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内容有哪些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职业卫生行业标准代号
国家职业卫生行业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GBZ 13—2016 职业性急性丙烯腈中毒的诊断(代替GBZ 13—2002);
GBZ 39—2016 职业性急性1,2—二氯乙烷中毒的诊断(代替GBZ 39—2002);
GBZ 44—2016 职业性急性砷化氢中毒的诊断(代替GBZ 44—2002);
GBZ 47—2016 职业性急性钒中毒的诊断(代替GBZ 47—2002);
GBZ 56—2016 职业性棉尘病的诊断(代替GBZ 56—2002);
GBZ 278—2016 职业性冻伤的诊断。
上述标准自2017年 2 月1 日起施行,GBZ 13—2002,GBZ 39—2002,GBZ 44—2002,GBZ 47—2002,GBZ 56—2002同时废止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构成,强制性卫生标准为“GBZ”,推荐性标准的代号为“GBZ/T”,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是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重要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工作场所应符合哪些职业卫生要求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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