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起实施的职业病目录新增多少种职业病
2002年,原卫生部联合原劳动保障部发布了《职业病目录》,将职业病增加到10类115种,与1987年职业病分类比较,增加1类,即将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从物理因素所致疾病分类中提出,单独分为一类。本次《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仍然将职业病分为10类,但对3类的分类名称做了调整。为了保持与《职业防治法》中关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表述一致,将原《职业病目录》修改为《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职业病目录于什么时间实施
《职业病目录》于2002年4月18日由原卫生部和原劳动保障部联合颁布。
于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2013年12月23日重新修订颁布。国卫疾控发〔2013〕48号职业病目录里没有的不算职业病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方法》,对于不属于职业病目录里面的疾病,不可以进行职业病鉴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方法》,第十一条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一)职业史、既往史。所以没有职业病目录里面的“职业史”就不属于职业病,也不属于职业病目录里面的疾病,不可以进行职业病鉴定。第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哪个行政部门
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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