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噪音聋诊断标准
八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中的第15条指出,如果双耳听力损失达到41dB HL或以上,或者一耳听力损失达到91dB HL或以上,则可以被认定为职业性噪声聋。
轻度噪声聋:26dB~40dB(HL) 中度噪声聋:41dB~55dB(HL) 重度噪声聋:≥56dB(HL)我国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GB16152-199GBz49-2002)的颁布实施不仅为职业暴露群体的听力保护以及职业性听力损伤/耳聋患者的相关权益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同时为职业病防治机构提供了诊断和评定依据。
与旧版相比,新标准有显著变化:首先,诊断名称调整为《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以反映其职业病的特性;其次,更加重视噪声暴露与听力损伤的剂量—效应关系,提供更为科学的评估依据;另外,观察对象的定义和分级制度进行了简化,只保留轻度、中度、中度噪声聋三个级别,以便于实际操作。
不同等级的噪声聋,其听力损失程度也不同。轻度噪声聋的听力损失在25dB-40dB之间,中度噪声聋的听力损失在40dB-55dB之间,而重度噪声聋的听力损失则在56dB以上。针对噪声职业病的处理原则,观察对象一般不需要离开噪声岗位,但耳鸣者是个例外。
职业病噪音聋诊断标准 职业性噪声聋系指劳动者在工作场所中,由于长期接触噪声而发生的一种渐进性的感音性听觉损伤。 确切的噪声作业史系指在超过GBZ2所规定的工作场所噪声声级卫生限值的噪声作业,即工作场所的作业人员8h等效接触噪声限值≥85dB(A)。
噪音性耳聋属于职业病,在职业病认证的过程中,只有从事噪声作业的工人得了噪声聋,才可诊断为职业性噪声聋。噪声作业是指存在有损听力、有害健康或有其他危害的声音,且8h/d或40h/周噪声暴露A等效声级≥80dB的作业。噪音性耳聋的临床表现 噪音性耳聋主要症状为进行性听力减退及耳鸣。
什么是噪音职业病
不可以鉴定职业病。噪音职业病认定标准是噪声暴露时间超过85分贝[strong]职业病噪音怎么检查[/strong],每天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才可以鉴定职业病。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strong]职业病噪音怎么检查[/strong]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噪声广泛地存在于人们的工作过程和环境中,噪声聋是常见的职业病之一。长期在高噪音环境中工作,会引起工人患上职业性噪声聋。
噪音职业病顾名思义就是由于职业经常接触噪声,可能会对听力造成一定的损伤,所以对于噪音职业病的鉴定,应该提供自己的工种,另外接触噪声的方式、每月或者是每日接触的时间、是否连续接触噪声等。
噪音是一种不良环境因素,长期暴露于高噪音环境下会对人体健康产生负面影响。一般来说,噪音达到80分贝以上时,就会对人体构成职业病危害。这个标准是基于大量研究和实践经验得出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当噪音超过一定分贝数时,会对人的听觉系统产生刺激,导致听力下降甚至耳聋。
只有从事噪声作业的工人得了噪声聋,才可诊断为职业性噪声聋。噪声作业是指存在有损听力、有害健康或有其他危害的声音,且8h/d或40h/周噪声暴露A等效声级≥80dB的作业。劳动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时需要准备好相关的资料,包括申请书、本人健康损害证明、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业史证明等。
噪音又称无调声,是使人们听起有不舒服的嘈杂感觉而且妨害人们正常生活和工作的声音。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1、对于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规定则要求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这一频率的设定旨在确保这些单位能够持续关注其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状况,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避免职业病的发生。通过定期检测,用人单位可以及时发现潜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从而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
2、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工作环境中存在的可导致职业病发生的各类物理、化学、生物和心理等因素。常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有毒有害物质、噪音、震动、尘埃、辐射、高温、高湿、低温、高空作业、机械伤害等。这些因素对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产生直接的或间接的不良影响,需要得到及早发现和有效控制。
3、职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是指对生产经营场所内可能存在的物理、化学、生物等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以保证员工健康。检测包括现场勘查、采样分析和检测评价等环节,并应依据《职业卫生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职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是为了掌握工作场所内潜在的有害因素,保证员工身体健康而进行的一项重要措施。
4、职业危害因素检测需要专业的检测机构和人员进行。他们会采用先进的检测仪器和方法,对工作场所中的空气、水、土壤、生物样本等进行检测,获取相关数据,并根据这些数据确定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程度和暴露水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5、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每年至少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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