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的话
企业主要负责人及职业健康专职管理人员必须定期接受职业卫生培训,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按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均属于法律强制性要求。企业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34条、35条规定,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保障企业安全生产,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
重庆大渡口区一企业违反了上述条例规定,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接受职业健康培训和未安排部分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71条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48条的规定,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进行了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决定,警示广大用人单位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刻不容缓,不得马虎对待!
案情介绍
2020年6月22日大渡口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监督员,在对某企业进行日常职业健康巡查时发现,该企业职业健康专职管理人员对自己负责管理内容模糊、管理体检档案资料混乱,经调查该企业职业健康专职管理人员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无法提供参加职业健康主管部门培训合格证明。在现场查阅2019-2020年职工职业健康体检信息时发现,该企业无法提供个别职工2019-2020年期间的在岗职业健康体检报告。卫生监督员当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6月22下午,该案经批准予以立案,由于本案事实清晰,证据链完整,根据上述事实情况,该企业的行为“主要负责人未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依据”、违反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和《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根据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给予了该企业警告,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该企业委托代理人于当日便接受了行政处理决定,本案结案。
来源: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网,由职业病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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