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的话
本案中,该厂未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无组织工人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场所无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无有效的职业病个人防护用品;工作场所三氯乙烯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的规定,给予罚款伍万元是准确的。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6日东莞市卫生监督所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关于请求协查东莞市璟耀金属有限公司浸浆工序有何职业病危害》的函。4月7日东莞市卫生监督所派出监督员会同东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人员到该厂调查取证。
东莞市璟耀金属有限公司位于东莞市道滘镇蔡白管理区,是一家生产五金配件的台资企业,存在的职业危害有高温、噪音、三氯乙烯等因素。卫生监督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未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无组织工人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场所无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无有效的职业病个人防护用品。卫生监督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发出了东卫监[2020]0407号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限期20天内改正违法行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该厂射腊车间(含浸浆工序)空气采集了两个样本,三氯乙烯浓度分别为150.8mg/m3和85.2mg/m3都超过了标准值30mg/m3。4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职业病防治研究所诊断该厂一名工人为职业性急性重度三氯乙烯中毒。经过了初步调查认为有证据表明东莞市璟耀金属有限公司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应予行政处罚,市卫生局于4月15日立案。4月22日卫生监督员对该厂经理制作了询问笔录。卫生监督员于4月29日到该厂检查其落实东卫监[2020]0407号卫生监督意见书情况,发现该厂没有落实整改意见。卫生监督员制作了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责令该厂射腊车间停产整顿。5月9日,市卫生局组织有关人员合议,作出了给予该厂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于5月20日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直接送达当事人,该厂3日内没有提出要求听证,自动放弃听证权利。5月28日,市卫生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东卫职罚字[202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6月14日,该厂缴纳了伍万元的罚款。
2020年4月7日,市卫生局监督员对该厂发出了东卫监[2020]0407号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该厂在4月27日前改正其违法行为。4月29日,卫生监督人员再次到该厂检查,发现该厂没有落实整改要求,为了防止危害工人健康的事情再次发生,卫生监督员及时制作了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责令该厂射腊车间停产整顿。本案监督执法过程完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执法。
来源:路桥卫生监督,由职业病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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