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司法鉴定专家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诉讼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前期市司法鉴定协会配合市司法局对我市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
近日,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修正)、《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2019年修正)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的相关规定,联合印发《重庆市司法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司法鉴定专家咨询收费的通知》。
据了解,通知明确了:
01
开展《重庆市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渝价〔2017〕68号)规定的下列法医类鉴定项目,涉及疑难、复杂、特殊技术问题或者多个学科,需要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当事人)协商,委托人(当事人)书面同意的,专家咨询费可以由委托人(当事人)承担,包括:致伤(死)物认定、单器官组织学检查与鉴定、多器官组织学检查与鉴定、损伤程度鉴定、伤残程度评定、医疗纠纷鉴定、男性性功能评定、听觉功能评定、视觉功能评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
02
司法鉴定机构开展第一条所列鉴定项目以外的鉴定项目,所需专家咨询费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
03
委托人(当事人)书面同意承担专家咨询费的,只承担3名以下(含3名)专家的咨询费。
04
司法鉴定机构内部人员参与鉴定咨询的,不得向委托人(当事人)收取专家咨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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