草小组:组建专业团队负责起草工作。
2、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是为了保护从事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职业劳动者的身体健康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具体解释如下:定义与目的:该办法主要针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要求用人单位进行定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以保护劳动者免受物理、化学、生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侵害,维护其身体健康。
3、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而制定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如下:主要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确保其完整性和准确性。
4、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警告、罚款,并可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将受到警告、罚款,并可能取消其相应资格。
5、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没有作废。该办法仍然是我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重要依据。它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并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这些规定有助于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根据的第四章,对违反职业健康监护规定的用人单位,将面临一系列严厉的法律责任。首先,对于未建立或执行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未按规定制定计划和落实经费、冒名顶替检查、提供虚假文件资料、不采取相应措施或不承担检查费用的行为,将被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职业健康检查规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详细说明了职业健康检查的相关要求。包括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符合岗位要求。对于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员工进行专项检查,及早发现并预防职业病的发生。此外,检查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详细记录。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若未建立或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或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文件、资料,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将受到警告,限期整改,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需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如职业史、危害接触史和检测结果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并督促提供资料。若对检测结果有异议,诊断、鉴定机构可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
增加社会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机制(第32条)。增加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履行告知、报告、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等职责的法律责任规定(第36条)。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需为劳动者办理职业性健康监护证,用于记录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第二十一条 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从事有害作业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劳动者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劳动者或其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档案复印件并获得无偿提供及签章。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况时,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移交保管。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没有作废。该办法仍然是我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重要依据。它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并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这些规定有助于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警告、罚款,并可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将受到警告、罚款,并可能取消其相应资格。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是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此办法在2012年3月6日的局长办公会议中审议通过,并于同年4月27日公布。它自2012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以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国家对职业病有什么相关的法律措施?
1、我国对职业病的防治制定了严格的法律框架,其中包括《职业病防治法》与《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防治法》旨在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2、国家对于职业病人的处理办法主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这些法规明确了雇主对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保障了职业病人的合法权益。诊断与鉴定 诊断:职业病的诊断需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确诊后,医疗机构应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3、医疗与康复待遇:职业病病人有权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待遇,包括安排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由职业卫生机构进行确诊,确保得到专业的医疗服务。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病人可以依法申请工伤赔偿,包括诊断、康复费用,以及伤残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社会保障。
4、职业病病人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职业病病人提供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于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用人单位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5、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6、煤矿职业病补偿涵盖了医疗费用、工伤津贴、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多个方面。这些补偿措施旨在保障煤矿职业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减轻其经济负担,确保其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对煤矿工人职业健康的关注和重视。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总局令
1、《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是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此办法在2012年3月6日的局长办公会议中审议通过,并于同年4月27日公布。它自2012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以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2、第49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3、为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4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
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劳动者或其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档案复印件并获得无偿提供及签章。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况时,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移交保管。
5、第一条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6、在执行监督职责时,行政执法人员需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确保执法的合法性与权威性。同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忠于职守,秉持公正与严格遵守执法规范,尊重并保护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业务秘密以及个人隐私。
7、第二十七条 若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将被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哪些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法律分析: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有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健全的卫生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
2、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以下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制定职业卫生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卫生职责,确保职业卫生工作有人负责、有人管理。
3、法律分析:职业病防治法中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的防治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4、法律主观: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应遵循的原则是依法防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5、首先,用人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或指定相关组织,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职业病预防与管理工作。这有助于确保单位内部的职业卫生政策得到有效执行。其次,用人单位应制定详细的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职业健康由谁承担
1、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这意味着在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作时,用人单位需要定期组织他们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具体来说,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为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2、职业健康检查由用人单位承担。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3、这个是由用人单位承担。根据查询华律网资料,《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检查费用。职业健康检查是确保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和预防职业病的重要措施,用人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责任,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4、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并不是所有医疗卫生机构都能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满足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六项条件,并且在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完成备案。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3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6、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职业健康检查由什么承担
1、职业健康检查由用人单位承担。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strong]职业病监护办法[/strong]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这个是由用人单位承担。根据查询华律网资料,《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检查费用。职业健康检查是确保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和预防职业病的重要措施,用人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责任,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3、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这意味着在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作时,用人单位需要定期组织[strong]职业病监护办法[/strong]他们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具体来说,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为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4、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并不是所有医疗卫生机构都能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满足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六项条件,并且在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完成备案。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这确保了职业健康检查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保障了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
6、职业健康检查由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法律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3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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