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条款中“可以并处”在实际执法应用中会产生争议和疑惑,简单释义如下:
首先要明确:未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这三者侵犯的是卫生行政管理秩序和劳动者的健康权、知情权;
然后厘清“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这三者之间的关系: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是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前提和基础。
如果用人单位未组织职业健康检查,那么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则无从谈起。用人单位未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属于严重或者特别严重情节,选择给予警告并处罚款。情节属于严重还是特别严重,还要根据整改情况和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进行裁量,一般在受理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后作出。
用人单位组织了职业健康检查,但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进行裁量:结果正常,则情节属于一般,选择给予警告,可以不并处罚款;结果异常,情节属于严重,选择给予警告,并处罚款。(淄博市博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执法大队赵相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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