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湖市卫生监督部门对其市一家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作业场所存在噪声、丙烯酸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印刷、手工模切等岗位多名劳动者正在作业,陪同检查人员出示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显示王某某等四名劳动者为复查对象,但未查见复查报告。
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该企业于2020年10月组织王某某等劳动者开展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2020年11月9日取得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显示王某某等四名劳动者为复查对象,要求在一个月内并脱离噪声岗位48小时后进行复查,但是过了半年时间,该企业依然没有安排这四名劳动者进行复查。
而没有安排复查的原因居然是年底工作太忙,疏忽了
最终,该企业因未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劳动者复查,被市卫生健康局给予警告、罚款六千元的行政处罚。
特别提醒
企业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安排劳动者复查,可以准确发现或排除职业病、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症等,及时发现、及时调离、及时治疗,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未按职业健康检査机构要求的时间和项目完成复查,职业健康检査机构不能作出相应结论,实际等于未完成本次职业健康检査,劳动者可能因未及时发现职业病而延误治疗,用人单位更可能因此错过发现和控制职业病事故隐患的时机而酿成职业病事故。
引用法律条款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三)对有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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