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业病诊断中,职业史和职业接触史都是必不可少的资料的。那什么是职业史?和职业接触史有什么不同?本文主要介绍职业史包括的内容,用人单位不提供职业史时如何获取职业史资料等内容,并指出现行法律法规对职业史的相关规定还有待补充和完善。
职业史不同于职业接触史。职业接触史,是指劳动者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业经历,内容包括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起止时间、工种、岗位、操作过程、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品种及其浓度(强度)、实际接触时间、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等情况。而职业史,是指按时间先后顺序列出的全部职业经历,即职业史包含职业接触史。
职业史示例[例1]:患者,谭某,四川省**市**县**镇***村人,男,48岁。1981-1990年在家种田;1991-2001年在贵州省**县某淘金矿“机采岗位”从事机械风镐采矿和破碎等工作。据谭某自己说,由于淘金矿是乡办企业,采矿和破碎等工作都采用干式作业,且无通风设备,工作条件差,粉尘浓度很大。但无工作现场粉尘浓度检测数据,除纱布口罩外无任何防护设备和措施,工作时间每天8小时左右;2002-2003年在浙江温岭市某乡镇制鞋厂配底车间工作,生产过程中谭某主要从事胶水粘合鞋底工作;2004-2010年在浙江金华某锁业集团公司抛光车间从事平砂抛光工作。
由上可知,职业史既包括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业经历,又包括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业经历。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在用人单位是否提供职业史问题上对用人单位根本没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可以完全可不理睬诊断机构。再加上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正在交接过渡阶段,在监管上存在空白,用人单位不配合职业病诊断工作,造成诊断工作难以开展或拖长诊断流程。
当用人单位不提供职业史等资料时,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可采用下列途径救济:《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350号)第二条(五)项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可将下列4种材料作为职业史证明资料:
1.当事人提供的自述材料;如[例1]中的谭某1998-2001在贵州省天柱县某淘金矿机采岗位从事机械风镐采矿和破碎等工作的经历,由于企业已关闭,在客观上原企业已经无法提供职业史,所以谭某本人提供的书面自述材料可以作为职业史证明资料之一。
2.相关人员证明材料;如[例1]中谭某的同事、工友的证明(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注明出具日期,附身份证复印件,签名或盖手印)可以作为职业史证明资料之一。
3.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有关材料。
4.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有关材料。如:体检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表》《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单位盖章有效)等。
现行的职业病诊断体制对职业病诊断工作中的职业史问题,在法律上很多方面没有涉及。如职业史由谁采集,程序怎样,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而职业史的采集直接关系到职业病诊断与否。
现行法律法规只规定用人单位有提供职业史的义务,但没有授权诊断机构可主动采集职业史或人社局提供职业史,更没有规定采集职业史的程序。所以造成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诊断机构只能是被动收集“职业史资料”。笔者期待我国法律在未来可以弥补这一方面的空白,并明确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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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2019-09-21 12:46: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