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红桥区
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津卫职健〔2022〕178号)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我区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决定自即日起至2025年11月在全区范围内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现将制定《红桥区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7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红桥区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巩固和深化近年我区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治理和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成果,大力推进“十四五”时期职业病防治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制定有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如下:
一、目标要求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深入推进健康天津建设,通过开展工业企业粉尘、化学毒物、噪声超标专项治理,改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从源头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不断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保障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
(二)治理范围
本次治理范围包括全区存在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危害因素浓(强)度超标且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治理企业”),我区5人以下工业企业的专项治理工作参照进行。
(三)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到2025年11月底,工作场所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危害等职业病危害状况明显好转,职业病防护设施日趋完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显著改善,尘肺病等重点职业病得到有效防控,治理企业主体责任不断强化,职业健康管理水平持续提升,全社会职业健康意识显著增强,劳动者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
主要指标:到2025年11月底,纳入治理范围的企业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得到显著改善,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岗位合格率达到85%以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9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85%以上,重点人群职业健康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达到《天津市职业病防治“十四五”规划》的要求。
二、步骤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2年7月—8月)
国家卫生健康委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中设立专项治理模块,以职业健康基础数据库为基础,结合全国工业企业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等数据,建立治理企业基础台账。各区卫生健康委对治理企业基础台账进行补充完善,核实确定辖区内治理企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工业企业,应纳入治理企业清单。
(1)2019年以来未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的工业企业。
(2)存在粉尘、化学毒物或噪声危害因素浓(强)度超标情况的工业企业。
(3)2019年以来新发确诊职业病的工业企业。
(4)2019年以来受到市、区两级卫生健康委或卫生健康监督所行政处罚的工业企业。
各单位根据总体目标和主要指标,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治理台账,按照“月有精进、逐年向好、按时达标”的原则,完成专项治理工作,于2022年7月22日前将本年度职业病危害治理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报送至区卫生健康委。
(二)治理整改阶段(2022年9月—2025年6月)
1.开展治理整改
(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近三年未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的治理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浓度(强度)。
(2)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岗位治理
存在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岗位超标的治理企业应针对超标岗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当包括超标岗位名称、超标原因、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资金投入等。整改措施应以落实工程防护措施为关键,加大对现有设备设施升级改造力度,积极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设备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材料。
完成超标岗位专项治理的企业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治理岗位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出具治理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治理效果评价报告。
工作场所治理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达到职业卫生接触限值要求的,判定为治理达标。对于治理后职业病危害因素仍超标,但采取了个人防护用品等管理措施,经评价为管理措施有效、能够满足防护要求的,依据出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治理效果评价报告,判定为治理达标;经评价判定为管理措施无效的治理企业需继续整改。对于治理后职业病危害因素仍超标且整改无望的治理企业,评价为治理不达标企业。
治理企业应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专项治理模块中提交评价报告、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
(3)职业健康检查
治理企业应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的规定和要求,委托具备开展职业健康检查且在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完成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治理企业应按照《关于启用新版“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的通知》要求,登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www.zybwhsb.com)完成企业信息注册,并在线填写企业基本信息、职业卫生培训情况、主要产品、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职业健康监护开展情况等,完成申报信息上传,通过区卫生健康委审核即为完成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2.开展中小微企业帮扶
各单位每年选取2-3家中小微型企业作为帮扶对象,积极探索职业健康托管式服务、“一企一策”精准指导等职业健康帮扶模式,开展中小微企业职业病防治专项治理帮扶。对治理积极、成效显著的治理企业,鼓励其持续改进提高;对治理不到位的企业,督促其加大治理力度;对于治理后职业病危害因素仍超标且整改无望的治理企业,要依法停止相关作业或提请区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3.开展督促指导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本区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要定期掌握本区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组织疾控、卫生监督等机构力量,督促指导治理企业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3.治理成果案例宣传
及时发现和宣传治理整改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利用“天津职业健康”等各种媒体平台,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以点带面,营造良好的治理工作氛围,促进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同时,公开曝光问题严重拒不整改情形企业的执法查处,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作用,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职业病防治工作良好局面。
4.做好年度总结
疾控、监督机构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本年度辖区专项治理工作总结以及下年度专项治理方案报送区卫生健康委。年度总结报告应重点突出、数据详实,主要包括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治理成果案例宣传、存在的问题以及下年度工作打算等。
(三)全面总结阶段(2025年7月—11月)
做好全面总结工作,客观评价和总结专项治理工作成效,于2025年11月10日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告报送至区卫生健康委。总结报告应包括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典型经验做法、取得成效等。我委将组织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体评估和全面总结。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和治理企业情况,总结和借鉴“十三五”时期专项治理工作经验和做法,制定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确定年度治理任务及目标,明确具体的治理方法、措施和要求,细化治理工作任务,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狠抓落实,强化源头治理
各单位要加强对企业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监管,狠抓源头治理。要督促治理企业以超标作业岗位为重点,以落实工程防护措施为关键,紧紧围绕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加大对现有设备设施升级改造力度,积极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设备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淘汰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对于无法采取工程技术措施,或工程技术措施无法使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达到标准要求的治理企业,要督促其加强个体防护等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三)分类指导,统筹深入推进
各单位根据治理企业职业病危害程度及防治水平进行分类指导。对于超标严重、防治水平低的治理企业应组织专家进行重点指导;对于专项治理效果好、防治水平高的治理企业,鼓励其创建“健康企业”。统筹安排专项治理检查工作与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避免重复交叉,提高监管效率。要加强信息化工作,做好治理企业台账动态管理与更新。注重加强卫生工程技术人才队伍培养,组织开展卫生工程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基层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和技术人员的专业化水平。
(四)重点督促,强化监督执法
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要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问题严重拒不整改企业的重点督促和监督执法。对存在不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不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不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要坚决依法从严处罚。对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过程中发现的职业健康相关技术服务违法违规线索,要及时跟进、倒查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不断严格规范和提升技术服务水平。
附件:职业病危害治理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附件
职业病危害治理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所在辖区 | 行业 编码[1] | 企业规模[2] | 经济类型[3] | 从业人员总数 |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 | 近三年是否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 | 是否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作业岗位超标情况 | |||||
粉尘超标 (有/无) | 超标岗位数量 | 化学毒物超标(有/无) | 超标岗位 数量 | 噪声超标 (有/无) | 超标岗位数量 | ||||||||||
... | |||||||||||||||
说明:1.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XG1-2019,填写至小类4位数代码。
2.规模按照以下分类填写:大型(从业人员≥1000人,营业收入≥40000万元)、中型(300≤从业人员<1000 人,2000≤营业收入<40000万元)、小型(20人≤从业人员<300人,300万元≤营业收入<2000万元)、微型(从业人员<20人或营业收入<300万元)。
3.经济类型按照以下分类填写: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责任公司、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其他企业。
【来源:天津市红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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