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施工职业病防治创建“健康企业”的通知
各区建设局,市质安站,各施工、监理、建设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厦门市职业病防治办《关于开展2022年厦门市“健康企业”创建活动的通知》(厦爱卫办〔2022〕3号)要求,保障建筑施工从业人员身心健康及相关权益,现就加强建筑施工职业病防治创建“健康企业”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职业病防治工作事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要恪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站在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建筑施工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管手段,提高执法能力,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促进我市建筑施工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进展,坚决杜绝建筑施工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生。
二、落实主体责任。建筑施工用人单位是建筑施工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建筑施工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建筑施工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鼓励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作业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三、突出防治重点。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接触尘、毒、噪声、高温、辐射等作业的劳动者上岗、在岗、换岗以及长期停工后复岗前应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和防尘、防毒、防噪声、防高温、防辐射等技能培训,建筑施工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做好农民工尘肺病患者摸底、救治和康复工作,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尘肺病患者的保障救助工作。职业卫生检查费用由建筑施工用人单位承担。
四、夯实监管责任。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筑施工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按照职责分工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各区建设局、市质安站应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与安监、卫生防疫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督促企业履行主体责任。
五、创建健康企业。健康企业是健康“细胞”的重要组成之一,各责任主体应不断完善企业管理制度,有效改善企业环境,提升健康管理和服务水平,打造企业健康文化,满足企业员工健康需求,实现企业建设与人的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市爱卫办工作要求,在行业内精准发掘,请符合条件且有意向参与“健康企业”创建的企业7月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我局工程处,市卫健委将召开“健康企业”创建启动培训会,届时将邀请职业健康相关专家对创建工作进行培训与指导,具体创建工作详见附件。
附件:关于开展2022年厦门市“健康企业”创建活动的通知(厦爱卫办〔2022〕3号)
厦门市建设局
2022年6月30日
附 件 下 载:厦爱卫办〔2022〕3号.pdf
【来源:厦门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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