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北京市职业病鉴定工作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版)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规定,制定北京市申请职业病鉴定工作流程如下:
第一步:申请
当事人对区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鉴定办)申请再鉴定。
申请再鉴定需向市鉴定办提供以下资料:
1.职业病再鉴定申请书;(当事人自行书写)
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3.区级职业病鉴定书;
4.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步:受理
当事人向市鉴定办提供资料后,市鉴定办应在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资料齐全的,当事人填写“北京市职业病鉴定申请表”,并发给当事人“北京市职业病鉴定受理通知书”;资料不全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补充。资料补充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并组织鉴定。
市鉴定办收到当事人鉴定申请之后,根据需要可以向原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首次职业病鉴定的办事机构调阅有关的诊断、鉴定资料。
第三步:争议解决途径
1.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鉴定办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要资料的,鉴定办可以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
3.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鉴定办依法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
第四步:再鉴定
市鉴定办在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鉴定、形成鉴定结论。
1.抽取鉴定专家
参加职业病鉴定的专家,应当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从专家库中按照专业类别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抽取的专家组成职业病鉴定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设组长1名。
2.鉴定会议
职业病鉴定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专家组可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专家组经认真审阅鉴定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和职业病诊断标准,充分合议后,根据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作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应当经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
(三)出具职业病鉴定书
市鉴定办在鉴定结论形成后十五日内出具“职业病鉴定书” ,20日内将“职业病鉴定书”送达当事人。鉴定书一式5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原诊断机构、区级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各一份,市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存档一份。
附件:
来源: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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