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认定为职业病?该怎么赔偿
职业病鉴定不上不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因为没有达到赔偿的标准。但可以申请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指工伤认定后、前12个月的工资
你说的两个都不对,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是指伤前或确诊职业病前十二个月的缴费平均工资,比如你是2020年3月确诊职业病,就从2019年3月份开始到2020年2月的平均工资。
这里说的平均工资,不是你的实际领取工资,而是缴纳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理论上说,两个应该是一致的,但在实际当中,会存在差异,因为很多单位没按规定按职工实际收入缴费,低于实际工资,或者超过了缴费基数的300%,都会有很大区别。
谢谢邀请
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应该是指被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时的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该工资基数用来计算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以及作为核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工资基数,但是如果该工资数额低于职业病诊断前十二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60%的,要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予以计算。
谢邀!在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工伤赔偿确实是有按职工个人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赔偿标准的规定,但是,这个提法并不一定是某一个工伤者本人绝对的工资平均值。
这是因为工伤保险这一块,有可能是一个企业统一按某个数作为平均工资来缴纳工伤保险,也可能是整个辖区的企业全部按一个数额作为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那么,工伤保险赔偿的月工资数额也就统一按这个缴费工资来确定。
在一个企业中,本人工资包括有计件、计时、夜班、津贴等等,企业缴费不可能逐人按实际数额缴工伤保险,也不会按最高工资那个工人的数额来缴,而工伤保险所也不允许企业以最低工资那个工人来作平均值缴,所以会以整个地市的职工平均工资来作一个基数缴费,所以以缴费工资来计算赔偿工资也是正常的。
如果是以企业自己上报的职工工资来缴纳工伤保险,如发生赔偿时的月工资数与工伤者本人工资有差额时,工伤保险条例有一条是工伤者可以仲裁的方式要求企业补足这个差额。那么,这个矛盾也就与工伤保险所无关了。
以平均缴费工资来计算赔偿额,一定会出现赔偿的月工资低于本人基本工资或高于本人工资的情况,这是很正常的事。所以工伤者个人不要纠结于”个人工资”这个词语上,你必须弄清楚企业是按什么工资数额来缴纳工伤保险的。
两个都不是!
《条例》规定是“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由于包括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待遇核定原则,都是缴费与待遇匹配,也就是按照缴费额多少计算待遇。因此,社保部门就是按照诊断为职业病时,本人的缴费工资来认定“本人工资”。而本人缴费工资。不一定等于诊断前或者认定后的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尤其是民营企业,很多都不按照员工实际工资性收入,申报、核定缴费基数(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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