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职业卫生
分类监督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开州卫发〔2022〕1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卫生健康执法支队,各乡镇(中心)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浦里新区,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效能,加强职业卫生监管执法能力建设,根据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广实施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渝卫办发〔2022〕75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开州区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2月28日
重庆市开州区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效能,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建设,根据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广实施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渝卫办发〔2022〕7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的
通过开展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以下简称“分类监督执法”)工作,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逐步破解基层监管力量和能力不足与用人单位数量多、监管任务重的矛盾,更好服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高监督执法效能。督促用人单位积极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风险,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高效完成分类监督执法工作任务,决定成立重庆市开州区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工作小组。
1. 成员名单
组 长:田 静 区卫生健康委党委委员、区卫生健康执法支队支队长
成 员:黄维柯 区卫生健康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喻小毅 区卫生健康委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科科长
涂 斌 区卫生健康执法支队职业健康执法大队大队长
温志轩 区卫生健康执法支队职业健康执法大队职工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卫生健康执法支队,由涂斌兼任办公室主任。
2. 工作职责
工作小组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工作的部署,研究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组织专家对分类执法工作进行评估。
工作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职业卫生分类执法日常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衔接协调,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如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建议;完成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工作时间及范围
(一)工作时间:2022年12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
(二)工作范围:全区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全部纳入分类监督执法工作范围,目前共计249家。
四、工作内容
(一)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
1. 用人单位可自行或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完成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主要包括三项内容:
一是开展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根据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性质、接触水平、接触人数等指标判定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具体方法见附件1。
二是开展职业卫生管理状况分级。通过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自查确定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级,分为A级(90—100分)、B级(70—89分)、C级(70分以下)。具体方法见附件2。
三是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用人单位根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分级结果综合评估,得出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类别,分为甲类、乙类、丙类,其中甲类风险最低,乙类一般,丙类最高。具体方法见附件3。
2. 用人单位根据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情况,完成《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见附件4)并将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报区卫生健康执法支队职业健康执法大队存档备查。
3.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每三年开展一次。期间职业病危害因素性质、接触水平和接触人数以及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应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并报送《评估报告》。新建的用人单位应在正式投产2个月内完成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并报送《评估报告》至区卫生健康执法支队职业健康执法大队。
(二)卫生健康执法机构实施分类监督执法。
1. 建立辖区用人单位分类监督执法档案。根据用人单位报送的《评估报告》建立档案,对评估报告有异议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并指导用人单位重新填报。也可参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2〕5号),确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类别。
2. 实施职业卫生差异化监督执法。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类别,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执法结合,提高监督执法效能,实施如下差异化监督执法:
(1)丙类用人单位监督执法。
监督目标:丙类用人单位为严管类,实行严格监管。督促丙类用人单位履行法定责任、降低用人单位职业病发生风险、争取实现风险降级。
监督执法方式:按照100%比例完成监督执法。
监督检查内容:一是基础监督。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建设项目“三同时”、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检查。二是“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抽查率应达100%。对抽查单位实行现场监督执法。重点是核查用人单位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自查方法》自查自纠情况,对违法行为予以责令限期整改、处罚。
(2)乙类用人单位监督执法。
监督目标:乙类用人单位为常规监督管理类。督促乙类用人单位履行法定责任、降低用人单位职业病发生风险。
监督执法方式:按照15%比例完成监督执法。
监督检查内容:一是基础监督。同甲类用人单位。二是“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抽查率应达15%,对抽查单位实行现场监督执法,重点是核查用人单位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自查方法》自查自纠情况,对违法行为予以责令限期整改、处罚。
(3)甲类用人单位监督执法
监督目标:甲类用人单位为降低监督执法类。督促甲类用人单位履行法定责任。
监督执法方式: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实现“无事不扰”。
监督检查内容:一是基础监督。同甲类用人单位。二是“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抽查率应高于5%低于10%。对抽查单位实行现场监督执法,重点是核查用人单位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自查方法》自查自纠情况,对违法行为予以责令限期整改、处罚。
若用人单位存在职业卫生投诉举报案件的,核查应按照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处理的有关要求执行。
3. 探索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职业卫生领域营商环境,促进监督执法规范公正文明;强化依法监管,严厉惩处严重危害劳动者生命健康安全的违法行为;将服务寓于监督执法中,推行“教育引导、限期改正、逾期处罚”的“三步法”监督执法模式。根据《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可以适当不予处罚。
五、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
1. 区卫生健康委印发工作实施方案,确定全区工作任务及目标,明确具体工作实施方法、措施和要求。
2. 区卫生健康执法支队结合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和重庆市卫生健康执法监管服务平台,建立全区用人单位基础台账,摸清用人单位基本信息,指导并督促用人单位完成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组织纳入分类监管执法的用人单位开展培训。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3年2月至2024年7月)。
1. 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责任自查和风险评估,并于2023年10月1日前将《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报至区卫生健康执法支队职业健康执法大队。
2. 区卫生健康执法支队结合用人单位上报的《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于2023年10月31日前完成对用人单位分级分类汇总。同时根据职业卫生监管类别分类,于2024年7月31日前完成差异化监督执法,建立全区用人单位信用档案。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4年8月至2024年10月)。
区卫生健康执法支队组织用人单位开展分类监督执法工作自评,并在2024年8月31日前完成我区分类监督执法工作总结报告,报区卫生健康委审核。区卫生健康委审核总结报告后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委。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相关单位要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分类监督执法工作,认真强化责任落实。要按照工作总体进度要求(见附件5),加强统筹协调推进,按时保质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
(二)突出重点,加大执法力度。区卫生健康执法支队要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审核、复核等环节的质量控制,加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分类科学客观。要切实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类别,实施差异化监督执法,严肃查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大胆探索,勇于先行先试。在用人单位(特别是职工总人数为100人以下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管理自查、综合风险评估、风险分类工作中,积极探索与随机抽查相结合、“互联网+监管”等方面的执法模式,不断提升监管效能,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四)认真总结,严格督促指导。各单位要对分类执法工作的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和经验做法及时进行及时总结上报,区卫生健康委将适时组织对各单位、用人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通报。
联系人:温志轩;联系电话:52299372;
电子邮箱:784297452@qq.com。
附件:1.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方法
2.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自查方法
3.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方法
4.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报告
5.职业卫生分类执法工作计划表
附件1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方法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方法。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根据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性质、接触水平、接触人数等指标进行判定。
一、指标界定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性质
职业病危害因素性质分为严重和一般职业病危害因素。
1.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高毒物品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
(2)石棉纤维粉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10%以上粉尘;
(3)已确认对人致癌的化学有害因素(GBZ 2.1中标注“G1”的物质);
(4)电离辐射(除外Ⅲ类射线装置、Ⅳ类和Ⅴ类密封源、丙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及予以豁免的实践或源);
(5)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2.上述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外的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为一般职业病危害因素。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水平
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水平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的特定时间段内实际接触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本文件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水平分为符合和不符合。
(三)职业病危害接触人数
职业病危害接触人数分三类,分别为接触人数9人及以下、10~49人和50人及以上。
二、风险分级方法
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方法》(见附表1-1),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Ⅰ级、Ⅱ级、Ⅲ级三个等级,Ⅰ级风险最低,Ⅲ级风险最高。
附表1-1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方法
职业病危害 因素性质 | 接触水平 | 接触人数(人) | ||
≤9 | 10~49 | ≥50 | ||
一般职业病 危害因素 | 符合 | Ⅰ级 | Ⅰ级 | Ⅰ级 |
不符合 | Ⅱ级 | Ⅱ级 | Ⅲ级 | |
严重职业病 危害因素 | 符合 | Ⅱ级 | Ⅱ级 | Ⅲ级 |
不符合 | Ⅲ级 | Ⅲ级 | Ⅲ级 |
注:用人单位同时存在一般职业病危害因素和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时,依风险高者判定。
三、风险分级步骤
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或定期检测与评价报告,或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项目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和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调查,填写附表1-2。
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方法进行风险等级判定,填写附表1-3。
附表1-2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一览表
序号 | 车间 | 工种/岗位 | 定员 | 职业病危害 因素名称 |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 接触水平 | 职业病危害 因素性质 | |||||
CTWA | CSTE | CME | CPE | 噪声等效声级 | 其他因素 | |||||||
注:①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和检测结果根据有效期内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或定期检测与评价报告填写。 ②CTWA为时间加权平均接触浓度;CSTE为短时间接触浓度;CME为最高浓度;CPE为峰接触浓度。 当同一岗位或地点具有多个检测结果时,应填报最高值。 |
附表1-3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判定表
职业病危害因素 性质 | 接触水平 | 接触人数 | 风险等级 | 风险等级判定 |
一般 | 符合 | |||
不符合 | ||||
严重 | 符合 | |||
不符合 |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方法
附件2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自查方法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自查内容、方法。
一、自查内容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状况通过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自查进行分级。职工总人数100人及以上的执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自查表》(附表2-1),共12类,68项内容。职工总人数100人以下的执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自查表》(附表2-2),共12类,22项内容。
二、自查方法
(一)通过查阅文件、资料和现场核实等方法对职业卫生管理状况进行检查。自查中发现有关内容为不符合时要及时改正,不能及时改正的,要制定改正计划和方案并组织落实。
(二)分值计算。
1.依据检查项目在职业卫生管理中的重要程度,即对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影响程度,检查项目分值采用五档制,即关键项(★)、20分、15分、10分和5分。
其中关键项为否决项,不计入分值,关键项不符合直接评估为C级。
2.自查内容为“符合”得满分,自查内容为“基本符合”得一半分(满分的50%),自查内容为“不符合”得0分,合理缺项不得分。
3.最终得分采用百分制对所得分值予以标化,标化得分=实际得分/满分分值×100,实际得分和满分分值均为不含合理缺项项目的分值总和。
三、职业卫生管理状况分级
根据用人单位自查最终标化得分值,将职业卫生管理状况分为A级(90—100分)、B级(70—89分)、C级(70分以下)三个等级。本年度被评为健康企业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状况可直接评为A级,同时自查为A级的用人单位可以优先被评为健康企业。
附表2-1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自查表
单位名称: 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级:
类别 | 自查项目 | 自查内容 | 自查方法 | 判定依据 | 分值 | 自查结果 | 得分 | ||||
符合 |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合理缺项 | ||||||||
一、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 1. 管理机构或者组织 | 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职业病危害严重或劳动者超过100人的用人单位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 | 查阅相关文件,文件应明确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并检查机构或组织工作开展情况 | 有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成立文件,职责清晰,且各部门能够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 有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成立文件,职责较清晰,各部门基本能够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 无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成立文件;或职责不清晰,未履行相关职责 | 15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2. 管理人员 | 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病危害严重或劳动者超过100人的企业应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 查阅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并核实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 | 有管理人员任命文件,按照要求开展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 有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基本按照要求开展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 无管理人员任命文件;或未按要求开展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 - | 15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
3. 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 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 查阅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查看其可行性以及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等 | 制定有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具有可操作性,并按计划落实 | 制定有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基本按计划落实 | 未制定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或未按计划落实 | - | 10 | □符合 □基本符合□不符合 | |||
4. 制度和操作规程 |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具体包括: (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4)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5)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6)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7)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8)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9)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10)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11)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12)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 查阅制度、操作规程等文件,制度应明确责任部门和管理要求,且符合自身特点,满足管理要求 | 制度齐全;职责清晰;符合单位自身特点,具有可操作性 | 制度基本齐全(缺少1~3项);职责较清晰;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 制度不齐全(缺少4项及以上);或职责不清晰,或不具有可操作性 | - | 15 | □符合 □基本符合□不符合 | |||
5. 职业卫生档案 |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具体包括: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档案; (2)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3)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 (4)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 (5)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6)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 检查档案内容的完整性和符合性 | 档案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符合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要求 | 档案种类基本齐全(缺少1~2项)、内容基本完整,基本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 档案种类不齐全(缺少3项及以上),内容缺项较多,不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 - | 20 | □符合 □基本符合□不符合 | |||
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6.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 查看申报回执或查询申报系统;查看申报内容与实际是否相符 | 按要求进行申报;申报内容与实际相符 | - | 未进行申报;或申报内容与实际严重不符 | - | ★ | □符合 □不符合 | ||
7. 变更申报 | 重要事项变化时及时进行变更申报。 | 查阅技术、工艺、材料变更的相关资料;查阅申报表,核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报告,现场检查接害岗位和接害因素情况 | 按要求进行变更申报;且申报内容与实际相符 | - | 未按要求进行变更申报;或申报内容与实际严重不符 | 上次申报后无重要事项变化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三、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 预评价 | 8. 预评价报告 |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 查阅近两年建设项目清单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开展情况 | 按要求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 - | 未按要求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 近两年无建设项目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9. 报告评审及整改 | (1)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2)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 | 查阅评价单位资质、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会相关材料及整改完善情况 | 评审资料齐全,评审程序符合要求,并按要求整改完善 | - | 评审资料不全;或程序不符合要求;或未按要求整改完善 | 近两年无建设项目 | 5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10. 书面报告备查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 查阅预评价工作过程报告 | 按要求编制工作过程报告 | - | 缺少工作过程报告 | 近两年无建设项目 | 5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11. 项目变更 | 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 | 对照原评价报告,检查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查阅是否发生重大变更 | 发生重大变更且按要求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 | - | 发生重大变更但未按要求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 | 近两年无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无变更 | 5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 12.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 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 查阅近两年建设项目清单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开展情况 | 按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 - | 未按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 近两年无建设项目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13. 设计评审及整改 | (1)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2)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修改完善,对最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 | 查看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会相关材料及整改完善情况 | 评审资料齐全,评审程序符合要求,并按要求整改完善 | - | 评审资料不全;或程序不符合要求;或未按要求整改完善 | 近两年无建设项目 | 5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14. 书面报告备查 |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 查阅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报告 | 按要求编制工作过程报告 | - | 缺少工作过程报告 | 近两年无建设项目 | 5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15. 项目变更 | 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对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 | 对照原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检查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查看是否发生重大变更 | 发生重大变更且按要求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 | - | 发生重大变更但未按要求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 | 近两年无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无变更 | 5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防护设施验收 | 16. 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 | 查阅近两年建设项目清单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开展情况 | 按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 | 未按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近两年无建设项目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17. 验收方案 | 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编制验收方案,并在验收前20日将验收方案上报相关行政部门。 | 查阅验收方案 | 按要求编制验收方案,并上报相关行政部门 | - | 未按要求编制验收方案;或未上报相关行政部门 | 近两年无建设项目 | 5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18. 验收评审 | (1)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以及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 (2)按照评审与验收意见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整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 查阅评价单位资质、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会相关材料及整改完善情况 | 评审资料齐全,评审程序符合要求,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完善 | - | 评审资料不全;或程序不符合要求;或未按要求整改完善 | 近两年无建设项目 | 5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19. 过程总结报告 | 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其中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 查阅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报告 | 按要求编制工作过程报告;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按要求提交书面报告 | - | 缺少工作过程报告 | 近两年无建设项目 | 5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20. 分期验收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 | 查阅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是否同步验收 | 按要求同步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评价报告、评审程序等符合要求 | - | 未按要求同步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或评价报告、评审程序等不符合要求 | 近两年无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一次建设,未分期验收 | 5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四、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条件 | 21. 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 查阅检测报告(关注检测时工况与气象条件),重点检查矽尘、石棉粉尘、高毒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等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符合情况 | 职业病危害因素全部符合 | 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全部符合;个别一般职业病危害因素存在不符合情况 | 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或者大部分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存在不符合 | - | 20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
22. 有害和无害作业分开 | 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 现场检查,主要检查接触矽尘、石棉粉尘、高毒物质岗位是否与其他岗位隔离,接触有毒有害岗位与无危害岗位是否分开布置;有毒物品和粉尘的发生源是否布置在操作岗位下风侧 | 有毒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布置 | - | 有毒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未分开布置 | - | ★ | □符合 □不符合 | |||
23. 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 | 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 现场检查 | 设置与工作场所分开的独立生活区 | - | 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未分开 | - | ★ | □符合 □不符合 | |||
24. 卫生设施 | 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女工卫生室等卫生设施。 | 现场检查 | 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设置配套的卫生设施 | - | 未按要求设置卫生设施 | - | 10 | □符合 □不符合 | |||
五、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检测和评价 | 25. 日常监测 | 实施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转状态。 | 查阅监测记录或报告,重点检查粉尘与高毒物品日常监测情况 | 开展日常监测,监测项目及记录齐全 | 开展日常监测,但监测项目不全 | 未开展日常监测 | - | 10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
26. 定期检测 |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 查阅年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核对是否覆盖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和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 | 按要求开展定期检测,且检测点覆盖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场所,检测因素全面 | - | 未进行定期检测;或检测点未覆盖所有产生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场所;或检测因素不全面 | - | ★ | □符合 □不符合 | |||
27. 现状评价 | (1)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重点检查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是否开展现状评价;查看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情况以及是否按要求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按要求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 | 未按要求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不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且未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28. 治理措施 | 在日常的职业病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 查阅日常监测或者定期检测、现状评价中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场所及整改情况 | 已按要求采取相应治理措施,治理效果良好,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 - | 未按要求采取相应治理措施;或治理效果差,职业病危害因强度或者浓度未得到有效控制 | 日常监测或定期检测、现状评价中均无不符合项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六、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 29. 设施配备 | 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备齐全,并建立有职业病防护设施台账。 | 重点检查矽尘、石棉粉尘、高毒或放射性工作场所的防护设施配备情况和台账建立情况 | 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备齐全,台账内容规范、齐全 | 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备基本齐全;或台账内容不规范或不齐全 | 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备不全;或未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台账 | - | 20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
30. 设施维护和有效性 | 及时维护、检修、定期检测职业病防护设施,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有效。 | 查阅防护设施设计资料、维修和检测记录,并现场检查设施运行情况 | 定期对防护设施进行维护、检修,且设施正常运行 | 个别设施不能正常运行 | 大多数设施不能正常运行 | - | 20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
31. 防护用品配备 | 根据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对人体的影响途径以及现场生产条件、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接触水平以及个人的生理和健康状况等特点,为劳动者配备适宜的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 查阅防护用品的采购合同和计划,查阅发放登记账目、防护用品领取记录,现场检查 | 按标准配备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 | 个人防护用品配备不全 | 未配备个人防护用品;或配备的防护用品无效 | - | 20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
32. 防护用品佩戴 | 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 查阅培训记录,现场检查 | 所有人员正确佩戴防护用品 | 个别人员未正确佩戴防护用品 | 多数人员未正确佩戴防护用品 | - | 10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
33. 防护用品维护 | 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检修、维护,并定期检测防护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 查阅督促使用检查记录及维修检测记录 | 定期对防护用品进行维护,且记录齐全 | - | 未定期对防护用品进行维护 | - | 10 | □符合 □不符合 | |||
七、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 34. 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 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 综合评估单位的工艺、技术、装备和材料的先进水平(与现阶段国内同类用人单位相比,工艺、技术、装备和材料较为先进,主要考虑密闭化、机械化、自动化,低毒或无毒原料等因素) | 工艺、技术、装备和材料较为先进 | - | 与现阶段国内同类用人单位相比,工艺、技术、装备和材料明显落后 | - | 10 | □符合 □不符合 | ||
35. 不得隐瞒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 (1)对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2)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用人单位对其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 查阅原材料采购计划和生产设备改造或更新计划,查阅生产工艺流程图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登记表、有毒有害物质清单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等资料 | 未隐瞒工艺、设备产生的危害;生产原辅材料的有毒有害成分明确,主要原辅材料MSDS齐全 | - | 隐瞒工艺、设备产生的危害;主要原辅材料缺少MSDS | - | ★ | □符合 □不符合 | |||
36. 明令禁止的设备和材料 | 不得生产、经营、进口、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 查阅最新国家产业政策文件(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工信部相关行业准入条件) | 未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 - | 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 - | ★ | □符合 □不符合 | |||
37. 职业病危害作业转移 | (1)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2)不具备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 针对生产工艺流程外包环节和岗位,查阅承包职业卫生协议书、职业病危害告知及应当采取防护措施等内容,对外包作业现场检查 | 与外包单位签订有职业卫生协议,并监督外包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措施 | - | 与外包单位无相关职业健康协议;或未督促外包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措施 | 不涉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外包作业 | ★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38. 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 |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 | 查阅生产计划、技改计划和化学材料采购计划,查阅毒性鉴定资料及批准进口批文,对首次使用的化学材料进行现场检查 | 按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并取得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 | - | 未按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 不涉及自查内容中所列化学材料 | 5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39. 职业病危害设备中文说明书 |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 现场查看有无中文说明书及警示标识等 |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均有中文说明书及警示标识 | 大部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有中文说明书及警示标识 | 大部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无中文说明书及警示标识 | - | 10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
40. 原辅材料中文说明书 |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提供中文说明书;产品包装应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 现场查看有无中文说明书及警示标识等 | 现场使用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等均有中文说明书和警示标识 | 现场使用的大部分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等有中文说明书和警示标识 | 现场使用的大部分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等无中文说明书和警示标识 | 不涉及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 | 10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八、职业病危害告知 | 41. 合同告知 | 与劳动者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职业病危害附加合同告知书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 抽查劳动合同是否有相关条款进行告知,或有无补充合同或专项合同 | 按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告知内容包括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等 | - | 未按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或告知内容与实际不符 | - | ★ | □符合 □不符合 | ||
42. 公告栏 | 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 现场检查核实公告栏 | 设置有公告栏,且内容齐全 | 设置有公告栏,但内容不规范 | 未设置公告栏 | - | 10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
43. 警示告知 |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 现场重点检查存在矽尘、石棉粉尘、高毒和放射性物质的岗位 | 现场按要求规范设置警示标识 | 现场设置有警示标识,但不规范 | 现场未设置警示标识 | - | 10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
44. 告知卡 | 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 检查存在矽尘、石棉粉尘、“致癌”“致畸”等有害物质或者可能导致急性职业性中毒和放射性物质的岗位 | 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有告知卡 | 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有告知卡,但设置不规范 | 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未设置告知卡 | 不存在矽尘、石棉粉尘、致癌、高毒和放射性物质 | 5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九、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 | 45. 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 | 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 查看培训证书或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 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均有培训证明材料,且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培训周期符合要求 | - | 主要负责人或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无培训证明材料,或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培训周期不符合要求 | - | ★ | □符合 □不符合 | ||
46. 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 | (1)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 (2)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或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 | 查看培训教材、资料、记录和试卷 | 按照规定对上岗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且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培训周期符合要求 | - | 未按照规定对上岗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培训周期不符合要求 | - | ★ | □符合 □不符合 | |||
47. 在岗期间职业卫生培训 | 定期对在岗期间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 查阅培训教材、资料、记录和试卷 | 按照规定定期对在岗期间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且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培训周期符合要求 | - | 未按照规定定期对在岗期间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培训周期不符合要求 | - | 10 | □符合 □不符合 | |||
48. 严重岗位职业卫生培训 | 对存在矽尘、石棉粉尘、高毒物品以及放射性危害等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 查阅培训教材、资料、记录和试卷 | 按规定对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岗位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 | - | 未按规定对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岗位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 | 不存在矽尘、石棉粉尘、高毒物品以及放射性危害等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十、职业健康监护 | 49. 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 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 查阅劳动合同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 按要求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且体检项目齐全 | - | 未按要求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体检因素与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匹配 | 不涉及岗前劳动者或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无体检要求 | ★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50. 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 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 查阅在岗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重点检查粉尘、高毒物品或放射性因素等体检项目与体检周期是否满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GBZ98)等标准的要求 | 按要求为在岗员工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且重点因素的体检项目与体检周期均符合要求 | - | 未按要求为在岗员工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或重点因素的体检项目与体检周期不符合要求 | - | ★ | □符合 □不符合 | |||
51. 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 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 查阅离岗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 按要求为离岗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 - | 未按要求为离岗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 不涉及离岗人员或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无离岗体检要求 | ★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52. 提供档案复印件 |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 查阅人事档案,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借阅登记、复印记录 | 按要求如实、无偿为劳动者提供档案复印件 | - |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索要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时,未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 不涉及离职人员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53. 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材料 | 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文件、资料,包括: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 (3)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 | 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 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文件、资料 | - | 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文件、资料 | - | ★ | □符合 □不符合 | |||
54. 检查结果告知 | 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 | 查阅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情况 | 按要求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 - | 未按要求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 - | ★ | □符合 □不符合 | |||
55. 未成年人保护 |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 查阅劳动者名册、劳动合同 | 未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 - | 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 - | ★ | □符合 □不符合 | |||
56. 复查对象处置 | 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 查阅体检报告,核对需复查劳动者复查情况 | 按要求安排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 - | 未按要求安排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 不涉及复查对象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57. 职业禁忌处置 |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 查阅体检报告,核对职业禁忌劳动者的调岗情况 | 有调岗手续,且调岗岗位与健康状况相适应 | - | 存在职业禁忌劳动者,但未调岗 | 不涉及职业禁忌的劳动者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58. 特殊人群保护 | 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 查阅劳动者名册 | 未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 - | 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 无孕期、哺乳期女职工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59. 职业病病人报告 | 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 查阅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相关报告记录 | 按要求进行报告 | - | 未按要求进行报告 | 无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60. 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 | (1)应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承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 (2)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结果等资料。 | 查阅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资料及劳动用工情况 | 按要求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承担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等费用,并如实提供诊断鉴定所需资料 | - | 未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或未承担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等费用;或未如实提供诊断鉴定所需资料 | 无疑似职业病病人 | 2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61. 疑似职业病病人保障 | 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查阅疑似职业病病人劳动用工情况 | 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未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 | 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无疑似职业病病人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62. 职业病病人诊疗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 查阅职业病病人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资料 | 按要求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 - | 未按要求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 无职业病病人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十一、应急救援和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 63. 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 | 建立健全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 查阅应急救援预案,预案应明确责任人、组织机构、事故发生后的疏通线路、技术方案、救援设施的维护和启动、救护方案等;查阅演练记录 | 建立有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预案内容全面,具有可操作性;定期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且有演练记录,记录内含改进建议 | 建立有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预案内容较全面,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定期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但演练记录内容不完整,缺少改进建议等 | 未建立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不具有可操作性;或未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 不涉及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 | 10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64. 应急设施配备 | (1)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2)建立应急救援设施台账,定期对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 查阅应急救援设施台账,现场随机抽查报警装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的设置和运行情况 | 建立有应急救援设施台账,应急设施设置种类齐全,设置位置等符合要求,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且现场随机抽查应急救援设施均可正常使用 | 配备有应急设施,但种类不全;或维护不及时,现场随机抽查发现部分应急救援设施不能正常使用 | 未配备应急设施;或未定期进行维护,现场随机抽查发现应急救援设施均不能正常使用 | 不涉及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 | 20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65. 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和报告 | (1)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按照规定报告。 (2)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 | 查阅事故处置和报告情况 | 已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按要求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 - | 未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未按要求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 不涉及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66. 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救治 |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 查阅有关制度、报销单据 | 按要求对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 - | 未对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 不涉及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十二、职业病病人和行政处罚情况 | 67. 发生职业病病例 | 近三年内发生3人以上职业病,发生急性职业病,且工作场所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 | 查阅职业病报告材料 | 三年内未发生3人以上职业病病例,且近三年未发生急性职业病 | - | 三年内有3人以上职业病病例或三年内有急性职业病,且工作场所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 | - | ★ | □符合 □不符合 | ||
68. 行政处罚 | 年度内监督检查意见落实情况;年度内职业卫生方面罚款、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等行政处罚情况。 | 查阅相关执法文书以及监督检查意见落实情况 | 年度内监督检查意见已全部落实;且年度内职业卫生方面无罚款、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等行政处罚 | - | 年度内监督检查意见未落实;或年度内职业卫生方面受到罚款、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等行政处罚 | 无行政处罚 | ★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合理缺项后满分分值: 合理缺项后实际得分: 最终得分(标化得分=实际得分/满分分值×100): | |||||||||||
合理缺项情况说明 | |||||||||||
项目 (编号和项目名) | 合理缺项情况说明 | ||||||||||
自查人员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
用人单位盖章:
此内容真实、准确、有效。如有不实,本单位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日期: 年 月 日 |
附表2-2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自查表
单位名称: 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级:
类别 | 自查项目 | 自查内容 | 自查方法 | 判定依据 | 分值 | 自查结果 | 得分 | ||||
符合 |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合理缺项 | ||||||||
一、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 1. 制度和操作规程 |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内容包括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警示与告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等。 | 查阅制度、操作规程等文件,制度应明确责任部门和管理要求,且符合自身特点,满足管理要求 | 制度齐全;职责清晰;符合单位自身特点,具有可操作性 | 制度基本齐全(缺少1~3项);职责较清晰;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 制度不齐全(缺少4项及以上);或职责不清晰,或不具有可操作性 | - | 15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
2. 管理机构和人员 |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应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 查阅相关文件,文件应明确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并检查机构或组织工作开展情况;查阅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并核实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 | 有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成立文件和管理人员任命文件,职责清晰,且能够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 有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成立文件和管理人员任命文件,职责较清晰,基本能够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 无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成立文件或管理人员任命文件;或职责不清晰,未履行相关职责 | - | 15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
3. 职业卫生档案 |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 | 检查档案内容的完整性和符合性 | 档案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符合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要求 | 档案种类基本齐全(缺少1~2项)、内容基本完整,基本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 档案种类不齐全(缺少3项及以上),内容缺项较多,不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 - | 20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
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4.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重要事项变化时及时进行变更申报。 | 查看申报回执或查询申报系统;查看申报内容与实际是否相符 | 按要求进行申报;申报内容与实际相符 | - | 未进行申报;或申报内容与实际严重不符 | - | ★ | □符合 □不符合 | ||
三、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 5. 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建设单位要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验收等工作。 | 查阅近两年建设项目清单,查看评价报告、评审材料及工作过程书面报告等 | 按要求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防护设施设计、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及验收,评审、工作过程报告等符合要求 | 未完全按要求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或评审、工作过程报告等基本符合要求 | 未按要求编制预评价报告、防护设施设计、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及验收;或评审、工作过程报告等不符合要求 | 近两年不涉及建设项目 | 20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四、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条件 | 6. 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 | 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 查阅检测报告(关注检测时工况与气象条件),重点检查矽尘、石棉粉尘、高毒物品和放射性物质浓度或强度达标情况 | 职业病危害因素全部达标 | 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全部达标;个别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存在超标情况 | 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或者大部分其他因素存在超标 | - | 20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
7. 有害和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 | 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 现场检查,主要检查接触矽尘、石棉粉尘、高毒物质岗位是否与其他岗位隔离,接触有毒有害岗位与无危害岗位是否分开布置;有毒物品和粉尘的发生源是否布置在操作岗位下风侧 | 有毒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布置,且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 | - | 有毒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未分开布置,或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未分开 | - | 10 | □符合 □不符合 | |||
五、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 8. 定期检测 |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 查阅年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核对是否覆盖所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和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 | 按要求开展定期检测,且检测点覆盖所有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场所,检测因素全面 | - | 未进行定期检测;或检测点未覆盖所有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场所;或检测因素不全面 | - | ★ | □符合 □不符合 | ||
9. 现状评价 | (1)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重点检查职业病危害严重且未开展过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用人单位,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开展现状评价;查看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情况以及是否按要求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按要求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 | 未按要求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不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且未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10. 治理措施 | 在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 查阅定期检测、现状评价中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场所及整改情况 | 已按要求采取相应治理措施,治理效果良好,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 - | 未按要求采取相应治理措施;或治理效果差,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或者浓度未得到有效控制 | 定期检测、现状评价均不涉及不符合项 | 2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六、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 11. 防护设施配备 | 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备齐全、有效。 | 重点检查矽尘、石棉粉尘、高毒或放射性工作场所的防护设施配备情况,是否正常运行 | 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备齐全,且正常运行 | 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备基本齐全,基本正常运行 | 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备不全;或无法正常运行 | - | 20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
12. 防护用品配备 | 应根据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对人体的影响途径以及现场生产条件、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接触水平以及个人的生理和健康状况等特点,为劳动者配备适宜的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 查阅防护用品的采购合同和计划,查阅发放登记账目、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领取记录,现场检查防护用品维护、更换情况 | 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且按要求对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更换等 | 个人防护用品配备不全;或个别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更换不及时 | 未配备个人防护用品;或配备的防护用品未及时维护、更换等 | - | 20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
七、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 13. 明令禁止的设备和材料 | 不得生产、经营、进口、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 查阅最新国家产业政策文件(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工信部相关行业准入条件) | 未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 - | 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 - | ★ | □符合 □不符合 | ||
14. 职业病危害作业转移 | (1)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2)不具备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 针对生产工艺流程外包环节和岗位,查阅承包职业卫生协议书、职业病危害告知及应当采取防护措施等内容,对外包作业现场检查 | 与外包单位签订有职业卫生协议,并监督外包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措施 | - | 与外包(外协)单位无相关职业健康协议;未督促外包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措施 | 不涉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外包作业 | ★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八、职业病危害告知 | 15. 合同告知 | 与劳动者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职业病危害附加合同告知书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 抽查劳动合同是否有相关条款进行告知,或有无补充合同或专项合同 | 按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告知内容包括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等 | - | 未按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或告知内容与实际不符 | - | ★ | □符合 □不符合 | ||
16. 公告栏、警示标识和告知卡 | (1)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2)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 现场检查核实公告栏;现场重点检查存在矽尘、石棉粉尘、高毒和放射性物质的岗位警示标识和告知卡设置情况 | 设置有公告栏,且内容齐全;现场按要求规范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 | 设置有公告栏,但内容不规范;或现场设置有警示标识和告知卡,但不规范 | 未设置公告栏;或现场未按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告知卡 | - | 10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
九、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 | 17. 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 | 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 查看培训证书或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 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均有培训证明材料 | - | 主要负责人或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无培训证明材料 | - | ★ | □符合 □不符合 | ||
18. 劳动者培训 | (1)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定期的职业卫生培训。 (2)对存在矽尘、石棉粉尘、高毒物品以及放射性危害等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 查阅培训教材、资料、记录和试卷 | 按照规定对上岗前、在岗期间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 - | 未按照规定对上岗前、在岗期间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 - | ★ | □符合 □不符合 | |||
十、职业健康监护 | 19. 职业健康检查 | 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 查阅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 按要求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且体检项目齐全 | - | 未按要求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体检因素与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匹配 | - | ★ | □符合 □不符合 | ||
20. 体检结果处置和告知 | (1)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应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 (2)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 | 查阅体检报告,核对职业禁忌劳动者的调岗情况、需复查劳动者复查情况、疑似职业病病人的诊断情况、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情况 | (1)按要求将职业禁忌人员调离禁忌岗位,复查对象已按要求复查,疑似职业病已按要求进行诊断;不涉及禁忌、复查对象、疑似职业病的视同为符合 (2)按要求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 - | (1)未按要求对禁忌人员进行调岗,或未按要求对复查对象进行复查,或未按要求对疑似职业病进行诊断 (2)未按要求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 - | ★ | □符合 □不符合 | |||
十一、应急救援 | 21. 应急救援预案与演练 | (1)建立健全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2)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建立应急救援设施台账,定期对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 (1)查阅应急救援预案,预案应明确责任人、组织机构、事故发生后的疏通线路、技术方案、救援设施的维护和启动、救护方案等;查阅演练记录 (2)现场随机抽查报警装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的设置和运行情况 | (1)建立有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预案内容全面,具有可操作性;定期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且有演练记录,记录内含改进建议 (2)应急设施设置齐全,设置位置等符合要求,且定期进行维护,正常运行 | (1)建立有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预案内容较全面,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定期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但演练记录内容不完整,缺少改进建议等 (2)配备有应急设施,但种类不全或个别设施维护不到位 | (1)未建立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不具有可操作性;或未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2)未配备应急设施;或未定期进行维护,不能正常运行 | 不涉及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 | 10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十二、职业病人和行政处罚情况 | 22. 发生职业病病例或行政处罚 | 近三年内发生3人以上职业病,发生急性职业病。且工作场所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年度内监督检查意见落实情况,年度内职业健康方面停止作业、罚款等行政处罚情况。 | 查阅职业病报告表;查阅相关执法文书以及监督检查意见落实情况 | 三年内未发生3人及以上职业病病例,且三年内未发生急性职业病;年度内监督检查意见已全部落实;且上年度内职业健康方面无停止作业、罚款等行政处罚 | - | 三年内发生3人以上职业病病例或三年内发生急性职业病且工作场所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年度内监督检查意见未落实;或上年度内职业卫生方面受到停止作业、罚款等行政处罚 | - | ★ | □符合 □不符合 | ||
合理缺项后满分分值: 合理缺项后实际得分: 最终得分(标化得分=实际得分/满分分值×100): | |||||||||||
合理缺项情况说明 | |||||||||||
项目 (编号和项目名) | 合理缺项情况说明 | ||||||||||
自查人员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
用人单位盖章:
此材料内容均真实、准确、有效。如有不实,本单位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3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方法
用人单位根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分级结果评估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类别,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三类风险,其中甲类风险最低,丙类风险最高。具体方法如下: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方法
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级 | 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 | ||
Ⅰ级 | Ⅱ级 | Ⅲ级 | |
A级 | 甲类 | 甲类 | 乙类 |
B级 | 甲类 | 乙类 | 丙类 |
C级 | 乙类 | 丙类 | 丙类 |
附件4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报告
(模板)
单位名称:
单位注册地址:
工作场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填 表 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单位注册地址 | |||||||||||
工作场所地址 | |||||||||||
单位规模 | 大□ 中□ 小□ 微□ | 行业分类 | |||||||||
上属单位 | 注册类型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职业卫生 管理机构 | 有□ 无□ | 职业卫生 管理人数 | 专职 | 兼职 | |||||||
职工总人数 (含劳务派遣等) | 接触职业病 危害总人数 (含劳务派遣等) | 职业病 累计人数 | 目前在岗 | ||||||||
历年累计 | |||||||||||
职业健康 检查人数 (含劳务派遣等) | 上岗 | 应检 | 在岗 | 应检 | 离岗 | 应检 | |||||
实检 | 实检 | 实检 | |||||||||
主要职业病 危害因素 | |||||||||||
职业病危害 接触水平 | 一般职业病 危害因素 | 不符合人数 | 符合人数 | ||||||||
严重职业病 危害因素 | 不符合人数 | 符合人数 | |||||||||
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级 | 职业病危害 风险等级 | 职业病危害 综合风险类别 | |||||||||
本次评估情况概述 | |||||||||||
(主要包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概况、综合风险评估过程、存在问题及改正措施方案等情况。)
| |||||||||||
自查和评估人员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
用人单位盖章:
内容真实、准确、有效。如有不实,本单位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5
职业卫生分类执法工作计划表
类别 | 重点任务 | 时间安排 |
一、动员部署阶段 | 1.制订工作实施方案,2022年12月31日前报送工作方案至市卫生健康委。 | 2022年12月-2023年1月 |
2.建立用人单位基础台账 | ||
3.组织召开全区工作启动会,加强工作动员部署。 | ||
二、组织实施阶段 | 1.组织辖区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开展分类监督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培训。 | 2023年5月31日前完成 |
2.组织辖区用人单位开展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自查和风险评估,并按要求填报相关材料。 | 2024年1月31日前完成。 | |
3.收集、复核用人单位上报的自查和风险评估材料。2023年10月31日前报送工作阶段性进展报告。 | ||
4.完成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类别分类。 | ||
5.对用人单位实施差异化监督执法。 | 2024年2月开始 | |
三、总结评估阶段 | 2024年8月30日前报送工作总结报告。 | 2024年8月至2024年8月 |
文件下载:开州卫发〔2022〕133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docx
来源: 开州区卫生健康委 ,由职业病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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