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
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卫职健函〔2022〕792号
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职控中心:
2019年省卫健委印发了《福建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闽卫职健〔2019〕75号),促进我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展。为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业健康检查备案的类别管理。申请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与所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相适应的诊疗科目,至少包括接触粉尘类、接触化学因素类、接触物理因素类等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其中申请接触放射因素类备案的医疗机构应具备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和外周淋巴细胞微核试验能力。
二、关于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管理工作。各设区市级要设立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中心,负责本地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省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中心要加强对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考核工作指导,抽查和推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和规范。
三、关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执业医师要求。根据国家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考核工作要求,新申请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至少配备有1名职业卫生(或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公共卫生)执业医师;同时申请每类职业病危害因素需配备至少一名具有相应诊断医师资格的主检医师。
四、关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注销管理工作。为提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对违反《福建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将严格执行注销备案。医疗机构被注销之日起2年内不能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对于备案后连续1年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将取消该机构备案。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6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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