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strong]建设项目职业病法律法规[/strong]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注意:项目中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与一般安全设施有所不同[strong]建设项目职业病法律法规[/strong],本办法不包括职业病防护内容。
法律分析:按照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strong]建设项目职业病法律法规[/strong],2016年7月2日修改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取消了安全监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行政审批事项,保留了建设单位履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要求,同时规定安全监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建设单位还需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对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作为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需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投入生产使用,相关费用纳入项目工程预算。申请与监管:建设单位需根据本办法,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共分为总则、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计39条。它详细规定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的具体要求、程序和责任。法律依据:该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职业卫生管理领域的重要法规之一。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第十条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是否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后,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进行分类。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对部分重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加强了事前预防控制,增加了风险评估和预评价的程序,并对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了更明确的规定和处罚措施。这些修订都是为了更有效地减少或消除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法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的原则和方法:明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分类原则和划分方法,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和危害程度,将职业病危害划分为不同的等级或类别。
---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确立了相应的管理措施。所谓建设项目,指的是可能引起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根据职业病危害程度,这些建设项目分为一般职业病危害项目和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该管理办法的核心在于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处罚
未按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效果评价并验收合格[strong]建设项目职业病法律法规[/strong],擅自使用的,也将受到警告和罚款。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其[strong]建设项目职业病法律法规[/strong]他违规行为的处罚,例如未按规定评审相关报告、未重新评估重大变更等,将被警告并可能面临3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strong]建设项目职业病法律法规[/strong];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本《办法》。法律依据[strong]建设项目职业病法律法规[/strong]:《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对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项目,防护设施设计需要经过专门审查,未经审查或不合格的不得施工和投入使用。建设单位需在竣工验收前进行控制效果评价,并提交相关报告和资料。未通过卫生验收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将给予相应处罚。
“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其[strong]建设项目职业病法律法规[/strong]他工程建设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要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也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建设单位还需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对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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