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太仓市非医疗放射工作单位放射防护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镇(区)职业健康监管部门,太仓市卫生监督所、太仓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全省非医疗放射工作单位放射防护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等规定和要求,为加强和规范我市非医疗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权益,我委制定了《太仓市非医疗放射工作单位放射防护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联系人:法规监督与职业健康科潘育新、陆晨昊;联系电话:53719247。
太仓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太仓市非医疗放射工作单位放射防护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全省非医疗放射工作单位放射防护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等规定和要求,结合近年来我市职业病防治项目监测发现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非医疗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权益,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目的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督促非医疗放射工作单位落实放射防护管理主体责任,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落实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场所、辐射监测仪器和放射性核素等管理措施,进一步提升全市非医疗放射工作单位放射防护管理水平,防范化解放射工作中的风险隐患,保护放射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
二、行动目标
(一)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非医疗放射工作单位及时、如实、规范申报放射性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95%及以上。
(二)加强放射工作场所放射防护设施管理。定期开展放射工作场所放射防护设施有效性和安全性检查,确保符合GB18871-2002、GBZ114-2006、GBZ115-2002、GBZ117-2015、GBZ118-2020、GBZ119-2006、GBZ125-2009、GBZ132-2008、GBZ/T141-2002、GBZ175-2006、GB5172-1985、GB10252-2009、GB11930-2010等标准的要求。
(三)加强放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监测。规范开展放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工作,强化非医疗放射工作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工作,放射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率和日常监测率均达到95%及以上。
(四)加强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落实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和放射防护知识培训,个人剂量监测率、职业健康检查率以及非医疗放射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率均达到95%及以上。
(五)规范配备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对进入强辐射工作场所的工作人员,落实个人剂量报警仪的配备和使用,对进入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工作人员落实放射性表面污染的监测与处理,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符合GB18871-2002、GB5172-1985、GB10252-2009、GB11930-2010等标准的要求。
三、行动步骤和要求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6月)。组织开展动员部署,对我市非医疗放射工作重点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动员培训,讲解专项整治行动要求、自查内容及《非医疗放射工作单位放射防护管理工作问答》(附件1),确保有效完成专项整治目标任务。
(二)自查整改阶段(2022年7月-9月)。各镇(区)要督促辖区内非医疗放射工作单位按照放射防护管理有关规定和行动方案要求,对本单位的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开展全面自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整改,整改完成后如实申报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项目或更新申报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项目相关内容,完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信息,填写《非医疗放射工作单位放射防护管理工作自查表》(附件2,以下简称《自查表》),并留存备查。
(三)核查抽查阶段(2022年10月)。市卫健委将组织市卫监所、市疾控对我市非医疗放射工作单位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自查表》内容进行抽查核实,抽查比例不少于20%,发现管理不规范、整改不到位和申报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将依法查处。
(四)总结督查阶段(2022年11月)。各镇(区)总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主要内容应包括开展自查整改的非医疗放射工作单位家数、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于11月25日前将总结报告和《汇总表》的盖章扫描版及电子版报送我委。省、苏州市卫健委将适时对我市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专项整治工作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彻底等问题,实行全程跟踪督办并通报。
附件:
4.我市非医疗放射工作单位名单(截至2021年底).docx
【来源:太仓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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