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延安市从业
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
延政办函〔2022〕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省有关预防性健康体检工作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从业人员健康关系到公共卫生安全,各县(市、区)要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角度出发,充分认识到加强健康体检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中、省有关要求,切实加强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体检机构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按照“环节少、时间短、流程优、质量好、服务佳”的总体要求,为个人和企业提供优质的健康检查服务,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明确工作内容及流程
(一)体检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要组织对辖区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开展评估,本着“符合一批,启动一批,公布一批”的原则,5月1日前将辖区内调整后的预防性健康体检机构名单、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向社会公布,满足辖区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的需求。同时将评估公布结果向市卫健委报备。
(二)体检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龄在16岁以上的以下四类人群:
一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人员;
二是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人员;
三是从事药品、保健品销售人员;
四是公共场所(指酒店、旅馆、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等)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
不包括职业卫生、放射人员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以及在校学生健康检查。
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定点医疗机构不为跨区域从业人员开展健康体检。
(三)体检内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业人员的体检项目为全科(基层)、内科、外科、皮肤科、X线胸透(DR或CR拍片检查)、粪便痢疾和伤寒、副伤寒培养及鉴定、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甲型肝炎抗体测定、戊型肝炎抗体测定。
(四)体检时间:每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2:00。5个工作日后领取《健康合格证明》。
(五)体检频次: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在全市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调整工作单位不再重复体检。
(六)提交资料:从业人员到预防性健康体检定点机构开展健康检查,需提交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作单位从业人员名单并加盖公章、身份证、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延安市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检查表》等。
(七)健康体检中查出凡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人员不得发放《健康合格证明》。
三、保障健康体检费用
按照延安市财政局 延安市物价局转发《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和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延财办综〔2017〕19号)文件精神,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县(市、区)要按照医疗机构物价收费标准根据上年度的体检人数和费用核定下一年度的经费预算,并提前预拨至各定点医疗机构,确保经费落实,工作正常开展。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
各县(市、区)卫健局要根据辖区从业人员健康体检需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评估并做好预防性健康体检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核和发布,制定准入标准和具体工作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分流体检人员,落实体检经费,定期组织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做好预防性健康体检定点医疗机构的指导和监管,对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定点机构及时予以整改或取消。
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工作的指导,每年对预防性健康体检定点医疗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一次质控,重点做好实验室的质量管理。
市、县卫生监督部门要定期监督预防性健康体检工作开展情况,加强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工作的监管,做到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五病”(肝炎、肺结核、痢疾、传染病、皮肤病)调离率100%。
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工作的监管,做到食品从业人员“五病”(肝炎、肺结核、痢疾、传染病、皮肤病)调离率100%。
各预防性健康体检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制定规章制度和科学的工作流程,固定相对独立的区域开展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工作,实行预约体检,公示体检信息,对发现的传染病患者按照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进行上报,每月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信息报表,每月向辖区卫生监督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上报“五病”(肝炎、肺结核、痢疾、传染病、皮肤病)人员名单,以便有关部门开展从业人员健康监督管理工作。
(二)严控实验室标准
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的体格检查、血和粪便标准采集,X线胸透(DR或CR拍片检查)及健康证的发放工作。血、便标本的实验室检验工作需由具有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以上的医疗机构承担。达不到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不得定为定点机构。
(三)做好档案保存
所有被检查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用表、检验报告单等原始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并保存2年。
(四)全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自2022年5月1日起不再承担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工作。
本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性健康检查用表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表.docx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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