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的话
为保护身处各行各业的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但仍有少数企业不以为然,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职业性尘肺病、噪声聋、化学中毒是引起劳动者患职业病的常见类型。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受职业卫生培训,依法组织所在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成为了有效避免人为因素导致的职业病或健康损害的首要措施。
本案中,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违反以上法律规定,依据第七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卫健局予以该企业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随着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需求,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正在全国快速的普及开展。源头治理持续强化是防治职业病的首要门槛,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主动强化整顿,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到位工作纳入了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惩戒,联合惩戒,成为了职业病防治工作面临的新形式。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桂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全州县卫生健康局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全州某企业进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工作场所存在粉尘、噪声、甲苯、二甲苯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8名接害劳动者正在作业,调阅该企业职业卫生健康相关档案材料,以上8名接害劳动者无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同时发现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执法人员对上述情况高度重视,当场下发了《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了整改要求,并对该企业予以立案,进一步调查。
罚教结合:
经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现场走访,查看资料,对该企业负责人及部分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询问,最终认定该企业存在:主要负责人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调查终结后,全州县卫生健康监督所对该企业负责人进行了约谈,进一步进行了法律、法规的宣传,希望企业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学法、遵法、守法,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企业职业卫生的管理工作,同时,要求企业对存在的职业卫生问题引起高度重视,依法快速落实整改措施。
该企业属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该企业没有按要求落实各项职业卫生措施,存在较大的职业病危害隐患。此前全州县卫生健康局于6月27日一28日举办了全州县职业病防治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班,经查该企业主要负责人也未按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该企业应对其存在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最终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卫监部门依法决定予以该企业: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迅速改正了违法行为,第一时间缴纳了罚款,本案结案。
来源:全州县卫生健康监督所,由职业病网整理
延伸阅读:
凡本网注明“来源:职业病网”的所有作品,转载请注明“来源:职业病网”。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职业病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全部评论
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培训,怎样做才能做到位?
职业卫生培训谁?培训哪些内容呢?
记《中国职业卫生师》创始人------任在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