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的话
近年来,我国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围绕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服务机构“两个关键”,坚持开展职业卫生“双随机”执法检查活动,其目的是为了推进《职业病防治法》的有效实施,推动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主体责任,强化源头治理,努力实现用人单位主动加强职业病防治相关工作和劳动者自觉维护自身健康权益的双向奔赴。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实源头治理,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职业病防治法》第34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该法律不仅对用人单位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提出了要具备管理能力的要求,并负有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和监督的义务。
2、《职业病防治法》第26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在此条法律要求基础上,用人单位根据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同时为职业健康检查危害因素的确定提供法律依据。
3、《职业病防治法》第33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通过此条法律强制性规范,有助于用人单位依法拟定和签署劳动合同,有效避免用人单位有意无意的回避职业病危害的如实披露义务,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知情权。
4、《职业病防治法》第35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其意是通过该检查,及时了解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情况,早期规避发展成为职业病,避免给劳动者带来更严重的身心健康损害。
综上,只有用人单位能主动有意识的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才能从源头上减少、控制职业病危害造成的劳动者身心健康损害及企业、社会经济损失。江苏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卫生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中发现以上4点违法行为,职业病防护工作“零落实”,事实清楚,给予重罚6万处罚,为规避后期更严重的职业危害后果进行及时指导纠正违法行为,望各企业高度重视劳动者职业健康。
案情简介
江苏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经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机械制造销售等,不仅公司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没有接受职业卫生培训,而且公司无法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与接害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时没有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也没有组织接害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最终,该公司被启东市卫健委予以警告并处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5月,启东市卫健委根据江苏省卫健委交办的信访件,对江苏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不按法律规定组织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等问题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通过现场监督检查并询问公司负责人和相关劳动者,确认该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主要负责人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三项违法事实。2021年6月,启东市卫健委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并最终作出“警告并处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依法主动缴纳了罚款。
来源:南通卫监局,由职业病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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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培训,怎样做才能做到位?
职业卫生培训谁?培训哪些内容呢?
记《中国职业卫生师》创始人------任在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