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省兴化市一女工阿芬(化名)在某企业工作8年后,患病后与厂方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在获得21万元赔偿后离开这家企业。2年后,阿芬的病情加重,她能否追加索赔?近期,经兴化市法律援助中心派出的律师调解,该女工从企业拿到了追加赔偿金35万元。
2005年,阿芬经人介绍至某玻璃幕墙构件厂(以下简称玻璃厂)上班,从事沾浆工作。2013年上半年,阿芬渐感身体不适,遂至当地医院检查,诊断结果为疑似矽肺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阿芬聘请律师向厂方主张权益。2013年7月,经多次协商,阿芬与厂方达成赔偿调解协议,由厂方赔偿其21万元。此后,阿芳不再到玻璃厂上班。
离职后,虽然一直坚持治疗,但阿芬的身体状况一直没有好转。2015年3月,阿芬经常感到胸闷、气短、呼吸困难。医院检查发现,她已患有矽肺病Ⅱ期,且因肺部纤维化,已无法康复,只能通过治疗延缓病情发展。
阿芬想要继续看病,但之前拿到的赔偿金因治病已所剩无几。无奈之下,她来到兴化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兴化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刘兴担任该案的承办人。
考虑到阿芬急需钱治病,而走法律程序可能需要近1年的时间才能拿到赔偿,为此,刘兴带领阿芬向兴化市安监局职业病防治科投诉,并请求该局履行行政监督职能,妥善协调赔偿事宜。
兴化市安监局相关负责人召集玻璃厂负责人与阿芬会谈。玻璃厂认为,2013年已经与阿芬签订赔偿协议并已履行,所以不应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律师刘兴提出,《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而事实上,玻璃厂未安排阿芬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所以当时阿芬并没有真正了解自己病情的严重性,因此双方当年所签订的赔偿调解协议是无效的。
通过沟通,最终玻璃厂与阿芬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玻璃厂一次性给付阿芬追加赔偿款35万元,并当场给付。
职业病网提示:企业一定要认真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为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作业场所和个人防护设备,做好岗前,岗中,离岗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应该增强职业病防护意识,了解掌握职业病的危害,做好个体防护,以减少和避免职业病的发生。
责编:李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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