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的话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做得如何,关键在于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以及劳动者是否具有职业病防治的观念、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知识以及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水平。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受培训目的就是要增强其职业病防治意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三)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四)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三十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18日,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市某公司落实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职业卫生主要负责人为招某,但招某未接受过职业卫生培训。对该单位上述违法情况执法人员已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5月21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职业卫生主要负责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其承认自己未接受过职业卫生培训,不能提供接受职业卫生主要负责人培训的证明,证实该单位在检查时确有未按规定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情况。
处罚结果:以上事实违反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五千元(¥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职业病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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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培训,怎样做才能做到位?
职业卫生培训谁?培训哪些内容呢?
记《中国职业卫生师》创始人------任在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