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的话:
本案中涉及的法律规定很明确,即《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三)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四)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其他内容。该条法律明确强调,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均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案例中可以理解为,该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对法律条例解读不透彻,忽略了企业主要负责人也必须要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那么安全生产便未落实到位,企业的主体责任便未尽到。珠海市香洲区科技园安监办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同时告诫: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同时作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体责任人,共同有职责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进行!
案情介绍
2018年3月30日,珠海市香洲区科技园安监办执法中队对珠海市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以空调机五金外板加工为主,其主要负责人魏某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也未取得过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合格证,2017年9月19、21日珠海市安监局在南屏科技工业园管委会为企业免费开展了两期职业卫生主要负责人培训班,香洲区科技园安监办已将培训通知告知该企业相关负责人张某,但张某没有通知其企业主要负责人魏某参加培训。
处罚结果:以上事实违反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五千元(¥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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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培训,怎样做才能做到位?
职业卫生培训谁?培训哪些内容呢?
记《中国职业卫生师》创始人------任在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