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规定,企业应组织接害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并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近日,山东枣庄一企业因为没有重视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中的“异常结果”和“处理建议”没有进行相应的处理,被处以警告,并责令整改。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是发现案源的重要线索,也是监督执法的重要依据。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卫健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在查阅辖区某企业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书时,以报告书中的“异常结果”和“处理建议”为线索,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发现,该企业于2019年7月和2019年11月分别组织开展了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检查报告中建议两名劳动者提交职业病诊断,5名劳动者建议半年后复查听力,1名劳动者建议不宜从事噪声作业。经进一步实地核查,该企业不能提供这8名职工的复查结果或处理情况,其负责人承认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根据上述事实,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执法文书,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以该企业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20日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薛城区卫健局,企业负责人也表示马上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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