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高德毅疑因工作环境接触粉尘导致哮喘急性发作,在病征未获进一步确认、调岗未成的情况下被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律师称,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疑因接触粉尘致哮喘
据反映,高德毅于2010年7月入职广州市南沙区骏宝饲料有限公司,成为一名添加剂配料员,平时工作的时候接触大量粉尘。今年4月28日,正在 流水线上工作的高德毅突感身体不适,呼吸不畅,被送至广州市番禺区中心医院呼吸内科就医。经医院检查,高德毅被认定为支气管哮喘急性发作(有中重度阻塞性 肺通气功能障碍),并且伴随急性支气管炎、双肾结石、多发性胆囊息肉。为此,高德毅在医院住院、在家休养共两个月。
调岗不成反被辞退
今年6月30日,高德毅回到公司重新开始上班。由于出院医嘱上写有“建议改变工作环境,减少粉尘接触”,高德毅要求公司给予更换工作岗位,调到 粉尘较少的部门,但未成功。“公司打算把我调到成品车间,成品车间尾气大、灰尘大,空气也不流通,跟我原来的工作环境没有什么区别,所以我就没有同意。” 高德毅说。
据了解,高德毅曾到南沙区榄核镇劳动所反映情况。该所召集双方进行协商,该公司一名副总及行政部王主任到场协商调岗事宜,双方未能谈拢,高德毅“自行”回到原岗位上班,而该公司也“默认”了他的行为。
骏宝饲料有限公司行政部王主任称,高德毅当时是认为新岗位(成品车间)收入较低,才自行留在原岗位工作。
7月22日,高德毅再次发病,在车间工作时感到头晕、气管难受,随后昏厥并伴随手抽筋。
7月26日,骏宝饲料有限公司向高德毅发出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由于你身体状况不能胜任和从事原工作岗位,又不服从本公司对你的工作另行安排,公司为保障你的身体健康,现决定与你于2014年7月25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双方就经济补偿各执一词
高德毅认为,骏宝饲料有限公司单方面解除其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和《职业病防治法》,遂要求公司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之外,还应该支付其5年的加班工资。
骏宝饲料有限公司行政部王主任称,高德毅每月工资收入在4500~5000元之间,其中1550元是底薪,其余均是其每月加班费,因此公司不用另外支付加班费。
高德毅认为,在至今病情未稳定,自己仍在打针吃药的情况下,公司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人道”,此外他要求到职业病防治院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要求也未获回应。
据了解,高德毅拟自行去职业病防治院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并将申请劳动仲裁。
律师: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雇。
广东工会律师团一位律师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 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也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 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 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延伸阅读:
凡本网注明“来源:职业病网”的所有作品,转载请注明“来源:职业病网”。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职业病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全部评论
人民法院报:离职后发现患职业病可申请工伤认定!
案例分享:噪声聋获职业病工伤赔偿后,再获赔45万
一个35岁的白血病人的请求:我想诊断职业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