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的话
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本条法律如此设计,不外乎有以下原因:一是对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培训,让其具有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从管理层面上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实单位主体责任;二是现阶段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意识相对不足,相关专业知识尤为薄弱,通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监督劳动者依法执行职业活动,从而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病防范意识和预防能力;三是从法的价值出发,只有用人单位如实履行职业病防治义务,提高劳动者的保护意识,通过法律的针对性、强制性的规定,才能使职业病防治工作起到真正的效果。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本案中,该公司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给予该公司警告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以示警告!
案情介绍
2021年7月13日,某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某公司现有员工308人,其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有237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参加2021年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对其立案。卫生监督员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整改违法行为。
来源:南川区卫生健康委,由职业病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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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培训,怎样做才能做到位?
职业卫生培训谁?培训哪些内容呢?
记《中国职业卫生师》创始人------任在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