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迁市职业健康专家库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社会事业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工作,充分发挥职业健康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我委组织制定了《宿迁市职业健康专家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下载:宿迁市职业健康专家库管理制度
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职业健康专家库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市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规范职业健康专家管理,充分发挥市级专家在职业健康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专家库的建立
(一)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组建专家库,并按照统一建设、严格管理、规范使用、总量控制、持续完善的原则进行建设和运行。
(二)专家库成员由本市职业健康相关领域专家组成,重点包括检测评价、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等专业领域,同时兼顾其他专业领域。
二、专家的任职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事业、遵纪守法、科学公正、诚实守信、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三)取得相应资质,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连续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如在行业内有较大贡献、实践经验丰富或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事件处理能力,具有连续10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可适当放宽职称要求;
(四)身体健康,有承担相关工作的时间和精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五)无查实的投诉举报,无违法违纪、负面影响及失信等不良记录。
三、专家的遴选程序
(一)推荐。符合本制度要求的任职条件人选,本人提出申请(专家申报表见附件),同时提交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及相关的从业经历等申请材料,经专家所在单位同意推荐并盖章后,将申请材料报单位所在地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市卫生健康委直属单位符合条件的专家人选,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同意推荐并盖章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市卫生健康委疾控处;
(二)初审。各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初审,符合条件的盖章后统一报送市卫生健康委疾控处;委直属单位单位专家由市卫生健康委疾控处负责初审;
(三)审查。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和综合评定,遴选专家人选;
(四)公布。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市卫生健康委公布入选专家名单。
四、专家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本市职业健康规划、政策措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专题项目的咨询、研究和论证等工作;
(二)参加本市职业健康行政审批相关评审、信访投诉处理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参加本市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职业(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等相关的评审和质控督导工作;
(四)参加本市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技术分析、风险评估和处理处置等工作;
(五)参加本市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和科普等工作;
(六)完成市卫生健康委指派的其他工作。
五、专家的工作要求
(一)接受市卫生健康委的管理,承担市卫生健康委指派的工作任务,对提出的专业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保守工作中接触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三)与工作对象存在各种经济利益或有失公正等关系时,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六、专家库的维护和管理
(一)按照开放、择优、劣汰的原则,对专家库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增补或调整,按本制度的遴选程序执行;
(二)专家库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按本制度遴选程序,重新建立专家库。期间增补或调整的专家,任期按照同期专家库的有效时间计算;
(三)专家库实行工作记录和评估管理制度,实时对专家的履职情况、业务能力、工作纪律、职业道德、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估,并作为下一任期审查或调整专家人选的重要依据;
(四)有专家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首次函请所在单位约谈,再次由市卫生健康委约谈,第三次直接将专家剔除专家库,并终身不得进入市级专家库;
(五)专家因身体健康、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专家职责时,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照申请程序,经市卫生健康委确认后退出专家库;
(六)专家所在单位应对专家工作给予支持,并提供必要工作条件;
(七)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1. 在执行指派任务中有不负责任、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违反职业道德、保密规定、廉洁自律、工作纪律等情形的;
2. 一年内无理由不参加市卫生健康委指派工作任务超过2次的;
3. 与工作对象存在经济利益或有失公正等关系,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4. 其他有违法违纪或存在失信行为的。
七、附则
(一)本制度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由职业病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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