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能划转到卫生健康委员会已经两年了,职业卫生工作开展起来并没有我们想象中的那么顺利,甚至让很多职业卫生从业人员感觉不到一点希望。当前,受新冠肺炎疫情对各项工作的影响,职业卫生工作更是“雪上加霜”,始终无法走出漫长的寒冬。
一是法律法规修订滞后的问题
《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生效以来,已经修正了4次。最近的一次是2018年12月29日,因职能划转而被动地进行了碎片式的修改(只修改了监管部门)。
然而,与之配套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自实施以来从未有过修订且现行仍然有效。其它原安监系统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更是迟迟得不到修订完善。现状就是《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诸如“三同时”、检测、评价以及日常监测等太模糊,不好执行,而本应很好执行的法规、规章得不到修订,引用起来相当“蹩脚”。监督员一边出示着卫健部门的行政执法证件,仍然要长期引用原安监系统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种现象给基层职业卫生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了很多不便。
二是体制机制建立受限的问题
《职业病防治法》第10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然而,职能划转两年之久,到目前为止,尚未很好地执行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机制,直接导致《职业病防治法》第9条规定的政府各相关部门的职业病防治职责难以落实,无能力牵头,无沟通机制,无有效协作,更无法说是形成监管合力了。
三是监督人员严重不足的问题
职能划转两年来,客观的说,各级也做了大量工作。但受多因素的限制,职能划转过程中,大部分地区只划转了职能而没有转隶人员,造成没有专业人员或专业人员严重不足的现象。原有的卫生监督部门也受机构编制限制,根本无法组建相关科室专门从事职业卫生监督工作,挂靠医卫、法监,还有的直接由办公室人员兼而任之,直接导致目前职业卫生监督工作仍然存在断层和空白。
四是监督管理职能分担混乱问题
职能划转后,省、市一级大都设有专门的监管监督处室承担此项职能。然而县市一级则不然,受多因素限制,此项职能有的由委(局)的多科室共同承担,有的由基层卫生监督所独立承担,有的由委(局)、疾控和基层卫生监督所分而治之,有的县级甚至没有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不管是哪一层级,开展起此项工作来都是难上加难,举步维艰。
五是行政执法力度软弱问题
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健康安全,保障劳动者权益,两者异曲同工。国际劳工组织预测全球由于职业病导致的死亡人数是安全生产事故导致死亡的6倍。可见,职业病所产生的经济代价和社会负面影响并不亚于安全事故。
然而,无论是从《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生产法》的法律条文,还是现实中两者的执法力度、企业重视程度上,我们都能发现对于职业卫生的重视程度远达不到和“安全生产同一高度”。因此,完善《职业病防治法》,健全职业卫生奖惩机制,提高执法力度是当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中很迫切的一项任务。
六是宣传教育培训缺失的问题
职能划转后,原本职业病防治工作中不可或缺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完全缺项。截止目前,真正开展职业卫生培训的大都也是形式大于内容,无法实现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职业病防治法》第11条、第34条、第40条规定的宣传教育培训由于没有配套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做支撑,也没有专门的培训机构,培训什么?谁来培训?怎么培训等都迫切需要明确。(刘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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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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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2020-09-10 09:02: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