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玉东新区社会事务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计生监督所,各职业卫生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和《关于印发广西职业病防治“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桂卫职健发〔2022〕1号)相关规定,为切实加强我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提升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水平,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意识和能力,我委决定在全市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通过开展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提高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管理水平,提升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到2022年底,非煤矿山、冶金、陶瓷、建材、化工、建筑、棉纺织等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培训率达到95%以上。
二、培训对象
全市范围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总经理、分管职业卫生工作的副总经理)、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包括职业卫生监测人员)及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
三、培训方式
线上培训和线下培训两种方式,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培训方式。
(一)线下培训。由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用人单位组织开展,按要求对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及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集中授课,组织考核并发放证书。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培训。
(二)线上培训。可选择北京华医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操作流程详见附件2)或其他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网络培训。各县(市、区)督促组织对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及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通过网络授课形式进行培训,经考试成绩合格后打印年度培训证明。
四、培训内容
(一)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职业病危害防治基础知识,结合行业特点的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初次培训不得少于8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学时。
(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控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与管理,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初次培训不得少于32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 学时。
(三)劳动者。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规基本知识,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所从事岗位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与义务等。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之后每年进行一次在岗培训,在岗培训不得少于4学时。
用人单位针对存在矽尘、石棉粉尘、高毒物品以及放射性危害等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健康培训,增加个体防护用品佩戴实操培训内容,相关培训不得少于2学时。
五、培训时间安排
2022年7月1日至11月10日前完成。
如选择北京华医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线上培训方式的用人单位,请于2022年7月1日至7月20日期间填写《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信息表》(详见附件3),并将电子版发至邮箱:wangdandan@91huayi.com,以便线上培训单位录入培训人员信息。
六、培训费用
线下培训费用由各县(市、区)或用人单位负责,线上培训费用由用人单位自行与线上培训单位协商结算,线上培训收费标准为6元/人/课时(仅供参考)。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组织培训。职业卫生培训工作是增强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劳动者自我防护能力的重要途径;是督促用人单位自觉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的源头性、基础性举措。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积极督促组织用人单位尤其是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含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和实习生)参加培训,确保培训目标如期完成。
(二)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卫生培训制度,保障职业卫生培训所需的资金投入,把职业卫生培训纳入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计划、年度工作计划中,并抓好落实。要严格培训考核管理,建立健全培训档案,真实记录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及考核情况等内容,分类归档管理。用人单位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或者转岗导致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变化的,应对劳动者重新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将职业病危害作业整体外包或者使用劳务派遣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应当将其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对其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防护技能及岗位操作规程培训。用人单位接收在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职业卫生培训,提供必要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三)组织已开展培训的单位“回头看”。请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要求组织培训“回头看”工作,确保用人单位相关人员培训到位,同时收集培训相关佐证材料(采用线下培训的应收集包括通知,签到册、培训议程、培训课件、考试试题及成绩、照片、培训人员统计表等),统一打包于2022年11月20日前发至市卫生计生监督所(邮箱:ylwjs3k@163.com),作为年度考核依据。
(四)强化职业卫生培训监督执法。各县(市、区)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在职业卫生执法检查工作中,要把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重点检查培训计划、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要通过现场抽查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等方式,检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的效果。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由卫生健康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对未经培训就上岗作业的劳动者,一律先离岗、培训合格后再上岗。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要依法倒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的落实情况,凡存在未经培训上岗的,严格依法予以处罚。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玉林市卫生健康委法制监督与职业健康科:谢永波
电话:0775-2667735。
玉林市卫生计生监督所职业与放射监督科:黄丽菊
电话:0775-3221203
邮箱:ylwjs3k@163.com。
北京华医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丹丹
电话:0771-2804136 18977142726
邮箱:wangdandan@91huayi.com。
附件:
1.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pdf
2.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课件目录.doc
玉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6月30日
【来源:玉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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