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卫家庭函〔2022〕36号
各市州、兰州新区卫生健康委、消防救援支队,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消防安全知识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函〔2022〕21号,以下简称《消防安全指南》)精神,进一步加强托育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宣传指导工作。《消防安全指南》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加强托育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政策文件,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到托育机构消防安全的重要性,准确把握《消防安全指南》重点实质内容,通过集中培训、组织讨论、上门指导等形式,对辖区托育机构进行《消防安全指南》内容讲解和答疑解惑。对新申报备案的托育机构,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进行现场技术指导,确保托育机构满足《消防安全指南》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
二、强化风险隐患排查。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要对照《消防安全指南》,对已登记备案托育机构的消防安全基本条件、消防安全管理、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易燃可燃物管理、安全疏散管理、应急处置管理等情况进行逐项检查,掌握场所消防安全真实情况,督促托育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落实日常防火巡查检查等工作,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微型消防站并开展经常性演练,严管严控火灾风险,坚决杜绝发生有影响的火灾事故。针对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督促单位及时整改,并抄送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机构,要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办,确保隐患问题整改到位。
三、健全齐抓共管机制。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并定期进行联合检查。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提供已登记备案托育机构有关信息,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将托育机构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范围,定期进行检查,督促托育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托育机构,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纳入重点单位进行管理,督促单位严格履行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各项工作落实。
四、提升自我管理水平。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要结合实际,针对不同等级和规模的托育机构,进行分类指导,明确建筑耐火等级、建筑消防设施、消防管理机构和人员、微型消防站建设等不同配置要求。要持续加强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引导托育机构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标准,提升托育机构消防管理水平。要督促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托育机构接入消防物联网,并委托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对按照现行技术标准达不到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托育机构,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要指导场所安装联网式独立感烟探测器和简易喷淋系统,全面提升消防安全水平。
五、加强从业人员培训。要协调当地人社部门将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纳入托育机构从业人员技能培训范围,督促掌握基本防火灭火和安全疏散知识。要督促和指导托育机构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演练,让每名工作人员明白场所的火灾危险性,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确保发生险情能够第一时间处置。
联系人及电话:
省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处 王 盼 0931-8463013
省消防救援总队防火监督处 张智勇 0931-5150191
附件:关于印发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甘肃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2年1月29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来源:甘肃省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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