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徽金寨经济开发区(现代产业园区)管委,安徽金寨技师学院(金寨职业学校),安徽金寨干部学院(金寨县委党校),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修订后的《金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2018年7月22日印发的《金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金政办秘〔2018〕179号)同时废止。
2021年7月3日
金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021年6月修订)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1.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日常管理机构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2.4 卫生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报告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 应急反应原则
4.2 应急反应措施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5.2 奖励
5.3 责任
5.4 抚恤和补助
5.5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6.1 技术保障
6.2 物资、经费保障
6.3 通信与交通保障
6.4 法律保障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2 应急处理日常管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7.3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7.4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7.5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7.6 预案制定与解释
7.7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16修订),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
1.3工作原则
1.3.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准备工作,对我县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险因素进行监测、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1.3.2统一领导,多方协作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响应确定的职责对本县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并接受上级政府的领导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
1.3.3依法应对,广泛参与。
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工作制度,依法依规做好应对工作,广泛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建立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科学指导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要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科研和培训,为应急处理提供技术保障。
1.3.4依靠科学,高效处置。
加强专家队伍体系和技术保障能力建设。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规律,制定科学的处置方案,采用先进物质手段,不断提升处置水平。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快速响应,及时处理。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的、群体性的、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职业中毒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分级标准见附件1。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县卫健委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县人民政府根据县卫健委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县应急指挥部。
主要职责:负责县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的起草;建立与完善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和修订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专业人员的应急知识和处置技术的培训;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等。
2.1.1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负责同志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县卫健委、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科商经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林业局、县交通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文旅体育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委督查办、金寨火车站、县红十字会、县医保局等。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卫健委: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依法提出隔离、封锁道路等措施;经授权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公众健康教育。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指导新闻单位及时报道经授权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有针对性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科学知识教育和普及工作。
县政府办:负责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告管理,指导落实县委、县政府领导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指示和决策,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依法查处打击与突发事件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做好事件的现场控制等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其他善后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涉及安全生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支持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学调查和伤员救治工作。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健康码使用与数据管理,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包括报告)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物疫病(包括陆生和水生动物)监测与防控工作,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防控工作。
县科商经信局: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做好外经贸人员的宣传、登记、管理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健康科普。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各类工商企业、个体户疫情防控管理;打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疫苗、医疗设备和器械质量监督和管理。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监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污水、废气等无害化处理,加强医疗废弃物管理,维护环境安全。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疫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县文旅体育局:负责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景区景点开展疫情防控宣传、登记、管理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通过旅游团队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县住建局:做好建筑工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加强管理对象疫情防控管理。
县城管局:加强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协助公安、卫健等部门做好物业小区封闭管理,协助火车站开展进、出站人员体温监测和健康码查验。
县委督查办:对各乡镇、各部门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项处置措施进行督查督办。
金寨火车站:协调组织对进出车站和乘坐火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及相关的密切接触者移交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医疗器械等急用物资运送,做好疫区的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县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捐赠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县医保局: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医疗救助。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和疫情防控的监测报告、组织协调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顺利实施。
2.2 日常管理机构
县卫健委设立卫生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文件的起草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全县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有关单位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县卫健委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
(1)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卫生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4.1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传染病疫情、食源性疾病暴发、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开展病人现场抢救、转运、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疾控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2.4.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研判,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开展健康教育,指导各单位开展疫源地消杀处置。
2.4.3 卫生监督机构:主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的生活饮用水卫生、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按照国家要求,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以及全县统一的举报电话,县乡医疗机构、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卫生监督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县卫健委要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哨点监测等。
3.2 预警
县卫健委根据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县卫健委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b.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c.县卫健委。
d.县人民政府。
e.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县卫健委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的县卫健委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卫健委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卫健委可直接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3.3.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析、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执行。
3.3.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统计汇总、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县卫健委。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 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国务院及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根据各级规定启动。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由县卫健委提出启动建议,报请县人民政府或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启动,并向市卫健委报告。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地区性或全省性、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预警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的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反应措施
4.2.1 县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县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报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报请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强制控制措施: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室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县卫健委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县卫健委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2.2 县卫健委
(1)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督导检查: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5) 技术培训:负责组织开展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6) 普及卫生知识: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 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病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4.2.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疾控机构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流行病学调查: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当地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送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 技术培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4.2.5 卫生监督机构
(1)在县卫健委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环境卫生、医疗机构传染病报告与管理等的卫生监督和检查。
(3)协助县卫健委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4.3.1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反应,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4.3.2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县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县人民政府根据县卫健委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伤员救治和人员疏散;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人民政府予以支持,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县卫健委应急反应
县卫健委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卫健委报告。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地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卫健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县人民政府或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健委报告。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县卫健委应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卫健委。
5.2 奖励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县卫健委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县民政局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抚恤和补助
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5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用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要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6.1 技术保障
6.1.1 信息系统
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信息系统是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的网络系统,县卫健委负责本行政区域部分的实施。
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6.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全县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要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6.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建成符合县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机构
依托县人民医院建立县急救中心(120急救、急诊科)。并与市医疗急救机构保持密切联系。
(2)传染病救治机构
县人民医院设立传染病隔离病区。各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观察室。
6.1.4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县卫健委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6.1.5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1)县卫健委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
(2)县卫健委按照国家和省市要求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队伍。组建的队伍要在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中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的人员组成,并配置相应的装备。
(3)应急救治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县卫健委要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实行信息化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及时对队伍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6.1.6 演练
县卫健委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演练。
6.2 物资、经费保障
6.2.1 物资储备
县卫健委、县发改委、县财政局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县卫健委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县发改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县财政局保障物资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卫健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从县发改委、县财政局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2.2 经费保障
县发改委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县财政局按规定落实对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
6.3 通信与交通保障
县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6.4 法律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传播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急性职业中毒: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短时间内吸收大剂量毒物所引起的中毒,一般指接触毒物数小时内发病。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事故。
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是指除上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外的具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征,即突发性,针对不特定社会群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的重大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旅行建议:是指国务院为防止疫病因人员流动进一步扩散蔓延,向社会公众发出的尽量避免或减少到疫区非必要旅行的建议。
7.2 应急处理日常管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县卫健委负责。
县卫健委联系电话:0564-7356822(24小时值班),传真:(0564-7356822)。
7.3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来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等级;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4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情况;国家及省、市领导同志的指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其他有关问题。
7.5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结束应急,撤销现场指挥机构;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6 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县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本预案由县卫健委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7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新冠肺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发生新冠肺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4.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一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1.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3.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市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8.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感染性腹泻在县(市)行政区域内一周发生3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省辖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9.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4.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感染性腹泻在县(市)行政区域内一周发生3例以下。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来源: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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