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属于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分为以下类别:
1. 行政许可
2. 行政处罚
3. 行政强制
4. 行政征收
5. 行政给付
6. 行政确认
7. 行政裁决
8. 行政补偿
9. 行政奖励
10. 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包括“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根据《行政检查办法》规定,“非现场检查”达到检查目的的,不再进行“现场检查”。 比如,督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检查”,了解“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是否超标”等等,通过公告、培训会、工作例会、单独或集体约谈、查阅用人单位提交的报告等,或通过互联网+监督,已经达到检查目的的,就不再进行“现场检查”。
按照《行政检查办法》,在“非现场检查”基础上,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对下列用人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1)年度列入重点领域治理的甲类用人单位;
(2)被多次投诉举报的;
(3)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
(4)在非现场检查等日常监管中发现需要重点检查的检查对象或者执法事项;
(5)列入“专项检查”的用人单位。比如列入“国家尘毒专项执法”的用人单位;
(6)政府年度随机抽取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单位。
6类用人单位是指:(1)年度列入重点领域治理的甲类用人单位;(2)被多次投诉举报的;(3)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4)在非现场检查等日常监管中发现需要重点检查的检查对象或者执法事项;(5)列入“专项检查”的用人单位。比如列入“国家尘毒专项执法”的用人单位;(6)政府年度随机抽取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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