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洪市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景政发〔202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农场、度假区、园区管委会,市委和市级国家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中央、省、州驻景各有关单位:
《景洪市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已经2021年2月20日市六届人民政府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洪市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明确有关机构职责,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机制,进一步增强政府应对职业病危害事故风险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同时根据我市职业病危害现状、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情况及突发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性质、特点,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辖区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民群众健康严重损害的职业中毒和职业病危害事故。
1.4 分类分级
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将突发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特大、重大、一般三个等级:
1.4.1 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1.4.2 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1.4.3 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1.5 工作原则
突发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快速反应,科学分析、措施果断,单位自救、现场急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1.5.1 依法管理、预防为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加强预防职业病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劳动者自我防护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1.5.2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市政府负责领导全市突发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理工作,统一指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的突发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并做好应急处理保障工作。
1.5.3 属地管理、快速反应。发生突发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必须坚持现场控制、快速反应和属地管理,充分整合调配现有资源,组织紧急医学救援和社会救援机构做好抢救工作。
1.5.4 科学分析、措施果断。对造成突发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毒物来源、种类、危险度进行科学分析,全面评估。一旦发生突发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即可采取果断的应急措施。
1.5.5 单位自救、现场急救与社会救助相结合。采取单位自救、现场急救与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形式,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尽可能避免和减少损失。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突发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市长任总指挥,分管职业卫生的副市长为常务副总指挥,市政府办联系工作副主任、市应急办、市卫生健康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应急管理局和市公安局主要负责人为副总指挥。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市纪委监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西双版纳景洪供电局、市总工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协调制定本市突发职业病危害事故管理的政策、实施办法和应急预案;指挥和协调全市一般突发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时报告、协助调查和处理辖区内重大、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局,由市卫生健康局分管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由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全权负责领导应急救援工作。
2.2 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2.2.1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和实施,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预测趋势;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做好职业病危害事故报警、情况通报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工作。负责指导现场医疗救护工作和现场监测。
2.2.2 市委宣传部: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通讯联络和对外联系,代表指挥部发布有关信息。
2.2.3 市发展和改革局:参与组织、筹备抢险器材和物资。
2.2.4 市公安局:负责控制事故责任人,指挥、维护辖区及事故关联地交通秩序、治安保卫和社会治安,保障应急救援顺利进行。
2.2.5 市纪委监委:负责监督检查乡镇(街道)、部门和有关人员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
2.2.6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职业病职工的工伤认定,落实参保单位职业病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2.2.7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车辆调配及抢救物资的运输、供应工作。
2.2.8 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
2.2.9 西双版纳景洪供电局: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救援安全供电工作。
2.2.10 市给排水公司:负责组织事故救援供水。
2.2.11 市民政局、市总工会等成员单位分别参与事故调查、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2.2.1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做好日常工作;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在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下,配合各职能部门做好相关应急处理工作。
2.3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工作组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3个工作组:
2.3.1应急医疗救护组
人员组成:由市卫生健康局指定的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组成。
主要职责:立即组织调配各医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医务人员和技术人员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协助上级应急机构做好病人的诊治和转移。
2.3.2安全监督组
人员组成: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等组成。
主要职责:记录情况,立即核实,根据技术部门报告初步判断可疑因素,根据情况需要,对作业场所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封存可疑材料、暂停可疑作业,报请市政府批准停止用人单位生产),并采取一切措施切断职业病危害事故源。根据用人单位违法事实提出初步处罚意见,监督用人单位整改。协助上级应急机构做好相应工作。
2.3.3卫生学调查组
人员组成: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纪委监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等组成。
主要职责:从技术上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对作业场所进行采样检验和卫生学评价,收集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防护相关资料,调查职业病危害事故原因,填报现场调查记录表,作出技术性总结报告,协助上级应急机构相关工作。
2.4 组织体系及框架
在应急救援过程中若需要与市有关单位配合的,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向市政府提出联动请求。
处置职业病危害事故,坚持属地监管的原则,上下联动,快速反应。一旦发生突发事故,按照预案程序迅速启动同级响应,接受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及上级机关的领导,实现应急联动。
2.4.1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内部运行机制
对本预案中涉及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具体情况启动本预案,确保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尽量减少损失,保证应急救援处置顺利开展。需要相关部门和专业救援机构支援时,应当请求市政府予以协调。主要步骤包括:
(1)突发事故的发生或者预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要根据情况及时上报市卫生健康局。
(2)信息核实汇总。市卫生健康局接到各地上报的职业病危害事故信息后,要立即核实,进行分析,并迅速呈报市应急救援指挥部。
(3)决定启动预案。确定预案响应级别,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本预案,若属于重大或者特大事故,在启动本预案的同时,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向市政府请求启动《景洪市重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4)应急措施。市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要积极做好落实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做好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工作,协调相关部门牵头做好社会稳定、环境监测和医疗救护工作。
2.4.2 乡镇(街道)的应急工作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参照本预案,根据辖区内职业病危害情况落实相关应急准备工作,设立应急组织机构,明确应急救援负责部门与责任人,领导和指挥本地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对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市应急救援指挥部部署和预案程序,配合应急响应,迅速调集精干力量,采取果断措施,尽快控制局面,减少事故危害后果。
3 预防与预警
3.1 监测和预防
3.1.1 建立全市的管理监督与预防体系,对重点单位、重点环节、重点部位开展预防突发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常规工作,消除突发职业中毒事故的隐患,预防事故的发生。
3.1.2 建立全市职业中毒突发事故监测和预警体系,及时识别、调查分析、综合和确认职业中毒和危险化学品泄漏突发事故,并进行评估,为预测预报预警提供基础数据。
3.1.3 监测与预警工作应当根据突发事故实际需要,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急性职业中毒突发事故,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评估,提供预警意见。职业卫生监督机构和各相关单位要开展突发职业中毒事故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3.1.4 建立相应的应急反应队伍和预备队伍,具体负责突发事故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3.1.5 建立及完善应急监测体系,应急监测体系应当包括如下内容:应急监测预案的制订;应急人员队伍的建设;应急监测技术的培训;应急监测报告的制定等。
3.1.6 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车辆,医疗器械,防护用品的储备和供应。
3.1.7 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服务建设,及时准确对职业人群进行健康检查,提高服务质量,根据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及时的诊断和治疗,提高应对急性职业中毒的能力。
3.1.8 建立一支专业应急队伍,定期开展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应急处理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进行急性职业中毒现场调查、个人防护的演练,积极推进新知识和新技术。做到反应及时、人员到位、判断准确、措施得力、处理果断。
3.1.9 加强对职业人群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安全操作训练,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技能。
3.2 预警行动
3.2.1 预警信息来源
(1)市政府有关部门下发的预警信息;
(2)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预警信息;
(3)居民群众上报的预警信息。
3.2.2 预警行动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接到可能导致事故的信息后,应按规定立即上报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预防行动。各乡镇(街道)和市级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接到可能导致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做好监测、预警和应急准备,事态可能演化为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立即上报市政府并抄报市应急办、市应急局。
3.3 信息报告
当发生职业病危害中毒事故时,市应急办立即按照相关流程,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毒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现场人员状况、已经采取的措施等。信息报告流程图见下图。
信息报告流程图
3.3.1 报告要求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单位、接收病人诊治的医疗机构,在采取救治措施的同时,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市卫生健康局报告;接到报警后,市卫生健康局应当迅速通知有关部门,快速查明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地点、范围,请示市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达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指令,同时发出警报,通知指挥部成员及医疗救护队伍和各专业队伍迅速赶往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报告时限:市卫生健康局接报后,应当实施相应紧急报告。
(1)一般事故,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市卫生健康局报告。市卫生健康局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西双版纳州卫健委上报事故情况,同时通知市应急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和有关部门。职业危害事故在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2)重大事故,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卫生健康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市卫生健康局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上报事故情况,同时应当在2小时内用电话快报西双版纳州卫健委等上级部门。
3.3.2 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的地址、单位和时间;事故的发病人数、危重人数和死亡人数,主要健康损害表现;用人单位的生产工艺流程,引起事故的可疑有毒有害因素;事故发展的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组织救治情况、控制事故现场情况、调查取证情况),需要解决的问题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发生重大、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及险情,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本预案及以下各级预案同时启动。发生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及险情,启动本预案。
4.2 响应程序
4.2.1 市卫生健康局接到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信息后:
(1)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西双版纳州卫健委报告;
(2)收集事故有关信息;
(3)通知市级有关部门、有关专家、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4)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
4.2.2 市卫生健康局接到重大、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信息后:
(1)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西双版纳州卫健委报告;
(2)收集事故有关信息;
(3)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报请上级政府协调支援。
4.3 应急处理措施
4.3.1 现场调查
调查人员赶赴现场听取病情介绍后,首先应当积极参与、组织抢救病人。
(1)职业中毒患者调查:
调查人员在医院或者生产场所对患者临床表现及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史详细进行调查(应当对部分同单位未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进行调查,作为对照)。
(2)可疑职业病危害因素调查:
根据疾病控制部门的检测情况进行分析,确定引起职业病的发生的原因。
(3)取证: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的整个过程是一个取证过程,调查人员必须注意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法律性,现场监督或者调查笔录必须经陪同人或者被调查人员阅后签字认可。
4.3.2 现场控制
(1)在经过初步调查怀疑为职业中毒时,调查人员应依法采取行政控制措施,以防续发。
①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②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③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救治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
(2)行政控制注意事项:
①严格控制封存范围,尽量缩短控制时限,避免将不相干的生产设备、场所列入封存范围,在责令当事人承担保全责任时,酌情予以帮助。
②封存价值高、影响企业利益大时要注意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要把法律的规定讲深、讲透,避免简单、粗暴。
③经检验和卫生学调查,认可解封的应尽快解封。
4.3.3 积极救治病人
积极组织对职业中毒者进行救治。按就近原则将病人送往有条件的医院进行救治,化学性等特殊中毒病人,需要特殊治疗的送往定点医院。
4.4 信息发布
市委宣传部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信息发布遵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内容详实、及时准确的原则。
4.5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突发职业病危害事故控制后,由消防部门负责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和洗消工作;由疾病控制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周边大气、土壤、水源污染危害控制效果的评价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中毒和疑似中毒的职业病诊断与治疗工作;电信部门负责事故单位的通信畅通;民政部门、人社部门负责做好中毒职工和受害(包括工伤等)人员的善后补偿保险工作;住建部门负责对被破坏的设施及建筑实施抢险救援工作等。
5.2 事故调查报告撰写和基本格式
突发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撰写工作由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根据调查资料和医疗单位初步诊断及现场监测结果确定事故原因,应在24小时内将调查情况向领导及上级卫健部门汇报。
突发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报告基本格式包括:标题(包括文号);主送单位;事故梗概(时间、地点、严重程度);事故经过描述;现场调查、毒物检测和临床资料;事故原因分析;对事故的处理意见和法律依据;经验教训及防止事故再发生的建议;报告单位(章)、日期;报送单位等。
6 应急资源数据库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通信系统维护以及信息采集等制度,确保事故应急期间信息通畅。参与事故应急的所有成员单位均应明确通讯方式,分级联系方式,并提供备用方案和通讯录。同时,为提高工作效率,配备相应的通讯工具。
6.2 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
6.2.1 职业医学救援装备
隔绝式防毒面具;过滤式防毒面具;隔热服(阻燃服)及各类全身防毒衣(66型、82型等);防毒围裙、手套、靴套;供氧气设施;人工呼吸机;心脏除颤器;各类特殊中毒急救药品和常规急救药品及器材(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等);止血、包扎、固定器材及药品;皮肤消毒剂洗消剂(器材、地面);救护车辆;安全帽、担架等。
6.2.2 工种抢险装备
防爆工具(各类规格的锤、钳、铲、扳手等);专用堵漏器材(各类夹具、止漏塞);千斤顶;鼓风机送风装置;救援绳(6m、18m)及皮尺。
6.2.3 毒物检测装备
多种有毒气体监测分析仪;检毒箱;化验箱;毒物(如一氧化碳、可燃气体、硫化氢、甲烷、氰化物、氯气、二氧化硫、氨气、氮氧化物等)检测分析报警器;氧气测定仪;便携式毒物测定箱(包括:采样器、各类有毒气体侦检管);风向风速仪;防爆应急灯(手电)等。
6.2.4 现场调查设备与用品
专用车辆(配备救护顶灯、车载通讯工具、办公用品等);监督文书,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行政控制决定书、封条等;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表等;照相机、摄象机、录音机(笔)等取证设备;监督员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毒口罩、防护服、防护靴、防护手套、呼吸器等相关的防护用品;应急灯和警示带等。
6.2.5 交通运输装备
各类交通运输工具(如指挥车、急救车辆、洗消车、抢险车、救护车等)数量、分析、功能、使用状态等信息,驾驶员的应急准备措施,征用单位的启用方案,交通管制方案和线路规划。
6.2.6 医疗卫生保障
调查掌握全市医疗卫生救治资源分布,救治能力与专长、疾控机构能力及各单位的应急准备保障措施以及调用方案等。
6.2.7 治安保障
掌握应急状态下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包括警力培训、布局、调度和工作方案等。
6.2.8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防治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3 物资保障
6.3.1 突发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理物资的储备,着重储备一次性防护服、重型防护服、解毒药剂、检验试剂、快速理化检验和采样车等物资,并制定应急生产方案。市卫生健康局编制物资储备明细表,并根据事故等级分别测算不同物资储备的需求量及其配比。
6.3.2 事故发生时,市政府根据事故处理需要,可以征用社会物资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统筹使用。
6.3.3 所有物资的使用实行审批制,专人负责,严格审批。
6.4 人力资源与技术储备
依托相应的科研机构,加强技术储备;建立相应的技术信息系统,成立相应的专家组,提供多种联系方式,并组织有关机构和单位开展突发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警、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
7 预案管理
7.1 职业危害急性中毒应急组织机构,制定急性中毒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的演练计划,定期开展演练;
7.2 演练结束后,应急组织机构成员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及预案适宜性、可行性、有效性进行评审,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同时编制并保存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或者评审记录。
8 附则
8.1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突发职业病危害事故防治工作。根据本预案,在生产和工作中,接触高毒物质的单位均应当制定相应的工作预案。
8.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景洪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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