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卫发〔2022〕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州直卫生健康单位:
为深入贯彻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进一步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20〕17号),持续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实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行为,提高职业卫生执法水平和服务水平,预防、控制、减少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
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认识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夯实基础,完善体系,提升能力,创新亮点,将职业病防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好抓实。要结合全国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具体要求,针对当前职业病防治面临的严峻形势,聚焦重点行业、重点疾病、重点环节,不断硬化监管措施,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督促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维护保障广大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坚决遏制职业病危害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增进广大劳动者的健康福祉。
二、完善体系,大力加强职业卫生执法队伍建设
各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强化职业卫生执法队伍建设。一要加强机构建设。各县(市)卫生监督机构要成立独立的职业卫生执法科室,科室人员原则上不少于2人,各单位可根据所辖区域职业卫生执法任务量增加执法人员;编制少于10人的监督机构要有专人负责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二要加强职业卫生执法装备配备。要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执法装备标准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9〕670号)要求,落实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经费,配齐职业卫生执法装备。三要筑牢基层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网底。要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9〕567号)要求,健全卫生监督协管员队伍,充分发挥卫生监督协管员的作用,做好辖区内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化工等行业领域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巡查工作,及时报告发现的问题隐患,协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查处违法行为。
三、多措并举,强力推进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一)明确监督责任
各县(市)要切实做好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日常监督职责的承接工作,加强与原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尽快摸清辖区内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底数,并全部纳入监督对象名录库,坚决杜绝出现工作断档、监管真空现象。按照属地化原则,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由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督。各县(市)要结合当地实际,在摸清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底数的基础上,要建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技术支撑机构和监督执法机构的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提升工作质效。承担职业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人员,要依法依规认真做好职业卫生巡查、协查、信息报告等工作。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建立并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开展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自查试点工作。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用人单位要明确本单位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事项和内容,并建立健全从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总公司、分公司到厂矿、车间、班组、工种、岗位,特别是职业危害严重的重点车间、重点班组、重点工种、重点岗位的全员职业病防治责任体系。要健全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建立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员队伍,确保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三)积极推进职业卫生服务型行政执法工作
要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处罚与疏导相结合,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同时,强化对企业的教育、指导、服务,通过采取告知、提醒、劝导等柔性、人性化的执法措施,促使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义务,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及时预防纠正违法行为,在执法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实施监管,实现行政执法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持续做好职业卫生专项执法工作
一要认真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1〕621号)要求,对存在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危害因素浓(强)度超标且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二要合理安排时间,统筹做好日常工作、“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与专项治理工作的有效衔接,减少去企业监督检查次数,各类检查同步开展,同时完成。三要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巩固治理成果。我委将组织抽调县(市)职业卫生监督骨干,加强对治理企业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违法行为,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对于治理后职业病危害因素仍超标且整改无望的治理企业,要依法停止相关作业或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五)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要发挥劳动者民主监督作用,保障劳动者对职业健康工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鼓励劳动者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反映职业健康工作中的问题。要建立完善投诉举报制度,进一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媒体和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各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要及时查处反馈,并将查处结果在本级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依法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培训,大力提升职业卫生监督员执法水平
一是组织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实践技能和业务知识的培训。二是邀请职业卫生监督工作先进省份,通过课堂教学和现场带教等形式,组织开展精准化、精细化、专业化培训。三是各县(市)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横向、纵向之间的沟通交流,相互促进,相互学习,共同提高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水平;四是加强卫生监督协管员培训。各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定期举办卫生监督协管员职业卫生执法培训班,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组织卫生监督协管员参与现场执法,切实提升卫生监督协管员的业务水平和发现问题的能力。
五、加大宣传,有效提升职业危害风险防范能力
一是加强对企业的宣传。各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区域存在职业健康危害企业防控知识的宣传,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意识,提高企业职工的自我防护认识,提升企业职业健康防控水平和防控能力;二是加强对人民群众的宣传。充分利用官方微信、微博、报刊、电视等当地的主流媒体,对人民群众进行《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相关知识的宣传,刊登系列职业卫生主题科普短文,帮助劳动者了解职业病危害、职业病以及职业病防治的相关内容。三是加强执法结果的宣传。各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执法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对企业职业健康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注重执法结果的运用,营造有利开展职业卫生执法工作的良好氛围;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不断推广典型做法,充分发挥示范和引导作用。
昌吉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月25日
来源:昌吉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由职业病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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