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警察感染艾滋病算不算职业病呢?
核心提示:最新印发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规定,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在职业活动或者执行公务中感染艾滋病均纳入职业性传染病范畴。具体内容由法律快车编辑为您介绍。
医护人员及人民警察在医疗活动或执行公务时感染艾滋病将被纳入职业性传染病范围,可享受工伤保险等待遇。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四部门印发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艾滋病、白斑、爆震聋等职业性疾病进入调整后的职业病范畴之中。
职业性传染病。炭疽、森林脑炎、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莱姆病。职业性肿瘤。有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癌,联苯胺所致膀胱癌等。其他职业病。有金属烟热、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限于刮研作业人员)。
修订后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职业病调整为132种(含4项开放性条款),新增18种,类别仍为10类。
职业病具体是指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包括尘肺、职业性放射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职业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疾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
职业性传染病 涉及森林脑炎、布鲁氏菌病、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莱姆病。
根据《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化学性眼部灼伤;电光性眼炎;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2024年职业病认定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1、职业病认定程序规定如下[strong]职业病最新通知[/strong]: 当事人需向所在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提交《职业病鉴定申请书》。 鉴定办事机构在收到申请书后[strong]职业病最新通知[/strong],会出具《职业病鉴定资料提交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通知提供职业病鉴定所需的资料或者书面陈述。 双方协商鉴定所需费用。
2、职业病的认定程序是当事人先向当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提交职业病鉴定申请书[strong]职业病最新通知[/strong],鉴定机构收到申请书以后,通知当事人要准备材料,当事人要在10天之内提交职业病鉴定所需材料,诊断机构抽取鉴定专家进行鉴定,然后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患病劳动者必须接触过有害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或有害物质。 患者应为在职或退休的工人、职员。 疾病须包含在政府颁布的职业病目录中。职业病鉴定流程大致包括: 当事人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包含诊断书、病历记录等的鉴定申请。 行政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确认齐全后发放受理通知书。
4、年最新统计数据: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全国统一的1036420元。工伤认定流程:涉及三个关键期限与申请主体。
5、工伤认定流程 职工发生工伤后,应于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由用人单位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由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将由该单位承担。劳动者或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
职业病范围 患病主体: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病因:直接关联到工作环境,即由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发。法定性:疾病必须属于国家公布的法定职业病范畴,这一范畴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共同确定和管理。
诊断与报告 对于疑似职业病患者,应及时进行诊断,确诊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告。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档案,记录患者的个人信息、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信息,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治疗与康复 职业病患者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待遇,用人单位应提供医疗救助,确保患者的治疗费用得到保障。
新的《职业病目录》详细列出了各类职业病,包括但不限于尘肺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等,旨在保护劳动者免受职业危害。对于患有职业病的患者,处理办法也有所调整,强调了早期诊断、治疗和康复的重要性,同时规定了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和职业病防治措施。
去:当地劳动鉴定委员 劳动者患职业病按照1987年由卫生部等部门发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和所附的“职业病名单”(〔87〕卫防第60号)处理,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并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劳动行政部门据此确认工伤,并通知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发给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主观: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职业病范围包括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接触有害因素引发的疾病,如需增补职业病,需报卫生部审批。职业病诊断按照卫生部的规定执行,确诊者将享有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或职业病待遇。对于职业病患者的待遇,由单位行政、工会和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确定,费用开支按相关规定办理。
职业病的认定与处理有着明确的规定。首先,患病主体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他们在执行职业任务时遭遇问题。职业病的产生必须直接关联到工作环境,即由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发。
今年是第几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
1、从2024年4月25日至5月1日,我国将迎来第22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在此期间,各项宣传活动旨在提高广大职工的健康和职业安全意识,同时保护职工健康和企业的生产效益。
2、年4月25日至5月1日,全国迎来第22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今年活动主题定为“坚持预防为主,守护职业健康”。
3、年全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将于4月25日至5月1日举行,主题为“坚持预防为主,守护职业健康”。宣传重点:本次活动强调从源头预防职业病,通过一系列宣传标语和视频,提升公众对职业健康的认知和防范意识。宣传标语亮点:职业健康同行,你我共筑安全防线:强调职业健康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
4、年的全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将于4月25日至5月1日举行,这是第22届活动,主题聚焦于“坚持预防为主,守护职业健康”。本次活动将通过一系列宣传标语和视频,提升公众对职业健康的认知和防范意识。
5、今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21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今年的宣传主题是“改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据了解,职业病防治涉及我省4000多万劳动者健康、关系数百万家庭福祉。
6、我国将每年4月的最后一周至5月1日国际劳动节(4月25日至5月1日)定为全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这一周的活动旨在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宣传和贯彻《职业病防治法》,推动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确保广大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
7、每年4月第4周是《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今年是第15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化工是一种高危行业,有很多不安定因素:易燃、易爆、腐蚀、中毒的物质多,高温、高压设备多,工艺复杂、操作严格,污染严重。
最新劳动法规定在公司上班多久才可以做职业病鉴定
1、如果职工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如果对市级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职业病的形成虽然与时间有关,但法律没有规定必须三年以上。
4、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一旦被确诊为职业病,员工所在的单位应在确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患病员工本人或其家属可在确诊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5、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员工存在职业病,那么在认定为工伤之后,需要满足一定医疗期才能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所以职业病在离开职业病危害因素环境之后一段时间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是符合法律要求的。
7、第六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劳动法》没有规定职业病体检几年一次。《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职业病体检时间。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目前职业病监管形式是: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正常的有每二年一次体检;现场检测超标的每年体检一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最新修订
1、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对部分重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加强了事前预防控制,增加了风险评估和预评价的程序,并对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了更明确的规定和处罚措施。这些修订都是为了更有效地减少或消除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最新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已经修订,着重调整了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范围。根据新规定,国务院投资部门和授权部门负责审批的大型项目,如总投资超过500亿元人民币的建设项目,以及核电站和跨越多省区的特殊性质项目,如核设施和绝密工程,其职业病危害的分类管理将由国家卫生部门直接负责。
3、职业病分类管理的法律主观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等联合制定。 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程度,将其分为一般职业病危害项目和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
4、“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十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已废止。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卫生部近日发布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以下简称49号令),原2002年3月28日发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2号令)同时废止。
6、“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十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7、第五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有关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第六条 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10大类132种)
1、这一新目录取代了2002年的旧版《职业病目录》,明确了10大类132种职业病。这些类别包括呼吸系统疾病、皮肤病、眼病、耳鼻喉口腔疾病、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放射性疾病、传染病、肿瘤以及其他特定病症。尘肺病及相关呼吸系统疾病是第一大类,涵盖了因接触粉尘引发的肺部疾病,如矽肺、煤工尘肺等。
2、法律分析:该《分类和目录》将职业病分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10类132种。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3、职业性尘肺病:共有13种。 其他呼吸系统疾病:包括6种。 职业性皮肤病:共计9种。 职业性眼病:包括3种。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共有4种。 职业性化学中毒:包括60种。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共计7种。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共有11种。 职业性传染病:包括5种。
4、职业病10大类132种具体包括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法定的职业病,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
5、年12月23日,这四部门联合印发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职业病分为十类共132种,包括职业性尘肺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及其他职业病。
6、职业病是指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而引发的疾病。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职业病分为十类,共计132种。
国家公务员职业病规定
国家事业单位在工伤保险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国家机关也基本存在,只是由于国家有具体的、单一的规定,这些问题表现不突出罢了。 从《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1款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看,国务院仍将国家机关放在社会工伤保险制度之外。 由于工伤认定权在国家机关自身,其弊端是不言而喻的。
职业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明确限定于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这些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可能引发的疾病,均在该法的保护范围内。然而,公务员并不属于上述用人单位的范畴。因此,职业病防治法并不适用于公务员群体。
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公务员工伤医疗待遇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条例,国家机关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由所在单位负责支付相关费用。具体赔偿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七条 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公务员工伤认定及补助的规定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公务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在公司干了五年跟公司解除合同后查出耳鸣职业病要不要通知单位
1、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可以,依据你的职业病鉴定报告,你可以向单位注册地的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后,你可以进行相应的治疗,治疗费用将由社保部门和单位共同承担。即使你已经离职,仍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申请工伤认定的过程中,你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包括职业病鉴定报告、医疗诊断证明等。
3、劳动者发生疑似工伤或者职业病,应该要求单位出面做工伤认定,如果单位不予理睬,可以自己去劳动局申诉和做工伤认定。如果经过认定工伤,即使没有签劳动合同,单位也要负责。之后赔偿和工伤补偿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而且工伤情况下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合同,除了非全日制用工,否则单位属于违法。
4、经过工伤认定后,还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明确具体的赔偿金额。
5、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离岗前的职业病检查的规定
如果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职工在离岗前未进行职业病检查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是职工自己的过错导致未进行职业病检查的,用人单位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做出明确要求,用人单位需要组织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因此,只有“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在离岗前未进行职业病检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则违背了劳动合同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在离职前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如果劳动者在岗期间未完成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或者存在疑似职业病的情况,用人单位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指出,对于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需依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他们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且要将检查结果真实无误地告知劳动者,健康检查的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的内容如下:上岗前检查。上岗前健康检查的主要目的是发现有无职业禁忌证,建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基础健康档案;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原文
1、在我国,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发的疾病。2002年4月18日,卫生部与劳动保障部联合发布的卫法监发〖2002〗108号文件《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明确了我国的职业病分类,包括10大类115个病种。
2、- 第一类:尘肺,包括13种疾病。- 第二类: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涵盖11种疾病。- 第三类:职业中毒,涉及56种疾病。- 第四类: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包括5种疾病。- 第五类: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有3种疾病。- 第六类:Ⅰ、Ⅱ、Ⅲ、Ⅳ性皮肤病,共有8种疾病。
3、这一新目录取代了2002年的旧版《职业病目录》,明确了10大类132种职业病。这些类别包括呼吸系统疾病、皮肤病、眼病、耳鼻喉口腔疾病、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放射性疾病、传染病、肿瘤以及其他特定病症。尘肺病及相关呼吸系统疾病是第一大类,涵盖了因接触粉尘引发的肺部疾病,如矽肺、煤工尘肺等。
4、《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 职业病分类目录中分成10大类128种职业病。
5、法律分析:根据修订后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职业病的种类已调整至132种,其中包括4项开放性条款,新增了18种疾病。这些疾病仍然被划分为10个类别。法律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
2013年4月28日印发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分为六类,具体包括: 粉尘:涵盖矽尘、煤尘(煤矽尘)、石墨尘、电焊烟尘以及其他粉尘等。 化学因素:包含铅、汞、锰、镉、磷、砷及其化合物等;以及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氯气、硫酸、硝酸、盐酸、氢氧化钠等。
物理因素:包括噪声、振动、辐射、温度、照明等对工作者身体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的物理因素。 化学因素:包括有毒气体、腐蚀性物质、有害粉尘、放射性物质等对工作者身体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的化学物质。 生物因素:包括病原微生物、病媒生物、致敏物质等对工作者身体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的生物因素。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棉尘病 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分为几类多少种? 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因素。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1。化学因素(1)有毒物质,如铅、汞,乙烯生产过程中,有苯、甲苯、乙基苯、苯乙烯等毒物;生产丁苯橡胶过程中有丁二烯、苯乙烯、高芳烃油、**酸钠、过氧化二异丙苯等几十种。
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能对劳动者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因素。这些危害因素广泛存在于各类工业生产中,根据工作场所和行业的不同特点进行分类。目前,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共分为十类。
2002年的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被废止了吗
1、以下二个文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2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5号《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原因是以上管理职能划分归属国家安监总局。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已废止。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卫生部近日发布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以下简称49号令),原2002年3月28日发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2号令)同时废止。
3、第四十四条 自2008年9月1日起,本规定开始实施。同时废止2002年5月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8—1号)。
4、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10类132种。《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2年4月18日原卫生部和原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予以废止。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8号废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对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并经2010年12月13日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改水防治地方性氟中毒暂行办法》等48件部门规章(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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