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变更了,职业健康是不是也要进行变更申请
民营企业法人代表,或称法定代表人,只一种身份,不是职业,不存在退休的问题。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人。一般为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或者正职行政负责人,也可以是经法律允许的,与公司经营相关的其他人。
一般为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或者正职行政负责人,也可以是经法律允许的,与公司经营相关的其他人;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需要变更的,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法人通过有关变更决定,并提供新的法人代表人选,到市场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并不影响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你的劳动合同是跟公司签的,不是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的,所以如果你被非法辞退,可以跟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如果不理想的话,建议你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企业法人登记不属于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不需要办理劳动合同解除、退工手续,企业也不需要支付补偿金,改制后的企业不需要重新办理劳动合同的签订、用工登记等手续,只要在改制方案中注明了用人单位主体即可。
未聘人员辞职从事民营经济或自谋职业的,可参照国家有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从事民营经济的优惠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辞职补助金。辞职职工应按企业的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到达退休年龄时,按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
个体工商户如领取营业执照副本,每个收取成本费3元。综上所述,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而存在的,其必须经过设立程序经相关国家机关登记后才能进行营业活动。发起人需要按照程序申请得到营业执照,在登记之日国家机关应该颁发营业执照,在注册登记后企业即拥有法人资格,拥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身份和能力。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由谁批准
法律分析: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法律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不正确。\x0d\x0a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3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x0d\x0a第五条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这确保了职业健康检查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保障了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这意味着这些机构必须经过省级以上的卫生部门审核并获得相应资质。同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第五条进一步确认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是批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唯一主体。
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3号),职业健康检查需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执行。这意味着,只有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证的医疗机构才有资格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管理系统职业病申报流程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流程 登录职业健康管理系统,注册并登录企业账号。 选择申报类型,准确填写企业信息、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检测情况及健康监护详情,线上申报。 完成填写后,按照要求打印申报表、盖章、上传至系统提交,等待审核。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流程[strong]职业病健康变更[/strong]: 用人单位登录申报系服务平台中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 已进行初次申报过的仍用原账户和密码登入进行变更申报, 如忘记账户密码可通过系统主页右边的“忘记账户密码” 项进行登入; 初次申报的用户在线注册后进行初次申报。
通常,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是进行职业卫生申报的主要平台。进入平台后,企业需要注册自己的用户名,一般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作为注册信息,并设置一个密码。完成这些步骤后,企业需要选择所在的省份、城市和县区,并填写企业名称,至此注册流程基本完成。注册完成后,使用注册的用户名进行登录。
法律分析: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范化流程旨在确保工作场所的职业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必须对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场所进行申报。这不仅有助于预防和控制职业病,还能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请自己先准备好以下资料 (一)职业史、既往史;请用人单位提供[strong]职业病健康变更[/strong]你的职业病诊断证明。证明的作用为:告诉职业病诊断机构[一般为劳动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我们这里的受理部门为:质量管理控制科(质控科)]你是用人单位的员工,用人单位同意你来进行职业病诊断,用人单位认可的你的职业史。
职业肺病鉴定程序如下:职业病申请提交:职工可以申请提交职业病诊断申接触情况、临床表现和就诊情况、申请诊断职业病种类。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流程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流程: 用人单位登录申报系服务平台中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 已进行初次申报过的仍用原账户和密码登入进行变更申报, 如忘记账户密码可通过系统主页右边的“忘记账户密码” 项进行登入; 初次申报的用户在线注册后进行初次申报。
申报的流程:企业需先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完整、准确,不得隐瞒或谎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会进行核实和审查,并对企业进行指导与监管。 重要性及法律责任: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关乎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是企业应尽的法律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用人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特殊情况下的申报: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是为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制定的办法。初次申报:新建的项目(企业)进行初次申报,竣工验收30日内进行申报;企业没有申报过的,应及时进行申报。变更申报:用人单位申报单位信息涉及企业规模、经济类型、行业分类发生实质性变化;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职业健康监护用人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方面的职责
1、用人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方面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包括新入职或转岗的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以及有特殊健康要求的劳动者,并承担相应的检查费用。检查应被视为正常工作时间的一部分。
2、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时,应提供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接触人员名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对于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或转岗劳动者及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3、法律分析:用人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中的责任与义务. (1)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监护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职责。. 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生产劳动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劳动者能够得到与其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应的健康监护。
4、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5、用人单位的职责:用人单位需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定期的健康监护以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同时,还需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培训和健康宣传教育,以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
6、第六条 对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报告。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职责第七条 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
应变更什么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
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族坦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如果工艺、技术、设备、材料的变更或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卫生培训方式多样,包括参加由职业卫生监督部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举办的培训班,委托职业卫生监督部门进行培训,或邀请专业人员或示范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授课等。
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
若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或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明确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监管职责根据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责分工,新《规定》对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监管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有效期多久
根据国家法规规定,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的有效期限通常设定为10年。但实际有效期仍需依据报告内容及适用法例予以判定。报告有效期内,企业须保证职业卫生管理遵循相关法规和标准。
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都必须要求做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做一次就可以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检测是每年至少做一次。但现在监管部门还要求企业每三年做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现状评价报告。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四)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五)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 (六)经培训、考核合格。
第八条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四)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五)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六)经培训、考核合格。
依照相关法律条例,各行业及地区的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的周期存在差异。高危行业通常需每年做一次评价,而低风险行业的评估时间间隔则可相应延长至每两年或者更久。该类报告主要用于评判工作环境中职业病危害的强度与管控成效,为职工健康提供重要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释义: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必须向劳动者明确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并在合同中予以体现,禁止有任何隐瞒或欺骗行为。
②员工工伤的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③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风险提示: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为劳动者提供职业保护条件,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会面临被罚款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甚至会被责令关闭。
具体的赔偿流程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得更详细的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答案】:C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45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因此A项说法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定义是什么?如果得了职业病,公司该承担什么?
1、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以及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职业病病人除了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外,如依法有权获得赔偿,则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3、得了职业病公司补偿标准: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4、职业病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5、患职业病的可以认定为工伤。由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6、职业病是一种法律规定的疾病,符合法律规定范围的才叫做职业病。比如在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是在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工人在他们长期的工作的过程中,因为长期接触到粉尘、放射性物质之类的有毒、有害的物质而导致自身身体患上疾病。在我国职业病的诊断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来承担。
职业病鉴定去哪里鉴定
职业病鉴定去哪里鉴定职业病鉴定去哪里用人单位或者本人所在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鉴定。职业病的诊断机构是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诊断职业病设施和一定数量的专业诊断医师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的认定过程中[strong]职业病健康变更[/strong],必须到法律规定的机构进行[strong]职业病健康变更[/strong],未在指定机构进行的认定无效。
法律分析:职业病鉴定依法应该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法律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第十条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法律分析:先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后,如果你认为你的伤害有可能构成残疾的,在伤情稳定的情况下,向劳动局提出,由劳动局指定的工伤医院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鉴定)。
职业病鉴定去哪里鉴定介绍如下:职业病的鉴定,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当事人如果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性疾病鉴定须于获得由《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鉴定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即可向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工伤判定申请。
新gbz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修改了哪些内容
本次《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strong]职业病健康变更[/strong]的修订,对职业健康监护的内容和要求进行了明确和细化,以适应新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与会代表深入研究了当前我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运行现状,识别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就此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针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数量相对不足的情况,新gbz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增加了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规定,目的是为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充足、便捷的职业健康检查服务。
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后健康检查、应急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法律依据[strong]职业病健康变更[/strong]:《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1职业健康监护。
《GBZ188--2014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是针对一般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规范,放射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有专门技术规范《GBZ235-201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这个规范里面对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做了详细的描述和规定,你可以参考一下。
GBZ 188-2014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3中提到有五种:①目前未见异常、②复查、③疑似职业病、④职业禁忌症、⑤其他疾病或异常。
国家对职业健康工作的新要求
1、在对职业危害全面辨识的基础上[strong]职业病健康变更[/strong],存在较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strong]职业病健康变更[/strong],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职业危害告知牌。警示标志格式要求见《工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职业危害告知牌式样见附件3职业危害告知牌,内容包括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
2、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要求包括职业健康监护的一般原则、检查周期、离岗时检查、紧急照射后的检查等。检查项目包括基本信息资料、常规医学检查和特殊医学检查,如细胞遗传学检查、眼科检查等。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包含汇总报告和个体报告,提供全面总结和详细分析。
3、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重点检查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培训、建设项目“三同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监测与评价、应急救援设施与用品、警示标识、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处理、提供相关资料等内容。
4、—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strong]职业病健康变更[/strong];—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strong]职业病健康变更[/strong];—确保职业病防治管理必要的经费投入;—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制度建设 根据国家、地方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5、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6、本次《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修订,对职业健康监护的内容和要求进行[strong]职业病健康变更[/strong]了明确和细化,以适应新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与会代表深入研究了当前我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运行现状,识别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就此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7、新标准包含了三个部分:标准正文强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附录A提供使用指南,附录NA则明确了与GB/T 28001的关系。此外,GB/T 45001在术语定义上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特别强调了安全生产的职责和问责制。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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