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农民工朋友对职业病、职业病预防与维权都不怎么了解,这里给大家简单地说说患职业病的主要原因有哪些,我们要怎么预防职业病以及患上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应该怎样维权和寻求救助。
患职业病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职业病防治法》中所称的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资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发的疾病。
职业病患者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不一定就会患职业病,与工作有关的疾病也不一定都是职业病,职业病有其特定的范围,即国家规定的法定职业病。凡属法定职业病的患者,可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工作场所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按其来源可分为以下3类:
(1)生产工艺进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如铅、苯系物、氯、汞等生产性毒物;生产性粉尘、噪声、电离辐射及沾染性病原体等。
(2)劳动进程中的有害因素,如劳动组织和制度不合理,劳动作息制度不合理,劳动强度过大,劳动者精神(心理)性职业紧张;长时间处于不良体位或姿势,或使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工具劳动等。
(3)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包括自然环境因素的作用,如酷热季节高温辐射,寒冷季节因窗门紧闭而透风不良等;厂房建设或布局不合理,如将有毒工段和无毒工段安排在同一个车间,由不合理生产进程而导致环境污染等。
怎样预防职业病
因为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同,不同的职业、岗位或工种有不同的预防方法。但归根究底,职业病的预防可以分为三级:
1.一级预防。亦称病因预防,即从根本上消除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1)技术措施。以无毒物质代替有毒物质;使用远距离操作或自动化、半自动化操作,防止有害物质跑、冒、滴、漏;加强通风、除尘、排毒措施。
(2)组织措施。合理组织、安排劳动过程,建立、健全劳动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卫生法规。
(3)卫生保健措施。做好岗前身体检查,发现易感者和就业禁忌证;做好卫生宣传、健康教育;注意平衡膳食和保健食品供给;加强锻炼,提高身体抵抗力。
2.二级预防。又称临床前期预防,即通过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治疗防止病损的发展。
(1)对职业接触人群,开展普查、筛检、定期健康检查、明确诊断,及时治疗。
(2)定期对生产环境进行监测,发现问题立即采取防制对策。
3.三级预防。又称临床预防,即患者在明确诊断为职业病后,得到及时、合理的处理,防止疾病恶化及复发,防止劳动能力丧失。对慢性职业病患者,通过医学监护、预防并发症和伤残。通过功能性和心理康复治疗,做到病而不残,残而不废,达到延长寿命的目的。
怎么去依法维权和寻求救助
职业病必须是列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有明确的职业相关关系,按照职业病诊断标准,由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明确诊断的疾病。因此,在工作中得的病不一定是职业病,得了《职业病目录》中的疾病也不一定是职业病。
劳动者如果怀疑所得的疾病为职业病,应当及时到当地卫生计生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对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30日内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鉴定后仍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执行。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伤残等级,并与所在单位联系,依法享有职业病治疗、康复以及赔偿等权利和待遇。用人单位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为了方便维权,职工一定要长期保存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工作证、工资条等能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为职工进行了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职工一定要保留体检结果,离开单位时也一定要向单位讨要自已的健康监护档案、体检报告等。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一定要做到主动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进行健康检查,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已。
普法|职业病防治法的部分主要条款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职业病防治法》第4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5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病防治法》第37条第一款)。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职业病防治法》第37条第二款)。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职业病防治法》第37条第三款)。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法》第56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病防治法》第56条第二款)。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防治法》第56条第三款)。
(责编:李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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