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提醒:铆工属于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岗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规定,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对李某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否则不得终止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职业病的危害也越来越显著。职业病不仅分布的行业广,而且危害的人数多,职业病患者的维权渠道狭窄,维权依据不足,由此导致的损害职业病患者权益的事件屡屡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正是为有效解决以上难题而颁布的。现实社会中,用人单位忽视 劳动者的权益的情况比比皆是,如本案中的某公司,无视劳动者的健康权,没有对劳动者进行离岗前的健康检查即强行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其行为既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也严重地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希望用人单位尊重劳动者的正当权利,进一步规范用工规章制度,为劳动者营造健康、愉快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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